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將修訂與中國之間的《反雙重徵稅協議》
印度政府內閣昨日(2018年2月8日)同意將對中國和印度之間的反雙重徵稅協議(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DTAA)進行修改,如果最終修改,則此舉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在印度的中資企業。本文將用乾貨將中資企業必須知道的內容進行綜述,以饗讀者。
稅務是一種主權性行為。而主權國家在行使其徵稅權的時候,因其對居民身份的、收入來源地以及國內稅法的規定經常會與其他國家相衝突,從而會產生國際雙重徵稅乃至雙重不徵稅的問題。因此,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主權國家經常通過訂立反雙重徵稅協定的方式來避免和減輕因稅務管轄權衝突而導致的雙重徵稅問題。就中國與印度而言,兩國於 1994 年 7月 18 日在新德里簽訂了反雙重徵稅協定,該協定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遇有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印之間的反雙重徵稅協定對於處理中國企業投資印度的稅務籌劃、稅務負擔、利潤匯回等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其對負有納稅義務的「居民」、常設機構以及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關聯企業、股息、利息、特許權和技術使用費、獨立及非獨立個人勞務、董事費、退休金及其他所得、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等都做了詳細的界定和解釋。該協定應該是中國企業投資印度之前需要做足功課的必讀文件之一。
而這次印度政府計划進行的修改,主要著力點是提升稅務情報和信息交換機制的建立,以期在基於國際標準的前提下,提升雙方稅務征管機關的效率。此外,這次修改建議的另外一個著眼點即「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計劃。
「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提起來很拗口,其實不難理解。作為商主體的公司的發展壯大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而現實中公司融資的渠道主要可以分為兩類,即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債務性融資指的是公司從銀行處獲得的貸款、從債權人處獲得的資金融通等,一般需要公司以自身信譽、資產第三人擔保等作為獲取條件,並且需要支付相應的利息。股權性融資則指的是公司以讓渡部分公司股權為代價,從投資者處獲得的對價即出資,其是一種權益性資本(Equity Capital)。對於債務性融資,債權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對資金的運用也沒有決策權。權益性融資構成企業的自有資金,投資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有權獲得企業的紅利,但無權撤退資金。就印度而言,目前允許的融資方式除了通過股本融資、對外借貸之外,印度還允許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股東借款以及ECB即外部商業借款的方式進行融資。當然,外部商業借款這種融資方式除了要滿足印度2013年《公司法》的合規性要求,其還涉及到外匯管理規定比如印度1999年《外匯管理法》。
對於債務性的融資,公司作為借款人一般需要承擔利息,在很多情況下也要提供響應的擔保。對於股權性融資,公司一般需要讓渡其部分股權,而股東是享有對公司利潤的分紅權(Dividend)的。與大多數國家類似,印度稅法允許將利息作為成本來進行稅務抵扣,而不允許將股息進行抵扣。
但現實中有些企業為了避稅,通過所謂的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也就是在公司的「債股比(Debt to Equity Ratio)」上做文章,即指公司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融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融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
除此之外,現實中還有大量跨國經營的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或不完整、以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人為地將利潤由高稅率地區向低(無)稅率地區轉移,從而最大限度地(甚至在舊體制下合法地)避稅,甚至達到雙重不徵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全球每年有4%至10%的企業所得稅因跨境逃避稅流失,每年稅收損失約為1000億至2400億美元。為應對日益嚴峻的問題,「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項目於2013年啟動,於2015年10月發布了全部15項具體的行動計劃。該15項具體行動涉及數字經濟、混合錯配、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利息扣除、有害稅收實踐、稅收協定濫用、常設機構、無形資產、風險和資本以及其他高風險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強制披露原則、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爭端解決以及多邊工具等。
作為新興的發展中經濟體,稅收是印度財政的重要來源。為了應對企業尤其是那些跨國公司採取資本弱化的方式來逃避其納稅義務,印度稅務機關制定了新的細則,對類似行為進行限制,如果印度公司或者外國公司在印度的常設機構對其境外的關聯方支付的年度利息超過了1000萬盧比,那麼印度的稅務機關僅允許的最高抵扣額將被限制在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A)的30%(作者註:本條款不適用於銀行和保險業)。而這次印度和中國的反雙重徵稅協議的修改,著眼點之一也是對BEPS計劃的引入和執行。
近來印度有好多較大的政策改動和立法都是著眼於稅收的「開源節流」。統一的「GST」稅制改革,以期實現稅基的擴大和提高徵稅效率。破產法修改也是想快速地使得不良企業可以迅速出局,從而促使經濟的良性循環,反過來也會擴大印度財政收入,使得政府可以有資金來完成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民生福祉的提升。
此外,稅務問題作為一個需要宏觀考慮結合微觀分析的問題,對於那些投資於印度的中國企業,也要注意中國國內關於國際稅收的立法和政策動態。根據中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17年12月28日發布的新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企業既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也可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匯總計算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對境外的股息所得可抵免不超過五層的外國企業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結合印度2018財年關於稅務的規定,對於年營收(Annual Turnover)在25億盧比以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從30%削減到25%。 而絕大多數在印度的中資企業目前的年營收是低於25億盧比的,對於這部分企業而言,印度針對中小企業的減稅措施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印度所得稅的降低可能會對利潤匯回中國境內產生消極影響。在原有稅制下,印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加上各種附加稅之後約33%,導致在印度繳納的所得稅超過了中國稅收抵免的限額,因此利潤匯回中國境內時無需在中國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印度所得稅稅率降低後,考慮到有些中資企業還在印度享有其他的稅務優惠,如果在印度合併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低於我國的標準稅率25%,則意味著印度利潤匯回中國時可能需在中國補稅,從而可能降低中國企業迴流利潤的積極性。但是,如企業選擇「不分國不分項」,則可以通過搭配低稅率國家的利潤起到「中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抵免。
作者信息:
大恆竺成律師事務所 李欽(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蔡秋楊(北京大學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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