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目」公司治理之8——讀懂「獨董」,花瓶還是槍?

【筆者按】獨立董事制度發軔於美國,進入中國並在上市公司中實施將近18年,其初衷是為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散戶)的合法權益。最近,萬科獨立董事劉姝威女士自今年1月底給證監會劉士余主席寫公開信後,再次炮轟寶能集團,由此引發對中國獨董問題的思考。

獨立董事,貴在「獨立」

根據我國唯一的一份有關獨立董事的專門規範性法律文件《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給「獨立董事」下的定義——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正因為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存在大量的信息相對不對稱的中小投資者(散戶),董事會若都是大股東、控股股東派駐的人,決策中很難做到考慮小股東的利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聘請與公司沒有任何關聯關係的、「獨立」的公司外部人士來擔任董事,就出於希望能夠解決這一問題的初衷。

指導意見也給予了獨立董事諸多「特別職權」,比如:重大事項應發表獨立意見、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董認可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等等。

可見,獨立董事不僅是特別的董事(擁有法律法規賦予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還擁有上述列舉的「特殊職權」),而且還是更傾向於「監督」職能的董事。一定程度上,類似於監事,但差別就在於獨立董事的「獨立」這頂帽子上。

在美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委員會任職,這種模式給了獨立董事相應的人事權與財務監督權,而且具體參與經營的人進行監督比大陸法系的毫無關係的人監督的監事會模式看起來更加合理。[注]

指導意見中也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問題是這些委員會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並沒有起到應有的對人事、財務監督的實際職能,更多的可能是為了設而設一個委員會。

相比「專業」,更求「獨立」

就看前述萬科獨董劉姝威女士,作為知名的經濟學者,一邊拿著萬科的專業獨董年薪,一邊建議嚴懲寶能,為萬科「衝鋒陷陣」,似乎讓一眾觀眾覺得「眼花繚亂」、「角色錯位」,似乎給人以萬科公司「內部人」、「實際控制人」的代言人形象。

再看2016年6月,時任萬科獨董的張利平先生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以存在關聯關係為由,申明迴避該會議多項議案的表決。當時有兩名小股東對萬科的該董事會會議決議過程中放任獨董迴避表決的程序問題,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張利平先生供職於黑石集團,在房地產基金項目上是具有專業性的;但資料顯示,其任職的黑石集團顯然與萬科在經營項目上是相關的,因而,該案被質疑的,也正是張利平先生作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所牽涉到的任職資格問題。

當然,獨立董事如只追求完完全全的「獨立」,不講專業,就可能落入另一個極端,即非獨董專業領域其商業判斷可能對公司決策產生偏差。就像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成員要求不需要專業人士,因為他們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而非專業的「法律適用判斷」。有時,「獨立」和「專業」兼得真的很難,那就需要制度設計上設置在兩者衝突、競合後的價值優先次序。

一言以蔽之。 獨立董事,既要「懂」(了解公司,專業性),更要「獨」(獨立性);既不能做不「懂」不「動」的「花瓶」,更不能「懂」得被當「槍」使。

註:陳景善,《獨立董事的局限》,中國經營報,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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