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成植物人,老婆能離婚嗎?
一次意外事件,導致老公成為植物人,而老婆面對巨額的醫療費和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不得不考慮一個問題:要不要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老公家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老婆「守活寡」的日子無法繼續下去想離婚,最終如何選擇,確實是個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離婚可以採取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由於老公成為植物人,已無辨認能力,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協議離婚,只能採用起訴離婚的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中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
那麼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離婚訴訟請求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老公成為植物人能否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根據法院的相關案例來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是先審理查明雙方的感情基礎,包括戀愛期間的感情,婚後感情,是否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來判斷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原告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那麼,法院一般不會輕易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同時,法院會基於《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即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來審查原告是否以盡夫妻扶養義務。尤其是在被告成為植物人後未盡任何義務,甚至有遺棄行為的,法院基於夫妻扶養義務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考慮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一般會考察原告是否已經盡扶養義務,這種狀態持續的時間長短,考慮到夫妻之間確實名存實亡,無法共同生活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法院會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來判定準予離婚。
最後摘錄一部分此類案例法院裁判說理部分:
1、被告目前尚處於植物人生存狀態,其生活起居需要原告予以幫扶,以爭取其早日康復。本次訴訟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呈植物人狀態後,雙方分居時間已有五年,原告曾兩次向本院起訴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又一次起訴要求離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杜某甲現因交通事故受傷處於植物人狀態,原告應儘力從生活上、精神上給予被告關心和照顧,積極對被告履行扶養義務,相互扶助共同度過難關。原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4、站在被告的角度考慮,現是植物人,仍需人照看,如果原告在身邊照看,可能對病情的康復有利。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現原告在被告得病之時提出離婚,有悖該精神。原告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5、本院認為,被告已處於植物人狀態,且已昏迷七年,原告承諾繼續照顧妻子,但被告已不能履行夫妻義務,足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無法維持,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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