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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倫理

在網路影視資源極大豐富的年代,倫理已然成為一個充滿著某種色彩瞎想的名詞。再加上那些凄美的故事大都在建築內外發生,建築倫理這一學術名詞給人的第一反應已經墮落到不堪入腦的程度,這一點筆者已經從無數閑聊對象的玩笑話中得到證明。嗯,是時候為建築倫理正正名了。

與那些戲謔的解讀截然不同,無論西方還是中國,建築倫理都有著非常廣闊的闡釋空間,這源於「倫理」多元含義。

先說說西方的建築倫理。

西方對倫理最常見的解釋來源於倫理學。倫理學是一門道德哲學,即研究道德本質以及道德評判標準的學問。在倫理學的語境下,倫理只是道德的學術概念,其意義與道德一致。

西方倫理學的四大分支和四大基石人物

當然也存在區別看待兩者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來自於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黑格爾視道德為自律的原則,是內在的法;而倫理是超越道德的存在,是內在的特殊約束與外在的普遍客觀的結合[1]。倫理在道德的基礎上增加了外在約束的功能,是上升為社會統一規範和意識形態的道德,具有社會制約的特點[2]。另一種來自於伊曼努爾·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列維納斯對倫理的理解更接近其希臘語詞源意義,即ethos(精神氣質)。深受馬丁·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的影響,列維納斯將道德視為一系列調節人類行為的規範,倫理則是人類對於究極價值的一種祈望;道德歸結於實踐範疇,倫理歸結于思想範疇。倫理不能簡化為道德,而是道德的基礎。在後現代思想的轉向中,列維納斯賦予了倫理優先於道德的地位[3]。

黑格爾(左),列維納斯(右)

無論是黑格爾還是列維納斯,他們都認為倫理是道德發展的高級階段,但是內涵上卻存在明顯的差異。黑格爾雖然認為倫理是更高層次的道德,但在具體使用時並不刻意加以區分,但在列維納斯那裡,倫理的精神價值完全超越了社會道德框架,道德在列維納斯、南希(Jean-Luc Nancy)、福柯(Michel Foucault)、德里達(Jacques Derrida)那裡帶有消極失望的色彩,而倫理則被賦予了烏托邦式的救贖光環。

綜上所述,西方對倫理概念的解讀有如下幾種:一、等同於道德,無論是個體的道德還是社會的道德;二、社會統一規範和意識形態的道德,具有社會制約力;三、高於道德的價值存在,是人類的終極價值追求。

由此,西方建築倫理的內涵略見一斑。當與建築本體相關時,建築倫理論及的內容包含:建築美學的道德評價(藝術與倫理之辯)、建築的精神價值、建築的社會功能(公平公正問題)、建築的環境影響、建築的社會倫理映射等等。當與建築活動相關時,建築倫理的議題包括:建築從業者的職業道德、職業精神和職業追求等。需要說明的是,西方建築倫理學成為獨立學科雖然很晚(上世紀70年代),上述諸多分支也是在近代才逐漸劃分出來,但是,倫理卻始終是西方建築學的固有維度,其近現代的發展也與歷史一脈相承。

再說說說中國的建築倫理。

中國文化對倫理概念的解讀需要從語源學尋求答案。概括的說,「倫」是強調順序的概念,如果特指人類社會,則會引申為人倫、綱紀、輩分、尊卑、長幼等,並且,「倫」的內涵偏褒義,一般指代那些正常的次序關係;如果不特指人類社會,「倫」的概念則更發散,泛指事物運行的正常秩序。「理」是強調規律的概念,如果特指人類社會,則會引申為道理、法律等;如果不特指人類社會,「理」則可以更為寬泛地指代事物的運行規律、客觀存在的法則等等。因此,「倫理」的概念也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倫理」泛指世間萬物的條理,即秩序的規律,它可以用以描述人類社會的運行狀態,也可以指代自然世界的生息法則。《國語辭典》中特別指出:「倫理,謂事物之條理,不專指道德言。」;狹義的「倫理」則特指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準則,道德規範以及禮教關係等。由此可見,漢語中的「倫理」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其本質是「秩序」,是「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了人類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包含了自然萬物之間的關係,梁簌溟先生曾在其著作《中國文化要義》中指出,「倫理本位者,關係本位也」[4]。

