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演算法》對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監督的優化路徑
從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到2012年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2015年十八屆五中全會報告以「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全面論述了法治對於國家治理與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作用」。根據新《預演算法》,從債務治理的角度,將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納入到法治化的模式有其必然性。未來一段時期,仍可以通過以下幾種路徑完善新《預演算法》背景下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監督的內容。
一、完善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監督的立法條款
地方政府舉債中涉及到的各類問題首先需要通過立法來予以規範和保障,完善立法便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新修訂的《預演算法》中關於放開地方政府舉債權的條文無法負擔起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的重任。
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規制一方面需要制定《地方公債法》,將因放開地方政府舉債權所可能涉及到的問題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要從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角度出發,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從根源上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收支許可權上的關係,為規範地方政府舉債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程序性權利的保障加大財政監督力度
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的法治化除了要求完善相關的立法之外,還要重視對程序性權利的保障,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的條文落實到位。
與地方政府舉債有關的程序性權利包括事前的審查權、事中的知情權以及事後的救濟權。
事前,發行地方債之前人大預算審查並採取采與式的民主投票模式;事中,地方舉債過程中要加大信息公開與財政監督;事後,地方舉債之後要加大權利救濟制度的執行力度。
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層面設計財政監督模式加大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與檢查。
三、引入第三方管理機構加強財政監督
我國的地方政府在舉債的過程中,除了接受地方權力機關與地方公民的審查與監督之外,還可以適當引入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獨立審計監督制度以及償債準備金和債券保險制度,以更有效地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市場約束機制的發揮。
第一,要主動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我國的地方政府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時,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在債券發行和交易環節全面嵌入信用評級制度,對債券的投資風險和信用水平進行評估。
第二,要保障審計的獨立性。巴西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危機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一個獨立的審計機關能夠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保證規制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法律的嚴格實施。因此,在地方政府舉債相關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通過推行審計機關的監督,可以有效彌補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民眾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不足。
第三,要推廣償債準備金和債券保險。償債準備金和債券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證地方政府債務及時的還本付息,維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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