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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新郎拒簽婚前協議,做的對!

」雙十一「某對準新人打算領證,但在領證前,女方拿出婚前協議讓男方簽。看到協議男方果斷拒絕簽字並表示這婚不結了。是什麼樣的婚前協議導致男方的態度如此堅決呢?據說此婚前協議是女方找的學法律的閨蜜起草的,筆者看到這份協議後,第一感覺,這份婚前協議的套路深。準新郎的做法做的對!

一般來說,婚前協議主要是圍繞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等進行約定。那麼這份婚前協議有沒有問題呢?今天我們就協議中的主要條款進行解讀。

(一)約定男方婚前所有個人財產在領取結婚證後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男方從父母方受贈、繼承等方式得到的財產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條款是有效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婚前財產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由女方保管。女方決定是否動用資金。每月工資發放日後由女方給男方發放零花錢,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數額及是否可以超支,預支。

此條款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此條款剝奪了男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而且女方的行為可能對男方構成家庭暴力(經濟暴力)。

(三)雙方結婚後,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以女方意見為主。離婚時,女方對撫養權有優先決定權。

此條款中關於生育部分有效,撫養教育部分無效。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教育屬於撫養權、監護權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序不能被剝奪,其權利不應受限制。一方約定在離婚時女方對撫養權有優先決定權,該約定對男方顯失公平,剝奪男方的撫養權。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是基於是否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並非是在離婚中是否存在過錯。

(四)離婚後,男方需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凈身出戶,並且在離婚後賠償女方120萬。

此條款是無效的。之前已經多次提到凈身出戶無法律依據,對於凈身出戶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案是明顯對一方是不公平的,夫妻財產在離婚時也應平均分割。而離婚賠償的前提是基於有過錯,而且過錯必須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即使有過錯也只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少分,並非額外賠償,何況120萬明顯數額過高。

從上面可以看出,這樣一份協議明顯對男方是不公平的,雖然有些條款是有效的,但一旦簽字就意味著放棄了個人的權利。婚前協議可以簽,但這樣的協議要果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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