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道德難題的解析

不,俺說老子如果能看到你們現在的科技文明成果或許會改變一些消極的想法,並不是說你們已經徹底擺脫了道德上要求有人做出犧牲的困境。俺知道你們在國家範圍內已經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做到了很多幾千年來我們想做卻做不到的事情。你們的生活條件是大大改變了,可是你們面對的真實的自然卻一點沒變,依然是那片「以萬物為芻狗」的天地,只是你們好像在刻意迴避自然對犧牲的要求,否則你們要怎麼解釋那些至今困擾著你們的部分道德難題?你們在理論設想和實際情況當中都發現了一些需要有人作出犧牲才能繼續進展下去的極端事件,包括著名的「電車難題」和遭遇海難後倖存的船員們面臨的選擇難題,甚至關於復仇以及死刑的問題。

電車難題的內容有各種不同的變型,咱只說這個:一輛滿載乘客的電車由於剎車失靈無法停車,前面有兩條路可供選擇,左路上有一個行人,右路上有五個行人,無論走上哪條路行人都會被撞到或撞死,作為司機該如何選擇?駕駛車輛是司機的職責所在,即使車輛出現了意外故障他也不能放棄自己的職責,他必須行使職業崗位賦予自己的權力,駕駛車輛直到所有乘客安全下車。但是司機的職責同時要求他絕對不能駕車撞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五個人。可是客觀的自然規律要求他必須做出犧牲的決定,犧牲一個人或者五個人。在他不能用自己的意志對車輛實現完全控制的情況下,只能二選其一,那麼依據道德的規定,司機應當做何選擇?按照我們的看法,司機可以「順其自然」了。所謂「順其自然」不是指放棄駕駛車輛,而是順著電車在發現剎車失靈時原本的行駛軌跡走下去,這樣無論被犧牲掉的是一個人還是五個人,或者是翻車,只要司機堅持駕駛到了最後一刻,他就可以免除道德責任,除非剎車失靈是因為他的疏忽大意造成的。畢竟在道德上,司機沒有選擇讓誰犧牲的權力,只要他使用了自己的權力意志改變了行車的路線,他就必須要為自己的權力意志所造成的後果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若是車輛走的是自然路線,司機要做的就只是儘快讓車停下來,在設法停車的這段路途中產生的一切損害對司機來說是無法避免的,也不應向他追究責任。相反,如果有規定說司機在類似的情況下有義務選擇人員較少的路線,那麼這規定有必要先解決一下司機為何有權對路人的損害或犧牲作出選擇的問題。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分析,實際當中選擇人流量較小的道路處理故障會讓意外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少,風險也會降低很多,所以實際上「順其自然」的選擇肯定是少有行人的道路。回到理論上,假設剎車失靈的原因是司機的過失造成的,那麼他就要為一切因剎車失靈而釀成的後果負責,這時他可能有理由主動選擇左路,畢竟五個人的傷亡賠償通常會比一個人的傷亡賠償要高得多。

另一個實際發生過的道德難題就是說有四個在海難中倖存下來的船員乘著一艘小救生艇被困在了茫茫大海上,他們當中有一個受了重傷的孤兒船員和三個因飢餓已經難以繼續支撐下去的船員,後來為了能堅持到獲救,三個飢餓的船員殺死並吃掉了那個重傷的船員。這個難題也有很多理論上的變型體,比如假若三人徵得了重傷船員的同意;或者四人共同決定用抓鬮或是別的什麼方式決定誰該被吃掉,以及如果決出應該被吃掉那個人反悔了怎麼辦;還有假定四人沒有被困在海上,而是被困在了某種地下洞穴里,洞穴中有通信設備可與外界通話,但外界卻無法及時救援或把食物送給四人,四人中必須有一人被吃掉以便讓另外三人能堅持到獲救,四人向洞外的人們詢問該怎麼辦,外面的人要怎麼回答他們;……不管哪種變型,共同的困境沒變,即需要有人犧牲生命來讓別人活下去,吃人在道德上是不對的,但讓人活活餓死在道德上同樣不對,沒人可以要求有人被吃掉,更沒人可以要求有人應該被餓死,可自然不會理睬這些,極端情況發生的時候,必須有人付出犧牲。

在我們的道德理念中,犧牲只在兩種情況下是合法的:一是自願的自我犧牲,二是王權規定的犧牲。合法的犧牲不產生負面的道德責任,也就是不會有人需要對犧牲者承擔被動的責任追究,感恩和酬謝屬於主動的道義擔當,是屬於正面的德行表現,不帶有強制性。所以我們基本能夠認同實際上發生的那件案子的判決結果,即法院在三名飢餓船員獲救後判決他們謀殺罪名成立,然後由國王特赦他們的罪行。他們謀殺罪名成立是因為被他們吃掉的船員並非自願犧牲,國王作為王權的代理人也可以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判斷出有人付出犧牲的必要性,從而赦免他們的罪責。不過由於他們明知重傷船員是孤兒卻還是強行讓他作出犧牲,不能不懷疑他們有逃避道義擔當的主觀意圖,因而如果同樣的案子發生在我們的國家和我們的時代,無論法律上赦不赦免他們,我們都會在選擇孤兒下手這一點上給他們以強烈的輿論譴責,這種基於美德的非規範性負面評價是連皇帝也無法取消的,很多時候這是對弱者最後的保護。考慮到事實上這案件發生在崇尚宗教道德的國外,並且這國家當時比較看重的是死者的犧牲不會給活著的人帶來思念之苦,所以他們的處理是很合理的。只是在我們看來,他們的社會道德在對弱勢人群的保護上,似乎有點欠缺。

