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 侵犯商業秘密第一大案評析
國際礦業巨頭力拓集團是中國鋼鐵企業進口鐵礦石的主要來源之一。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力拓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國鐵礦石業務總經理胡士泰以及王勇、葛民強,劉才魁四名員工,為掌握中國鋼鐵企業對2009年度國際鐵礦石價格談判的策略,以便其所屬力拓公司制定相應對策,利用該公司在鐵礦石貿易中的優勢地位,採取利誘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了中國鋼鐵企業2009年進口鐵礦石價格談判的多項商業秘密。
此外,四名被告人還於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間,為力拓公司在對華鐵礦石貿易中獲取更多的銷售利潤,非法搜集了中國鋼鐵企業的多項商業秘密。
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和損害了中國有關鋼鐵企業的競爭利益,使其在鐵礦石進口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並致2009年中國鋼鐵企業與力拓公司鐵礦石價格談判突然中止,給中國有關鋼鐵企業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其中,首鋼國貿公司、萊鋼國貿公司等20餘家單位多支出預付款人民幣10.18億元,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損失即達人民幣1,170.30萬餘元。
2010年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力拓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四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從某些角度看可以說該案是中國侵犯商業秘密第一大案。
一是力拓案引發國際廣泛關注,澳大利亞政府做出強烈反應,中國外交部進行表態,中澳關係一度陷入緊張。二是案件辦理一波三折,案件性質從竊取國家機密到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辦理從安全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案件最高刑從死刑到15年;三是造成的損失巨大,判決書認定其中20餘家單位多支出預算10.18億元人民幣,有媒體稱給中國造成的經濟損失達7000億人民幣;四是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保護問題引發深入思考,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力拓公司竊密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根據報道,該公司的竊密手段包括:一是遍布耳目竊聽信息。通過收買中國鋼鐵生產單位內部人員和公司派遣內部人員前往全國各地鋼廠調研,了解鋼廠的生產需求情況。二是高薪挖角搞公關。力拓還從全國各大鋼廠和政府部門高薪「挖」來政府公關人員、中國鋼鐵專家、中國礦業專家等「人才」。三是利用著名女歌手溝通感情。不惜採取各種手段進行商業賄賂,甚至組織「觀光團」包下著名女歌手獻唱。四是打點具體業務人員。除正常的「業務提成」外,很多礦山逢年過節都會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打點。
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警示意義深遠。
一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無孔不入,企業商業秘密被侵犯是各行業各公司普遍面臨的嚴重問題;二是從關係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企業行業到一般民營企業,都應該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三是商業秘密保護同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企業知識保護同等重要,而且更應該加強保護力度。
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在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後,2012年5月,國資委再次發布《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信息系統安全技術指引》,要求「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整體策略對商業秘密採取全過程保護。」除《刑法》關於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外,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提高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地位。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時隔24年,2017年11月4日通過修訂,提高對商業秘密保護力度。但是相比較美國等國家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我國應當制定專門法律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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