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力量

每個健康的人都可以隨意地支配自己的肢體在一定範圍內活動,肢體的活動會消耗掉其主人的一些體力,同時這些被消耗掉的體力能夠作為氣離開主體對自然界中的其它形勢產生作用。由於體力是生命本身的氣,在主體內是受到健康人的意識的完全支配的,通過肢體的渠道與自然界中的其它形勢產生作用的整個過程也是在主體的支使下完成的。意識在主觀的反思中能認識到因果律這點咱已經在前面考察過了,氣是因果的鏈條,只要能支配氣,我們就能夠支配因果、改變世界。

人是這樣,動物也是類似的,只是動物的意識不如人的強大,它們中只有很少幾種在某些情況下表現出極其有限的反思和對因果的把握。據我們觀察,絕大部分動物都完全沒有糾正自身作為個體的認知偏見的智力,它們頂多只是依照自己的直觀感覺莽撞行事,它們的意識只能算作一種本能或是生命的基礎性質,而很難稱得上是能被它們隨意支配的力量。雖然動物們不像死物那樣完全順從外部氣勢的影響和擺布,但它們也沒有徹底認識和超越因果律的表現——這裡的「超越」指的是事先預計因果變化並支配自身的力量對過程施加影響,以達到改變結果的目的,並非違背因果律。因果律是形勢的諧調變易,是道之精神對現實呈現順序的統一判斷,是不可違背的。——所以我們可以像支配無生命的事物那樣,用一些特殊的複雜手段來驅使某些種類的動物為我們所用。這便是養殖和畜牧業的控制論前提。種植業的控制論前提相應更簡單,畢竟植物基本是沒有主動性的,其生長性質完全遵從氣象環境的四季周期變化,還有土質、光照、水、肥、選種、蟲害等等條件的好壞的影響,植物本身通常沒有可觀察的意識表現。

對其他生命物種的利用大致如上所述,是可能的而且一般並不困難,可要做到完美控制就不那麼容易了,不僅需要大量的實踐經驗和對控制對象的全面認識,還要耗費很多心血在技藝的磨鍊上面,才能花最小的力氣達到最好的控制效果。對非生命物體的控制原則上是最簡單的,無非就是拿起一塊石頭放到我們希望它在的地方,一般還沒學會走路的小孩在遊戲時都能做到的事情,那本來就是我們正常的肢體功能。可我們肢體的控制範圍非常有限,比方說我們的腿腳可以翻山越嶺、奔走跳躍,卻不能日行千里、翱翔天際,我們的雙手非常靈巧,幾乎所有勞動都要靠它了,但它也無法隔山打牛、點石成金。為了彌補自身肢體能力的不足,我們當然需要很多的工具和手段來幫助自己實現某些想法,不過實施過程總歸離不開智力和體力兩方面力量的配合,這兩種力量的配合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它們原本就是同一個生命主體產生的氣。當這個主體是人的時候,兩種力量就統稱為人力;當這個主體的智力部分是人,而體力部分是由人駕馭著動物付出的時候,動物付出的部分叫做畜力。然而,當智力和體力分別來自兩個作為主體的不同個人的時候,儘管他們可以很合宜地分別被稱為勞心者和勞力者(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可他們之間的配合就有點麻煩了。

且不說人與人的智力資質和身體素質有好有壞,每個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這一點,也是任何人都能感受到的事實。在進行高強度體力勞動的同時,一個人就很難再深入地去思考複雜的問題了;同樣地,在集中注意力破解難題的時候,也就無法很容易地做出富有挑戰性的身體動作了。雖然我們那時沒有工業化規模的分工合作機制,可也不是不懂得讓一個人專心做一件事可以提高效率這個道理的。此外,一個人的力量總是非常有限的,很多事情單憑個人力量永遠不能成功,所以我們很有必要想方設法地把所有人的力量全部集中起來,令他們能夠配合協調、團結一致地完成一件事情,實現對由我們自身組成的集體的完美控制,以使我們的力量突破個體的局限,成就整體的更大價值。更大的價值意味著更大的氣勢,也就意味著更加長久的影響力和存在性,我們生命的痕迹亦將從此刻入真形。

團結一致,說起來何其容易,可生命的意識天然地是分屬於不同個體的,智力和體力只遵從各自主體意識的支配,而個體意識彼此之間的界限是不可消除的,那是天道對我們每個人的特殊規定,從生到死的每個人都只能遵守這個規定,因為只有那個規定才是使某個體能夠存在的先決條件。用你們的話說,這叫「自私的本性不可克服」,不過我們那時的「自私」還包含著一定的「貪婪」的意思在內,這點咱到下一篇章講到心理的時候再說,現在咱只說此規定在我們那時不叫「自私」,也不叫「自由」,我們只是很模糊地叫「小」。由於「小我」意識的阻擋,人們不可能簡單地就組成團結、合作無間的整體,早期的部落集體內部和部落與部落之間經常是摩擦、衝突不斷。你剛埋下的種子,我一腳就把它踢出來了;我費了老大勁才紮好的籬笆,卻被他當成假想敵一通亂砍,作為練劍的靶子用了。我們十分清楚,照那麼下去誰都別想有好日子過,所以必須得想出一個辦法,把所有人的行為表現都有效地約束起來,讓人們的行動整齊劃一,而不是任意妄為、以相互給對方搞破壞為樂。