關於變型後的情況,依我們的法理精神來看,任何非國家意志的生死約定都是無效的,所以除非犧牲者是自願並且自決的,否則只要犧牲者是死於他人之手,動手者的殺人罪名都是逃不掉的,我們很早就不承認私人決鬥及類似私下籤訂的生死契約的合法性了。如果困境中的人們可以與外界通信,那麼他們倒是可以請求王法的裁決或是由王權指定犧牲者,但嚴格來說這也只是道德的允許,就美德而言,皇帝不過是王權的代管者,王權作為所有人的整體意志絕對沒有違背私人意願強行指定犧牲者的理由。所以在美德上來說,強調「捨生取義,殺身成仁」的義務是完全有必要的,否則整個大德體系將留下一連串不能得到解決的難題。

之前咱已經說過,我們那時的皇帝是擁有對普通的個體行使生殺予奪之大權的,如果某個人的權力意志與整體的王者意志相悖,那麼王權將可以依王法暫時或永久地強行限制此個體的意志實現和權力行使。由於實際上我們沒辦法保證對某些重罪犯的長期監禁,也很難負擔對其永久羈押所要支付的高昂的看守成本,所以為了確保國家的整體秩序以及王法的威嚴不會經常遭到少數野性難馴的德行敗壞者的破壞和踐踏,更是為了確保百姓們的安寧生活不會經常受到犯罪的威脅,我們一直是允許國家指定的某些衙門執掌死刑的,雖然那些衙門裡的官員並不是皇帝,可他們得到了皇帝的授權和任命,代理王權懲罰罪人。嚴格說來那些罪人未必完全一無是處,可他們惡劣的德行表現證明他們不是遵紀守法之人,不遵紀守法者不應被視作國家百姓(用你們的說法,不是合格的國家公民),但他們又確實是本國的成員,因此他們的人身自當歸屬本國王權管轄。死刑又叫「處斬」,意為對罪犯人身的完全破壞,從而永遠禁止其權力意志的呈現。至於對其生命的剝奪則是另外一種更加嚴厲的刑罰了,我們相信後代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所以若是要求徹底剝奪某人生命的話,適用刑罰將是「滿門抄斬」甚至「誅滅九族」,此種刑罰無疑是帶有極大的爭議和風險性的,一般需經皇帝本人下令執行,針對的也多是家族性的集體犯罪,或是高官叛國、謀反、顛覆國家政權等可能直接引發戰亂的罪行。

不難看出,我們那時的國家政權相對脆弱,朝廷對地方勢力的控制難度很大,有時只能依靠嚴刑峻法的強力威懾才能勉強壓制地方豪強們的割據叛亂意圖。依道德論,中央集權機構不應該對地方政治力量過度壓迫,地方上理應有一定的自由發展空間,我們不是沒有嘗試過讓皇家無為而治的方法,結果卻是以各地頻發武裝暴亂、地區間相互攻擊收場。也許是我們的社會組織存在著根本性的缺陷,也許只是因為生產力不曾達到能夠維持一個自由的大國存在的高度,總之我們發現,中央對地方和個人的強力威懾是不道德的,可一旦取消這種威懾,地方和個別人那帶有濃重局限性和個體性的意志展現就會造成全國範圍內持續不斷的衝突和戰亂,讓百姓們長年生活在戰亂的環境中同樣是不道德的。兩相權衡,顯然需要有所犧牲。

最後,是關於復仇的道德難題。假如是在平穩安定、法律嚴明、王道彰顯的治世時代,所有企圖繞開王法、私自進行復仇的行為無疑都是不道德的,既是對國法的蔑視、也是對社會治安的擾亂,是任何文明的思想都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但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生活絕非在任何時候都是有法可依的,王道沒落、王法失能、王權失效的亂世在歷史上也是實實在在地存在過的,而且不止一次地、持續時間很長地反覆出現,儘管我們願意相信無法無天的亂世光陰只是單純的自然變遷導致的臨時現象,就像每天總會迎來夜晚一樣的不可避免。在夜晚我們有火把和油燈照明,在亂世我們也仍然可以依靠德行體系來實現對文明精神的不懈傳承。然而德行體系的力量畢竟有限,否則我們也就用不著去構建麻煩的王道政治體系了,當德行喪失了大部分約束力的時候,文明的優勢相對於野蠻已經不再明顯,在這種混亂的極端情況下,個人所能夠依靠的往往只剩下自身的權力意志了。拋棄文明原則是不道德的,可當文明的秩序保障力量業已消失,卻還是強求人們要堅守文明的行為規範,甚至於只能逆來順受地承擔野蠻勢力的凌辱和欺侮而不能反擊,這種強求顯然也是不道德的。

行為野蠻之人與野獸無異,當野獸傷害到人的時候,人的自衛和適當的反擊都是有其道德合理性的,倘若有人借亂世之機趁火打劫,我們認為承受被傷害一方的適度復仇將成為加害方的道德義務。所謂「適度」是指與被傷害者有直接關係的人(一般是直系血親或摯交好友,也可以是受過被傷害者大恩的人和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人)有針對性地(明確地就某件事情)向確定的對象(主要的加害責任人,即俗話中的「冤有頭債有主」)在一定的時期內(雖說「君子報仇十年未晚」但若治世在此間降臨,繼續報復便是非法)有前提地(不能傷害無辜者)進行復仇,不隨意擴大復仇範圍、不享受殺戮,這樣的復仇是道德所能夠容忍的。美德絕對不會許可任何的復仇意圖,不過每當復仇成為實際需要,便意味著美德早已失去了它應有的效力,缺乏普遍約束效力的規定也會缺少被遵守的價值,尤其是當實際傷害不可挽回地發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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