在西方倫理學傳入之前,中國建築倫理學研究主要體現在對中國古代建築倫理精神的研究之中,儘管這些研究在很多時候並沒有被冠以倫理之名。中國古代是倫理社會,建築作為社會生活的載體必然成為人們倫理觀念的物質投射,因此,倫理歷來是中國學者研究古代建築的重要視角。此類研究一般從中國古代建築及其建造活動的現象出發,挖掘其背後的倫理根源,例如古代建築制度精神與政治體制的關係,建築空間、形制與社會生活的關聯,建築與自然關係所反映出的哲學觀念等等。

中國古代官式建築與政治倫理

中國傳統民居與社會倫理

可惜的是,由於當代中國建築倫理學的起步稍晚於西方(大約在上世紀90年代),加之種種原因造成的文化斷代,中國學者普遍放棄了中國傳統文化對「倫理」的理解,而是沿襲了西方的研究框架,僅將對中國傳統建築倫理精神的研究作為其中一個分支處理。這種劃分多少有些應付之嫌,因為無論是古代建築還是現代建築,其所包含的倫理議題都涉及了建築倫理學研究的各個方面,對兩者的研究應該是平行的。西方傳統建築同樣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但對其倫理內涵的挖掘卻從未成為一個單獨的研究領域,而是作為歷史依託容納於各個研究維度之中。

實際上,如果以秩序作為中國建築倫理學研究的切入點,西方建築倫理學研究的現有成果完全可以納入到新的架構中來(要說清這一點,需要大致了解西方建築倫理學研究各個分支的基本內容,筆者會在後續的更新文章中做專題論述)。藉助秩序的視角,建築倫理的概念也可以得到全新的解讀,成為最終落腳於「秩序」的概念,這種「秩序」的載體可以是建築自身內部的各個要素,也可以是建築與外部環境因素構成的整體,還可以是圍繞建造展開的各種職業活動。前者關注建築本身,旨在探討建築本體各構成要素之間的組合關係與建築美學的辯證關聯;中者視建築為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或文化環境中的一個因素,討論建築在自然、社會、文化中的定位和作用;後者關注與建築相關的人,討論相關群體的職業道德、價值和立場,以及建築行業運行的狀態和問題。

以秩序為研究視角的建築倫理學研究內容

以上,建築倫理的粗略解讀。無論是西方的體系還是中國的脈絡,建築倫理所涉及的內容都無比豐富,這也是「築倫」公眾號將不斷分享並探討的內容。對於建築倫理的研究,筆者更傾向於延續中國文化的解讀方式,即將建築倫理拆解為與建築和建築活動相關的一系列秩序或關係問題,西方建築倫理學研究的既有成果則更多地作為援引或理論支撐來使用。

參考文獻

[1]黑格爾的代表作《法哲學原理》分為三篇,標題分別是:「抽象法」、「道德」、「倫理」。黑格爾認為,抽象法是客觀外界的法,是抽象人格的定在,是意志的普遍性;道德是主觀內心的法、內心信念的規定、自我的特殊規定和特殊意志;倫理是客觀法與主觀法的統一,它調整主觀與客觀、內在與外在、普遍與特殊之間的關係,並在倫理關係中實現人格的定在。三個階段不是孤立、並列的,而是有機聯繫的、由低級向高級不斷豐富和充實的過程。詳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張揚譯,北京:商務出版社,1982.161~162

[2]李向鋒,尋求建築的倫理話語——當代西方建築倫理理論及其反思[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3.13

[3]胡繼華,現代語境中的倫理轉向——論列維納斯、德里達和南希[M],北京:京華出版社,2005.59~64

[4]梁簌溟,中國文化要義[M],上海:學林出版社,1987.93~94

本文為原創內容,轉載需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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