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角色形象可作為美術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
【原創】文/汐溟
虛擬角色形象,是指創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個性特徵的藝術形象,它通過名稱、外形、經典動作、口頭禪、關鍵短語等藝術要素,創造並非真實存在的虛擬性角色,包括人物、動物等。①虛擬角色形象是否構成作品取決於其能否符合《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的定義,即具備獨創性、可複製性及屬於文學、藝術、科學的範疇。儘管存在爭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滿足作品條件的虛擬角色形象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光頭強」是家喻戶曉的卡通人物,作為虛擬角色形象其獨立於影視作品《熊出沒》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單獨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深圳市盟世奇商貿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趙三鋒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即對其作出美術作品的認定:美術作品《光頭強》和《光頭強》(12幅)的主要元素為一穿馬夾、戴毛帽、有鬍鬚的男性卡通人物形象,雖然男性卡通人物隨處可見,但美術作品「光頭強」以男性形象為基礎,通過獨特的五官、別緻的衣著及配飾、身體比例及線條走向,賦予該人物生動的形態和豐富的神情,使該人物具有獨特的個性和不同的神韻,具備獨創性,同時也體現了一定藝術美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對美術作品獨創性及藝術美感的要求,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②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美術作品的定義是「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光頭強」角色形象符合美術作品的特徵,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
虛擬角色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可以獨立於影視作品之外單獨享有著作權。通常意義上說,虛擬角色形象作為影視作品的元素融入影視作品之中,作為一個整體受著作權保護。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虛擬角色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可以與影視作品相分離單獨使用,因此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
所謂可以單獨使用,是指虛擬角色形象的作者與影視作品的製片者可以作為兩個相獨立的主體,各自對自己的作品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前者對作為美術作品的虛擬角色形象行使著作權,後者的客體則是影視作品。在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與上海世紀華創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被控侵權商品將「迪迦奧特曼」角色形象複製在其商品上,而「迪迦奧特曼」屬於影視作品中角色形象,如果侵權成立,則侵犯的是「迪迦奧特曼」角色形象的複製權還是影視作品的複製權?影視作品的權利人能否越過角色形象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迪迦奧特曼」角色形象構成一個獨立於影視作品的單獨作品,其作者就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不能簡單地或當然地推定這個單獨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被控侵權商品將「迪迦奧特曼」角色形象複製在其商品上,是對影視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單獨使用,而非對影視作品的整體使用。上海華創公司取得的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不能僅僅依據其享有的影視作品著作權就來對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主張權利。③法院堅持角色形象作品著作權的獨立性,若只是侵犯了角色形象的著作權而與影視作品無關,則只有角色形象權利人才有訴訟主體資格,影視作品權利人無權越而代之。
以詞曲音樂作品為例,詞曲音樂作品可以與影視作品相分離單獨使用,若行為人只是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則利益受損者、有權提起訴訟的主體是音樂作品的權利人,使用其作品的影視作品權利人無權代替其提起訴訟。這就是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的意義。虛擬角色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亦作如是解。
(汐溟版權律師)
①吳漢東:形象的商品化與商品化的形象,載《法學》2004年第10期。
②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深羅法知民初字第7號
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鄂民三終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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