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觀合品第十四
見可見見者 是三各異方
如是三法異 終無有合時
(名數)言根、境、識之三事和合也。依之而生觸之心所。唯識論三曰:『根境識互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是根(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境(六塵,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識(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的和合而生觸(把感知事物顯現於頭腦中)。此品就是破斥這種觀點。
對方說:因為在世界上可以看到和合之事,故事物是有自性的。
答:不對,我們以眼睛為例,眼睛是六根之一,然後境是你所見之事物,見者是我。那麼這是不能和合的,因為三者必須相異才能和合,否則如何和合呢?而我們在第三品說過,實際上三者都不存在,既然不存在,怎麼和合啊。
染與於可染 染者亦復然
余入余煩惱 皆亦復如是
正如上一頌所言,三者不能和合,同樣貪、貪者、所貪也不能和合。貪嗔痴三毒,貪既然不能和合,同樣剩下的兩項,也不能和合。
異法當有合 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 見等云何合 非但見等法 異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 皆亦無異相
和合的事物一定要是不一樣的,可是我們所見,能見,見者都不是相異的。既然都不是相異的,怎麼能說可以看到呢?同理,任何的事物都不能和合。
異因異有異 異離異無異
若法從因出 是法不異因
一切法都沒有異相,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異相,都是和其他事物對比所得。如果離開了其他事物,就沒有異相的概念。如果事物是相互依存的,既然是相互依存的,就不能脫離其他事物而獨存,這樣一來,就喪失了對比的可能性。那麼怎麼能有異相呢?
若離從異異 應余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 是故無有異
龍樹說:如果假定是依存關係的話,萬物以因緣而存在,那麼如果一個事物有異相,即使離開了依存關係,他也必須存在。可是,事實上是,如果依存關係的事物,脫離了依存關係,那麼事物就喪失了異相。
可想而知,這是矛盾的,因此異相是不存在的。
異中無異相 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 則無此彼異
對方說:世界上存在一個異相的共相(類似於柏拉圖的理念),事物依存這個共相(分有),有了異相。
龍樹說:假如一個事物已經有了異相,那麼他還需要異相嗎?
答:不需要
龍樹說:假如一個事物沒有異相,他能有異相嗎?
答:不需要
所以說,異相的共相本身就是偽命題,因為他已經不能再擁有異相了。故是無異。
註:還有一種說法是這樣的,假如有一個異相的共相存在。那麼這個共相是否要依存對方。
如果需要,依存關係的事物是沒有異相的,上文已經證明過了。如果不需要,說明共相無需依存事物而存在,那麼事物就沒法「分有」共相而存在,那麼事物仍然沒有異相。
是法不自合 異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時 合法亦皆無
於是,自己和自己是沒法和合的。一個事物和其他事物和合也是有問題的,因為找不出相異之處。如果存在兩個相異的事物,也是有問題,因為存在就無需和合了。
總之,和合是不可能,和合的主體,運動都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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