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鄰居」
鄰居,指的是比鄰而居的另一戶人家;也可以延伸為住在附近的人。
唐薛能《贈苗端公》詩之二:「兩心宜一體,同舍又鄰居。」清昭連 《嘯亭續錄》:「少嘗為王家奴鄰居。」曹禺《雷雨》第二幕:「在這兒四鳳有鄰居張大嬸照應她。」鄰居一詞無論怎麼讀,都帶著暖暖的體溫。
前兩天,杭州一小區業主醉酒後在業主群里狂發紅包,大家發現不對勁後連忙勸阻,可他卻越發越起勁。鄰居們決定先把他踢出群,等他清醒後,4000多元紅包一分不少地原路返還。
桐廬洋塘社區的樓道長王素妹是個熱心腸的人,她既是鄰里矛盾的超級和事佬,又是喪偶家屬的心理按摩師。有一天,王素妹見一困難戶的陽台上曬著打滿補丁的被單,她不淡定了。於是,一路小跑地回家找出幾條新被單送了過去。
11月23日,瀋陽市大東區一排民居起火,其他人都逃出來了,唯獨一位88歲的獨居老人不見身影。附近鄰居見狀,拿起斧頭就把門給劈了,迅速抬起行動不便的老人逃離火海。
不貪圖別人錢財、說話要言而有信、助人於危難之際,自古以來就是好鄰居的基本判斷。秦簡夫《東堂老》第四折:「豈不聞遠親呵不似我近鄰,我怎敢做的個有口偏無信。」和施耐庵《水滸全傳》第二十四回:「遠親不如近鄰,休要失了人情。」說的都是一個道理。
「遠親不如近鄰」,遇到情況需要幫助時,遠道的親戚不如近旁的鄰居那樣能及時提供幫助。同時,這句話也指平時鄰里之間交往比遠親更多一些,使得鄰里之間有了一種甚於遠親的感情。是一句讓人感到溫暖的常用語。
但是,隨著城市化建設的加快,冰冷的鋼筋混凝土和沉重的防盜門把人與人之間的那份親近隔離開來了。據上海市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電話調查顯示, 2016年有43.6%的受訪市民對隔壁鄰居不甚了解。在佔比32.4%的不滿意鄰里關係的受訪市民中,其不滿意的因素是「互不認識、形同陌路」。
而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隨著社會的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高度發展,思想道德建設未能同步跟上,導致人們的價值觀發生偏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的不再純粹,鄰里之間的關係也不再那麼溫暖。各種冷漠、奇葩、讓人唯恐避之不及的「惡鄰」應運而生。
家住蘇州崑山一小區的金小姐遇上了煩心事,她說,自家門口的公共樓道竟成了曬鞋的場所。什麼臭鞋臭襪子通通碼在樓梯上,最多的時候能碼三十幾雙鞋。讓她最不能忍受的就是這些鞋子散發出來的酸臭氣味,儘管勸阻多次,但對門的鄰居就是置之不理。
70多歲的李阿婆每天夜裡都要忍受來自樓上鄰居的敲打聲,時間一長,李阿婆一家都患上了神經衰弱症。於是,一紙訴狀將鄰居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支持原告相關民事權益的判決。
北京一位老人因樓上鄰居裝修數月,強烈的雜訊導致他突發急性心肌梗死,遂將鄰居告上法庭。法院認定老人突發疾病與被告的裝修環境噪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老人醫療費用1萬多元。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鄰里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其中相鄰權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還有鄰里糾紛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以及排除妨害糾紛、財產損害糾紛等,甚至還有因鄰居反目成仇引發的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等刑事案件的發生。
社會學家認為,「鄰里關係不和諧,有時甚至上升到劍拔弩張的程度,其實大多是由一些相鄰的生活小事引起的。由於社會協調和監督機制的弱化,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得不到及時伸張,使得一些原本並不複雜的事情變得越來越複雜了。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當地的社區和政府派出機構就應該及時介入,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如今的現狀是誰都不願意得罪人、不講原則、打人情牌,甚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
我們不妨用最近發生在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新華御庭小區的鄰里糾紛作為解剖對象,看一看社會幹預機制和監督懲罰機制是如何缺位的——
今年4月20日,原上海某建工集團人力資源部副處長倪某海未經審批、擅自改變長寧區新華路539號某樓C座的門框結構,並將房門向公共通道方向外移,把原來整體設計的木質房門換成了鐵門,開門的方向也從原來朝里改成了朝外,引起鄰居不滿,結果在爭執中還重拳傷人。
對此,新華御庭物業管理部門依據《業主公約》和政府有關規定上門予以制止、要求將違建的鐵門恢復原貌。結果被哐當一聲拒之門外:「有本事你去告我們好了!」態度相當囂張。
4月21日下午,因對方自知理虧,生怕受到行政處罰,請求梅安居委會進行調解。會上,被侵權方要求其三個月內完成整改,而調解會考慮可能時間上比較倉促,追加到四個月時間完成整改,併當場宣布調解成功。隨後,上海市長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也對其進行了約談,要求其恢復建築原貌。然而,偏偏這麼一件原本難度不大的事情,只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履行程序,事情就能得到有效解決。
但是,時間過去整整七個多月,糾違的事情卻依然沒有落實。到了11月30日下午13:40分,被侵權人接到新華路街道城管32262800電話,被告知「你投訴的違建問題,經區城管研究,由於對方違法情節輕微,決定不予處罰。」 這是什麼意思呢?是否可以解讀為,對方違建已經既成事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執法部門眼開眼閉、不再依法追究了?
