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復得:《永樂大典》 失竊案之謎

《永樂大典》的流傳史,可以說是一部圖書偷盜的歷史。這些偷盜都在暗中進行,絕大多數在當時未被發覺,即使有被發覺的亦未能嚴密追查,所以也都不了了之。本文所談的偷竊案較為特殊:以前的竊案均發生在翰林院中,而本案是發生在路上;以前的竊者均為翰林院中人(應以翰林官為主,可能也有供事等吏員),而本案竊者是真正的小偷;以前失竊的《大典》均查無影蹤,而本案失竊之《大典》卻失而復得—而且是小偷送回的!總之,案件經過頗有意思,而且相關的檔案也比較完整一,所以在此作簡單介紹。

失竊案之發生

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年)二月清廷開四庫館,其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從《大典》中輯出佚書。大臣當時報告乾隆說:《大典》已不全,丟了一千餘冊。乾隆想起以前朝廷編書曾利用過《大典》,就讓人到相關人員家去查找,結果一無所獲。沒過多久,到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四庫館發生了一起《大典》失竊案。根據相關的檔案記載,該案可以復原如下: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晚上,因為自己承擔的校書任務較繁重,四庫館纂修官黃壽齡想趁夜趕工,於是將《永樂大典》原本六冊用布包裹好帶回家,準備晚上接著校對。當時因為出館較晚,又可能怕麻煩,並有僥倖之心,他帶書離館時沒有告訴主管四庫館圖書的提調官。沒曾想,黃氏坐車到米市衚衕時,感覺要拉肚子,於是下車如廁,以致被賊將六冊《大典》連包竊去。他發現後四處找了一通,終究還是沒有找到。

《乾隆京城全圖》所示之米市衚衕 即文中《大典》失竊處 故宮博物院藏

這裡有兩個問題要說明一下:

黃氏是何許人?

黃壽齡,字挺山,號筠庄,江西新城縣人,乾隆三十七年(一七七二年)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隨後參修《四庫全書》。他在四庫館的館職是《永樂大典》纂修兼校對官,正是負責辦理大典本的,所以要取閱《大典》。

另外,當時漢族士大夫大多居住在宣武門外(宣南)一帶,黃氏從四庫館下班回家,需要經過米市衚衕(在菜市口附近),說明其家大致就在宣南。黃氏在四庫館中其實並不怎麼有名,後人偶爾提及他,主要還是因為他是此失竊案之當事人。

為何要帶書出館?

當時各位纂修官都有一定的校書任務,不過,四庫館並沒有規定每天每位纂修官一定要校完多少書,而只是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校完多少種書。因此,黃氏所謂要趕辦,其實不是特別充分的帶書外出的理由。不過,開館之初,帶書出館校對是常有之事,只是相對來說,將《大典》帶出館可能較少,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否則黃氏也不會不經同意就擅自帶出。因此,將《大典》帶出館外應是有先例的。可以說,如果沒有遺失,私自攜《大典》出館並不會引起特別的關注。

失竊案之追查

《大典》被竊之後,黃氏大概於第二天就報告了四庫館。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庫館總裁將此事彙報乾隆,並說明已分派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營捕及五城司坊官役等,設法抓緊緝查,務必將原書查獲。乾隆獲悉後很生氣,當天即下了諭旨,讓總裁舒赫德負責調查,並說:四庫館中備有飯食,纂修官其實不用加班;借書有提調負責,有關人員應儘快查明此事,確定各人應負的責任。

永瑢等總裁在二十八日接到上諭後,即於七月二日上奏表示:一方面要嚴格出借規定,另一方面要繼續追查所失之書。舒赫德亦於同一天上奏,將初步調查結果作了說明:黃氏攜出《大典》時並未告知提調官,當然應負主要責任,而提調官和當日值班的收掌官也有一定的責任。

這裡也有幾點需要說明:

黃氏於十三日晚丟的書,總裁於二十五日才上報給乾隆,為何這麼晚呢?這是因為:總裁先是設法查找,沒有找到,才報給乾隆。

關於四庫館供飯食之事。按照乾隆的設想及當時的規定,四庫館工作人員清晨入館工作,中午就在館中用飯,下午接著工作,到傍晚可離館,因此,館臣可以在館中干足一天,時間充裕,不必將書帶出館外焚膏繼晷地加班。但是,就筆者了解的材料看,在館中用餐的館臣不太多,而且很多館臣用完餐之後即離館,因此,真正在館中干一天的館臣並不多。另外,辦書之事,其實更適合獨自進行,而不必濟濟一堂,因而館臣更願意帶書回家辦理。