單純的協商是不行的,那是幾千年前,文明剛剛萌芽,語言方面還貧乏得很,也沒有共同的文化生活,人們要想說服彼此只能靠武力或者在由血緣輩分維繫的部落中的地位說話,沒什麼可協商的。禮樂制度也是後來的事情了,而且禮樂是屬於社會管理的具體手段,咱目前需要討論的是禮樂背後的社會組織原理。我們當然會有一套基本的人群組織原理,並且我們認為那套組織原理是真的,也就是永恆的、唯一的,是大道的規定,我們只有認清了這套真實自然的客觀原理,才能確保我們的組織是有效的、是正義的、是能夠持久的。

人力只能歸個體意識支配,個體意識之間沒有相互配合的可能,除非他們能夠認識和熟悉彼此。可是,個體意識只屬於個體,它是相、是氣,但是僅僅為特殊個體所認知的相,是僅僅限制在個體內部流轉的氣,這種氣即使流出了體外也完全無法被另外的個體所認知。何況個體界限被打破之後,在意識外流的同時,此個體也就歸於死亡了,因為他已經不能再保持自身作為獨立於客觀世界的完整的主體存在了,他將不再擁有專屬於自己的氣或意識。用粗糙一點的話說:誰也不能剖開別人的胸膛去看看人家心裡到底想些什麼。

個體意識相互之間無法直接認識對方,也就是說你永遠不會知道我的想法,我也不可能猜到你具體在想些什麼。不過,意識所支配的氣是可以呈現在客觀世界的,等於說個體的意識不允許被直接觀察,但個體的智力和體力表現卻都是可以被觀察到的,智力和體力表現作為相,同樣帶有明顯的個體特徵,因為它們本來就是直接受到專屬於個體的意識完全支配的,所以用它們來當作認識個體的途徑是合適的,就像通過客觀無生命事物展現出的相來認識其真一樣,應該毫無問題。我們是這麼想的,事實上也是這麼做的,即通過「察其言,觀其行」的方法來認識和判斷一個人的價值及其所具有的品質。

智力可以通過語言得到表現,體力則能在行動中得到驗證,「言談舉止」就是一個人意識的相,僅通過對其舉手投足、一言一行的全面、細緻的考察,便可以大概認識到此人意識層面上的大部分形勢——每個人作為現存個體都是事實的存在,當然都各有其真,儘管這真以個人的樣式不會永遠呈現下去,可在主觀上,真不會沒有形勢。至於此人主觀意識上沒有或是不能在言行舉動上體現出來的東西,我們其實根本不需要關心,只要他不是存心隱瞞或惡意欺騙(如果是,那麼我們早晚會知道,只要我們知道了,此人的信譽也就完了),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彼此配合的也只有智力和體力方面的活動而已,內心深處的記憶細節和情緒波動,只要不影響言行到失控的地步,在社會管理上都是可以容忍的。對,我們不是為了保護隱私,我們那時沒有「隱私」這個概念,雖然我們對於背後「嚼舌頭」的無聊行徑也是非常厭惡。

從行動中可以檢驗出一個人的體力如何,這點不用多說。從言談中能夠看出一個人的智力水平怎樣,這跟語言的功能有密切關係。我們認為,語言是用來表述意識中的相的,不是感官直接感受到的相,而是意識中的相,感官感受到的都是來自外部客觀世界的相,客觀中的相有真卻無名,要為感官感受的相賦名,就必須把那些相在反思中定位、歸經(理性定義),然後才能對其進行語言描述。用老子的話說,這叫「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名字不是天然地屬於每個真實事物的,只是人們為其賦予的稱謂,如果能清晰地說明每個名所代表的物與眾多他物之間的系統關聯,甚至能辯明每個名稱與其它名稱間的相關路徑(邏輯關係)及遠近關係,也就可以證明這人意識中有著幾多豐富的經驗和多高的抽象反思能力。

好吧,俺承認對名稱與實物之間並不存在先天的必然關係的認識是我們不注重語言表達的另一重要原因。語言是我們在主觀世界裡進行反思的產物,它在客觀上只有相,沒有真。所以智力是力量,語言只是智力的表象,智力的深層次內涵遠在語言的表述範圍之外,能悟不能言,其真形勢僅存在於主體意識中反思的逍遙世界裡,語言頂多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用於相互影響的氣,就像磁鐵發出的磁力一樣,只對同類事物生效。話說得再多如果不付諸行動也是沒用的,倘若一個人真的精通某件事情,那麼他就會直接建議或者在有條件的時候指揮別人應該怎樣做,而不會跟同樣精通此事的另外的什麼人陷入無意義的長篇大論當中,也就是「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言語中或有知識,可真正的知識從不單單留存於言語之中,言論是知識的相,知識在主觀意識里自有其真。當然,本段話只針對自然語言,人工語言在計算機上好像可以起到直接的支配作用,足見人工語言至少是包含一定的真值規定的,或者說這種語言可以在特定的機械結構中完成自身從氣到形勢樣式的轉變,而自然語言只是從一邊的形勢樣式中生、到另一邊相同或類似的形勢樣式中滅,要不要將自然語言中包含的信息刻寫成形勢樣式完全由主體意識決定,與自然語言基本無關。

語言只能引導主體意識的活動,不能強迫主體意識活動。從來沒有任何東西能夠強迫或支配主體意識活動,包括暴力和死亡的威脅在內,外力只能迫使主體意識退出現象層面(殺死生命主體),卻不能對主體意識有任何直接和間接控制。主體意識在感受上與自然相連,在反思中能直觀大道,所以主體意識原則上沒有被動性,也不可能被控制,主體在主觀世界內是絕對自由的、是逍遙的。但在客觀世界的現象層面上,主體行為可以被駕馭和驅使,主體意識的表現可以被認識,生命主體散出的氣是可控和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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