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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5個冷知識

重婚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今天來說說重婚罪中的5個冷知識。

一、事實婚姻也可以追究重婚罪

重婚罪中的事實婚姻是指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事實婚姻的,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不能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去肆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但必須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對事實婚姻不再承認,是因為事實婚姻雙方應當知道結婚應依法登記而故意不予登記,由此引起的不利於己的後果,當事人雙方應當分別承擔。同理,前後兩個事實婚姻,均不受法律保護,當然也不構成重婚罪。前一個事實婚姻的一方因對方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於當初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於己的後果。但是,如果雙方登記結婚後,一方仍然保持與第三者事實婚姻,則屬重婚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婚生子並不當然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這句話有兩層含義,第一,以夫妻名義,第二,共同居住。如果不滿足這兩條中的任何一條均無法構成重婚罪。比如通姦、一夜情等其性質並不構成重婚罪。而未婚生子與否與構成重婚罪沒有必然聯繫,換言之,是否重婚與是否生育子女無關。

三、在國外辦理離婚手續在國內再婚的可能構成重婚罪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與我國有司法互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但實踐中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並不多,而且這些協議有的並不涉及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因此,大部分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要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都需要當事人向其中國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請承認。否則雙方在國內法定意義上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可能在登記結婚後被認定為重婚。

四、重婚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五、重婚罪中哪些人可以報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均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常見的有合法配偶、同居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婦聯、配偶以及涉嫌重婚者所在工作單位、村委會、居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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