關於四庫館書的管理。四庫館書是由提調和收掌負責管理的,出借與回收均有記錄。纂修官將四庫館書攜出於外,當然這兩類館臣均要負責。不過,其實之前借書外出是常有之事,非但辦此書之館臣能借,不辦此書的館臣也能借,只不過不能借太久。但是,在出事之後,借書的管理開始變得嚴格了,因為四庫館又進一步規定:「纂修等領辦之書,即於冊內填注,仍每日稽查,毋許私攜出外。」二儘管如此,當時館臣能否完全遵守此一規定,是頗值得懷疑的。

《永樂大典》仿製本書影 故宮博物院藏

關於搜查

雖然《大典》是在米市衚衕丟的,但當時實行的是全城搜查,即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營捕及五城司坊官役等均參與。步軍統領,即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簡稱九門提督或者步軍統領,主要負責京師守備和治安。五城司坊,或稱五城御史司坊,是指北京五城的巡城御史、兵馬司及其下屬的各坊。清代北京外城分為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巡城御史負責巡查各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

各城巡城御史皆設有公署,稱為五城察院,或簡稱五城。各城設有兵馬司(置指揮、副指揮),每司又分為二坊(由副指揮、吏目分掌),由各城巡城御史督率管理。為了六冊《大典》而興師動眾如此,應該是空前絕後的,這說明朝廷對《大典》的重視。無論如何,這一搜查舉動還是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故有後來小偷的主動送歸。

《大典》失而復得

黃壽齡所遺失六冊《大典》於七月十五日夜在御河橋河沿上被官方撿得,有關人員當即呈報乾隆。乾隆在十八日下諭旨表示:《永樂大典》六本已經撿回,當然十分好,但是,還要繼續搜拿竊賊。

米市衚衕在菜市口附近、宣武門外,是漢族士大夫聚居之地,但離放回《大典》的御河橋(在東交民巷)有很長距離。竊賊跑這麼遠去將《大典》放在橋邊顯眼之處,而不是隨便找個偏僻之處丟了,顯然還是十分希望《大典》被官方找回的。如此說來,該竊賊還算是天良未泯。

但是,此後的相關史料除了涉及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外三,就再也沒有關於偷竊者方面的信息了,因此,偷竊者為誰?估計永遠是個謎。至於為何竊得而復交回?乾隆在前述上諭中倒有自己的解釋:「朕思此書遺失以來,為日已久,必其人偷竊後,潛向書肆及收買廢紙等處售賣,〔書〕賈等知《永樂大典》系屬官物,不敢私行售賣。該犯亦知緝捕嚴緊,不敢存留,遂於夤夜潛至河畔,以冀免其禍。情形大概如是。」

乾隆比較喜歡賣弄自己的「後見之明」。那麼,其「後見之明」是否正確呢?這需要稍加分析:乾隆認為偷竊者迫於壓力而送回《大典》,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他認為小偷在得手後曾暗中到書肆等處交易,而書商等不敢收留,則未必對,因為:在《大典》失竊後,官方即實行全城搜查,而小偷得手後是否能如此快去交易,是值得懷疑的;而且,一旦交易,看見或知道此事的人就會有一些,因而走漏風聲的可能性就很大,但是,在一個月的搜查中,官方似乎並沒有什麼進展。因此,小偷可能並未有交易之舉動。

綜上所述,就整個案件看,基本的情況還是很清楚的。不過,除了前述的「失而復得」比較出乎意料之外,筆者還特別注意到此案中兩個不太清楚的問題:為何《大典》這樣輕易被偷?為何沒有提到車夫的責任?

從相關奏疏看,關於《大典》被竊的具體經過都記載得很簡略——在當事人看來,這應該是很「正常地」被竊。但是,從今天的角度來分析,此事之經過卻頗為蹊蹺:黃氏既然是坐車的,肯定有拉車的。當時北京並沒有公共廁所,他到米市衚衕時想如廁,估計就找旁邊沒人的地方方便一下,那麼,車夫應該不會跟著去,而會在車上或車邊等候,《大典》怎麼可能被偷呢?而且,從整個案件處理過程看,並沒有提到車夫的責任,這也是很奇怪的事。

由於沒有更多的檔案或其他史料涉及此案,因此,我們只能寄希望於通過同類案件來推論、解釋以上的問題。非常巧合的是,在四庫館開館期間,還發生過另外一起四庫館書失竊案,與此案頗為類似,正可相互印證。

-----------------------------------------------------------------------------

文藏

微信公眾號:cccollector


推薦閱讀:

TAG:歷史 | 永樂大典 | 故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