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是商業移民還是投資移民?EB-1C是技術移民還是商業移民?

老肖之前的一篇文章《有錢就可以隨便移民到任何國家?》,提出了移民的四種常見分類方式:投資移民,商業移民,技術移民,依親移民;也列舉了一些不同國家、不同的移民項目。這是老肖提出來的一種分類方式,各國移民局可能有自己的分類標準。比如美國移民局USCIS就對獲取綠卡的方式,分成:

?Green Card Through Family 【家庭團聚類】

?Green Card Through a Job 【工作類】

?Green Card Through Refugee or Asylee Status 【難民或政治避難類】

?Other Ways to Get a Green Card 【其他類】

每一種還有一些細分。

老肖覺得這樣的分類,不易對照其他國家類似的項目,另外一些很冷門的移民方式、在正常的移民市場上申請的人很少(如難民),其實也不必考慮。以上分類,供各位參考了。

有朋友留言說:老肖說美國EB-5算是「投資移民」,但應該是「商業移民」;老肖說美國EB-1C算是「商業移民」,但應該是「技術移民」或「人才移民」。

非常感謝這位朋友提出的不同意見!這位朋友能這樣講,相信也有相當的專業基礎。

老肖想了想,覺得還是寫篇小文來分析的好。因為各位朋友在做移民決策的時候,需要挑選適合自己的種類,移民項目屬於什麼類別,還是有一些影響的。

老肖那篇文章中,涉及了很多種移民類別,因為篇幅關係,沒有詳細展開講述每一種。現在就對EB-5和EB-1C做一些說明。

美國EB類移民有哪些?

EB類簽證,是Employment-Based的簡寫,大部分翻譯為「職業類移民」。EB類裡面,名聲赫赫的就是EB-5,也就是現在被大部分人稱為「美國投資移民」的移民類別。

EB類共分為5類優先順序。如下:

出處:美國移民局官網。

uscis.gov/working-unite

上面的表還不夠完整,老肖做了匯總補充。如下:

美國EB-5類算是「投資移民」還是「商業移民」?

這個問題,可以從法律和實踐兩方面來看。

老肖在之前的文章《有錢就可以隨便移民到任何國家?》中,把「投資移民」定義為「需要投資、基本不需要參與經營的純投資移民」,把「商業移民」定義為「既需要投資、也需要一定的個人背景、並參與經營的移民」。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申請人需不需要參與企業的經營

EB-5最初(19900年)的法律精神,基本要求是要申請人在美國投資(100萬美元起),創立一個新商業企業(NCE),參與管理這個企業,創造足夠的全職就業崗位(10個)。

從法律的字面意思來看,EB-5的確需要參與管理。不過,老肖要說,這是最初的「直投模式」,並非後來廣泛流行的「區域中心模式」。

所以在美國移民局「530備忘錄」裡面,關於EB-5的「三要素」,只有「投資款、新企業、創造就業」三項。對於「參與管理」這方面,明確寫明:

「如果申請人是有限合伙人;且根據《統一有限合夥法》 , 有限合夥協議將一定的權利、權力及責任授予有限合伙人;那麼投資移民者將被認為參與到新商業企業的管理之中。」

(If the petitioner isa limited partner and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provides the immigrantinvestor with certain rights, powers, and duties normally granted to limitedpartners under the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the immigrant investor willbe considered sufficiently engaged in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也就是說,法規層面已經確認:如果EB-5申請人是通過有限合伙人(LP)的模式投入EB-5項目,就不再需要投資人本人也必須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了

從實踐來看,有限合伙人(LP)的投資形式,在區域中心模式中是絕對的主流;直投模式採用有限合夥形式來投資的很少,這與直投模式本身的性質有關,而且選擇這類模式的投資人,往往也是願意參與項目的。目前區域中心模式,是EB-5的絕對主流,比如在2014年,97%的EB-5綠卡,是通過區域中心模式獲得的,近兩年也是如此。

關於區域中心模式的介紹,請參考老肖之前的文章《EB-5的區域中心,不止是那一畝三分地……》。

所以,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實踐層面,EB-5的模式,目前投資人「幾乎」是不參與經營的。

那麼,老肖認為,EB-5這個移民模式,還是歸類到「投資移民」而不是「商業移民」恐怕更合適些。您覺得呢?

美國EB-1C類算是「商業移民」還是「技術移民」?

關於「商業移民」和「技術移民」,都需要申請人不錯的個人背景,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商業移民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投資,申請人需要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技術移民往往並不需要投資,除了有些需要有僱主發的Offer,基本不需要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老肖之前在文章《EB-5,L-1,還是EB-1?這是個問題!!!》中,詳細講到過EB-1C的辦理形式。

從法律層面去理解,EB-1可以統稱是「傑出人才移民」,主要考察的是投資人的個人背景。EB-1C,主要需要:

  • 申請人受雇於一個跨國企業母公司一年以上

  • 申請人在原母公司是高管

  • 申請人在跨國企業美國的企業中,也擔任高管

上圖來自美國移民局官網「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EB-1」:

uscis.gov/working-unite

從上面的情況,EB-1C的審核標準非常籠統,看起來執行起來主觀性比較大。但是,僅僅滿足這些籠統的條件,沒有別的要求(比如不參與經營管理),能夠獲批EB-1C嗎?實際上幾乎不可能了。

比如,EB-1C的申請人,本來就要求去經營管理跨國企業在美國的分公司;這個經營管理行為「實際有沒有發生」,移民局往往是要查驗的。而且,隨著EB-5等各類移民項目的火爆,審核EB-1C的潛在標準也水漲船高---如果申請人在美國經營的企業,沒什麼實際的運營,或實際的企業營業額、稅收、僱員、申請人對企業的了解等等,和之前提交申請材料差距很大,一般是很難獲批的。

除了EB-1C的審核對申請人有「經營管理」的要求,再看看對其「投資」方面的要求。

另外,近幾年的EB-1C申請,如果申請人在國內供職的企業規模不是特別大、業內知名度不是很高,申請人在企業中也只是高管而不是股東,那麼申請人想通過EB-1C來申請綠卡,獲批難度也是相當高。目前實踐經驗是,國內企業條件普通的情況下,申請人一般要是企業的股東、股份比例還不能特別低,這樣通過的可能性還會高一些。如果申請人是股東,那麼其國內企業在美國投資成立(含併購)的企業,申請人自然也參與了投資。所以,EB-1C這個模式,申請人實際上往往也參與了投資

也就是說,儘管從法律層面,EB-1C看起來要求和標準高一點的「技術移民」差不多,但實際的執行層面上,幾乎就是「商業移民」的要求。當然,因為EB-1C的審核標準,並沒有EB-5那麼明確,實踐過程中,變化比較多、偶然性也會大一些。

老肖要提一下,前些年的時候,確實有人通過僅僅提交成立在美的跨國企業商業計劃書、和申請人個人資料來申請EB-1C,並不實際去經營企業,也有部分獲批案例。但移民局也不是吃素的!近幾年,這種模式的通過概率已經微乎其微了。

再次感謝那位朋友,提出一個有趣的話題,觀點也是有一定依據的。

老肖提出的「移民類別的四種分類」,或許粗略了些,供各位朋友參考了。同時,移民的審核實踐中,有時候並不像生產線標準那麼明確、結果那麼確定,所以對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實踐的過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歡迎各位朋友提出意見,一起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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