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懂得這樣一句話,再也不用擔心對方阻止探望孩子了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即便雙方已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在雙方離婚後,作為孩子的父母親,無法割捨對孩子的感情,都會盡自己所能賦予孩子無私的愛。

在雙方離婚後,未擁有撫養權一方在滿懷希望探望孩子的時候,擁有撫養權一方是否均會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呢?現實並非如此,現實生活中即便通過法院判決、法院調解或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的探望時間,但是部分當事人不顧孩子的健康成長,藐視法律通過各種手段變相阻止對方探望孩子。

探望權執行之難,難於上青天

有些人可能會說:「探望權本就是法律應予保障的權利,在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權時,完全可以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去實現自己探望孩子的權利。」但根據我們處理大量的婚姻案件得出的結論,很遺憾告訴大家,這些想法真的「太傻太天真」!

確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意見解釋(一)的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根據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強制執行探望權,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的,只能通過對拒不配合的一方採取拘留、罰款。我們經常接到當事人諮詢,說在法院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執行法官只停留在苦口婆心的勸告及口頭警告的層面中,未對不予配合的當事人採取拘留或罰款的強制措施,當然執行法官一方面考慮到對孩子父母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恐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清楚明白強制措施並不是目的,目的是保證親情的交流和感情的維繫,出於這種考慮而未採取強制措施。

因此,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歷來是個難點問題,寄望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解決探望問題未必達到預期效果。

一方屢次阻止另一方探望權的行使,能否申請變更撫養權

根據《最高院印發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6條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四種情形才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大量的司法實踐證明,如果因為一方無故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而提起的變更撫養權的訴訟中,極少部分的法官會認為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可以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定理由,從而判決變更撫養權。但是極大部分的法官會持相反的意見,認為如果是因為單純一方阻撓探望,且不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另一方完全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救濟,從而保障自己的探望權,如果貿然改變撫養權的歸屬,會對孩子已形成的生活習慣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動,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不支持變更撫養權。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從而起訴變更撫養權的做法不太具有可行性。

防範於未然,專業婚姻律師教你一招破解探望權執行難問題

既然探望權的實現那麼難保障,那是不是代表就沒有辦法保障未擁有撫養權的一方順利行使探望權嗎?答案是有的!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是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或者自行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可以在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如果擁有撫養權一方阻止或變相阻止對方行使探望權,則未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可通過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歸屬。

如此約定之後,擁有撫養權一方就不敢輕易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否則另一方就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歸屬,當然如果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必須要充分舉證證明對方阻止探望的事實。

關元朝律師寄語

每一個婚姻案件背後,都是雙方一段剪不斷理還亂的愛恨情殤,但是即便分開,亦不要為了一己私慾去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愛,作為孩子的父母應該更多地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些人以為,看到對方探望不到孩子而備受折磨的表情,心裡就產生快意,高呼「大仇已報」,實則這場戰爭沒有贏家,孩子因為缺乏了父愛或母愛可能成為了最終的受害者。所以希望作為父母的雙方離婚後,能多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只要對方是真正愛孩子、對孩子好,那應該協助對方探望,切莫以愛之名再次給孩子造成傷害。

作者介紹:關元朝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副主任,廣州王幼柏(梓軒)律師團隊骨幹律師,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凡事有得傾》、《律師教路》欄目(中國十佳法制電視欄目)嘉賓律師,專註於婚姻家事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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