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以法理民

本義: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希有不傷其手者矣。

通述:

當民眾不畏懼死亡時,為什麼用死來嚇唬他們呢?假如民眾真的畏懼死亡的話,對於作亂的人,就把他抓來殺掉。誰還敢為非作歹?經常有專管殺人的人去執行殺人的任務,代替專門負責殺人的人去殺人,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頭,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頭的人,很少有不砍傷自己手指頭的。

釋義:

為奇:指作亂的人。

執:拘押。

司殺者:指專管殺人的人。

代司殺者:代替專管殺人的人。

斫:砍、削。

圖引:

本章與《道經》三十六章相呼應。作者認為,當權者施行苛政和酷刑,濫殺百姓,壓制民眾,到最後的結果,當人們恐懼到了極點時,就不會畏懼再死亡。只會越來越多的人起來反抗。因此,真正有效的法度,並不是制度的嚴苛。國家的刑法政教,是為了提倡人們尚德敬德之心,因此,刑法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才能以法理民,靠暴力強權,是無法長久的,只有法度真正符合自然之道和人性規律,才能解決問題。

註:本文轉自 nanshankongtong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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