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能!防範離婚對方搶孩子
之前作者曾撰寫過一篇文章討論離婚時一方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而將孩子藏匿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在文中明確提到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不違法。但事實上這樣的做法侵害了一方的權益,會對將來撫養權的執行帶來難度。那麼有辦法防範嗎? 當然有!今天就來說說這個新技能。
在說這個新技能前,我們先來了解下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有哪些搶孩子的手段呢?根據行為分成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兩種手段。積極的作為有:(1)夫妻分居,一方悄悄將孩子帶離,使另一方與孩子不能見面 (2)以孩子享受優質教育為由,一方私自將孩子轉學至其它城市,甚至出境,但另一方不知情的 (3)與孩子生活的一方頻繁地更換居住地點使對方無法獲取孩子居住點的。消極的作為有:(1)拒絕提供孩子現住址的 (2)拒絕孩子與另一方見面的 (3)拒絕與對方聯繫的。
如果真出現上述的情況,那麼對於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有可能獲得撫養權,但實現起來可能非常困難甚至無法實現。那麼如何防範呢?辦法就是:行為保全。行為保全是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內容。行為保全有兩種,一種是訴中行為保全也稱訴中禁令,另一種是訴前行為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規定了訟中行為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而 第一百零一條則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行為保全在離婚案中就撫養權的具體應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可以要求法院禁止對方將孩子帶離經常居住地、禁止帶出境
2、可以要求法院禁止對方接觸孩子(比如對方有家暴傾向 )
3、可以要求法院責令對方提供孩子現居住地並不得阻礙另一方探視孩子
4、可以要求法院責令對方交出孩子(比如對方有家暴事實)
最後要提醒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有關的規定,行為保全除了遭到家庭暴力而經濟困難外,都需要提交擔保。而擔保的費用由人民法院依據具體案件而決定。對於不交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對於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同意採取措施的,立即執行。而對於訴前行為保全,當事人必須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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