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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您得明白的第二件事。

離婚無論對錯,但您得明白事兒。我是律師,不談感情,不提道德,只講法律。

一旦雙方走到了離婚的地步,應當非常謹慎,很多人因為感情煩惱,思想比較混亂,很難理性面對,那很有可能權利被侵犯。所以除了房產這一大頭,還得弄清楚你能爭取到多少財產,我遇到過很多當事人,當年故作瀟洒凈身離開,不久後發現前另一半揮霍著本該屬於自己的財產,追悔莫及。

技術上說,如果您已鐵了心離婚,那您的家庭財產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沒有,應當開始這方面的調查,尤其要警惕對方有沒有大額債務問題,在沒有調查清楚前千萬不要輕易簽訂《離婚協議書》。另外,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您還應當著手對財產進行必要的保全措施。雖然法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一方,應予少分或不分。但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將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是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現金方面,取證麻煩,建議對大宗存款設立夫妻聯名賬戶,一旦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儘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存摺、房產本等重要文件和資料,防止對方利用。如果還沒離婚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對方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有發現對方有婚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認定方面,生活中常見的有20類。第一,工資獎金,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第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第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個人所有,不得分割。第四,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繼承的遺產,共同共有,在繼承人尚未分割,起訴離婚要求分割的,法院會告知另行起訴。第五,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個人所有,不分割。第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個人所有,不分割。第七,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的租金收入,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婚前購買的股票、基金婚後增值部分,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支付全部款項),個人所有,不分割。第八,債券,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第九,有價證劵、股份,共同共有,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十,企業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共同共有,直接轉讓,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合夥企業出資,直接轉讓,退夥或退還財產份額的就退還部分依法分割;獨資企業出資,共同共有,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一人不願意的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夫妻雙方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雙方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註銷公司。第十一,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經濟利益,共同共有。第十二,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共同共有,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第十三,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個人所有,不分割。第十四,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共同共有,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差額給予對方予以補償。第十五,養老保險金,共同共有,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第十六,買斷工齡款,部分共同共有,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共同共有。第十七,生產資料、養殖、種植業,共同共有。第十八,體育競賽所獲得獎牌、獎金,個人所有,不分割。第十九,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名下,真實意思確實是贈與子女的,歸子女;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子女,共同共有,在沒有過錯情況下平均分割。第二十,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個人存款產生的利息,個人房屋的增值為個人財產;彩票等射幸合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配原則大概有十項。第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屬於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第二,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歸各自管理,使用方所有;如果共同財產相差懸殊,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第三,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第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般價值的補償。第五,對夫妻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應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第六,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 未變更產權,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第七,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所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第八,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九,離婚時一方所得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不能估價予以分割,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以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第十,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開始施行,「二十四條」字數不多,簡單的兩句話意味著配偶背著另一方在外面借債,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係讓你承擔責任。現實中,不少人因為離婚因為「二十四條」背負著承重負擔。下面,我們夫妻個人債務的類型進行分析,並對如何舉證進行闡述。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比如一方婚前買房負債,同時該房屋未用於婚後生活;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原則上不對抗債權人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事後約定被債權人追認;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舉證責任上,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有舉債方舉證,即舉債方要舉證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有兩個情況例外,一是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人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二是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的,有舉債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人個人承擔債務。

現在,我們把夫妻雙方的房產和財產進行了全面分析,在各位夥伴遇到問題時,可以對號入座,將自己的情況帶進去進行參照,下步,我們將為大家梳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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