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原單位獲取的個人經驗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屬於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是職工人格的組成部分。勞動者離職後是否能使用?
基本案情
陸某2009年4月1日與德群精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運用德群精益公司提供的信息、資料和設備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及下班後的任何時間所完成的任何發明、改進、修改、發現的成果均屬於德群精益公司;陸某不得因私使用德群精益公司所有的電子設備、數據或信息。2010年7月12日,德群精益公司與陸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主要內容為:陸某曾作為與中國移動諮詢項目有關的合同一方參與德群精益公司和中國移動諮詢項目,陸某同意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確保陸某為德群精益公司和中國移動諮詢服務項目工作中獲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研究資料、發明、技術革新或其他保密和專有資料不被公開和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無論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保密期限為協議生效之日起3年。此後,陸某從德群精益公司離職。
2010年5月7日,析通公司正式成立,陸某系該公司兩名股東之一,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析通公司參加了廣東電信產品梳理項目和10000號項目的投標,2011年5月,還參加了廣東號百公司號百項目的投標,均向招標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析通公司在上述三個項目投標文件中使用的項目建議書的部分內容來自德群精益公司以往的項目成果文件;且析通公司在投標文件中列舉的該公司參與同類項目的歷史情況所涉及的項目多數為德群精益公司的以往項目。
法院觀點
(一)商業秘密
德群精益公司主張項目文件和客戶名單是商業秘密。首先,項目文件德群精益公司接受移動公司委託對移動公司業務、管理提出優化建議,交付移動公司後不受德群精益公司控制,且必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不具備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點;移動公司委託德群精益公司完成的項目文件也不當然歸屬德群精益公司。
其次,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本案中德群精益公司主張的客戶與其僅有一次業務合作,不屬於與其存在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客戶。故,德群精益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也不構成商業秘密。
(二)虛假宣傳
析通公司在投標文件中,介紹該公司參與同類項目的歷史情況時所列舉的項目系德群精益公司以往承接的項目,其在投標文件中所列的項目組成人員中亦包括德群精益公司的在職員工。析通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對其自身提供服務的經驗及人員情況進行的虛假介紹,容易導致他人因此對其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等產生誤解。析通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屬於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違反上述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德群精益公司主張商業秘密的項目文件,雖然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項目文件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但上述項目文件系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且該項目文件具有實用性能夠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上述項目文件作為德群精益公司的經營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綜上所述,析通公司、陸某在投標文件中將德群精益公司的項目成果及工作人員介紹為該公司項目案例及項目組人員的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在投標文件中使用德群精益公司涉案項目文件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點評
工作人員的經驗具有雙重性,既是其所在單位的經驗,也是該工作人員個人的經驗,原單位無權阻止離職員工介紹個人經驗,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對外如實介紹個人工作經歷及相應的工作業績。一般來說,員工在工作期間接觸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在工作過程中不斷積累,必將獲得經驗、技能的提升和增長。員工在工作中掌握的技能,除屬於公司商業秘密外,也是員工人格的組成部分,員工離職後有利用的自由。在沒有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下,員工利用在原單位掌握的知識、技能為新單位服務的,不能簡單地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小結
商業秘密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也越來越受企業重視,企業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也採取了嚴肅的態度。員工離職後使用原企業經驗時,應避開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同時應正確、合理地使用在原企業掌握的經驗、知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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