但是,2017年9月12日,當地城管給《新民晚報》的答覆可是另外一種說詞:「新華路539號小區樓道內防盜門一事,經認定,被投訴人姓倪,將防盜門向外移了8厘米,屬於佔用物業公共部位。今年4月左右,物業和居委曾開過一次協調會,告知被投訴人三個月內自行拆除,結果現狀依舊。新華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前期發過談話通知,也去現場做過檢查筆錄,並畫了草圖。但由於一直聯繫不到當事人,當事人也有故意躲避的嫌疑,下一步將邀請物業、居委做旁證筆錄,履行法定程序,根據《上海市物業住宅管理條例》來執法。不過,根據《行政處罰法》,立案後也有6個月的行政複議期,被投訴人能夠在此期間提出申訴。」這是城管當時回復給媒體的原文,一字未改。
而被侵權人則認為,其自始至終的投訴只要求違建者恢復建築原貌,並未涉及處罰一事,這不是他的訴求。其二,該物業交付時的木門尺寸為:高2.14米、寬1.12米、向內收縮0.16米;現在違建防盜門的尺寸是:高2.18米、寬1.29米、向外推移0.16米,而且把原設計向內開的大門改成了向外開,這樣做的好處是違建者家裡可以多出一個多平方的迴旋空間,壞處是破壞了了公共通道的黃金切割比例、影響了整體的視覺美觀,致使相鄰物業的社會評價貶損。
我們尚且不說城管實測的違建防盜門與實際有誤差,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投訴人投訴的問題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那麼,主管部門就應該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來處理。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採取選擇性執法,更不能罔顧法律、置社會公平正義於不顧。從信誓旦旦的「依法處理」到輕描淡寫的「不予處罰」,有關部門在糾違過程中態度前後矛盾,顯然是與依法治國的大政方略背道而馳的。個中究竟發生了什麼?只有當事人自己心裡明白。希望有關紀律檢查部門介入調查,讓公權力運行在陽光下。
大量司法實踐的成功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執法部門本著依法辦事的原則,就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今年九月,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開展無違建居村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決定在全市開展無違建居村創建工作,長征鎮芝巷居委打響了第一炮。居住在小區24號底樓的一對年輕夫妻,剛完成裝修,準備入住時,被告知房子存在圍牆外移,屬於違法建築。起先這對夫妻很不配合,居委會會同城管、社區民警等一起上門做工作,這對夫妻終於主動配合拆違。
前兩年,住在靜安區一老式里弄里的柴某,由於私自安裝抽水馬桶,和樓下住戶陶某發生糾紛。陶某在與柴某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訴至靜安法院,法院判柴某立即拆除違法搭建的設施,但柴某陽奉陰違,致使問題久拖未決,陶某為此上訪達3年之久。結果柴某因拒不履行判決而被處司法拘留15日,違建的設施也被依法拆除。
針對新華路539號新華御庭倪姓業主違建防盜門的糾違一事,我們不妨換一種思路來解讀,假如當初居委會能夠嚴格按照協調會定下來的調子加以監督,把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好事一竿子捅到底;而不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假如城管部門能夠自始至終嚴格依法辦事、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就不可能形成今天違法沒有成本、讓違法既成事實的局面。「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蜀漢先主劉備的至理名言不是沒有道理的。
換位思考,我們也十分理解城管部門工作的艱辛。尤其是目前上海進入拆違的攻堅階段,大量歷史遺留問題亟待解決,又要騰出手腳應對城市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但是,話也要說回來,既然是負責城市管理的執法部門,無論是看得見的城市街道,還是看不見的小區樓道,只要是違法建築,一經查實就應該一視同仁地依法處置,以彰顯法律的尊嚴。而不是採用有選擇性地執法,這樣很容易滋生腐敗,褻瀆法律,甚至加深社會矛盾。
鄰里關係是中國社會人際交往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上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長河中,睦鄰友好的故事一直為人們世代傳頌。陶淵明移居、孟母三遷等古人趣事,折射出融洽的鄰里關係是關乎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打造睦鄰友好家園,構建良好人際關係,不僅在古代社會有著重大的意義,即使在城市文明快速發展的今天,仍然是一件值得重視的事情。
社會學家認為,構建和諧社會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和方向,建設和諧社區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鄰里關係是社區最基本的人際關係,反映社區居民的精神面貌及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它從微觀角度反映出整個社區的管理水平和發展狀況。
上海市通過構建和諧文明的新型鄰里關係,為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和諧美麗上海的建設。在社區管理上,率先提出構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和睦」的和諧社區。就是為了讓「隔壁鄰居」這一暖洋洋的稱呼重新回到街頭巷尾和小區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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