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雙方簽字不一定有用
最近,網上關於離婚協議的討論比較多。作者看了一些文章也深有同感,確實對於離婚協議,很多人存在著誤區。今天結合自己辦的案件做一些解讀。
案例一:張某(男)因與李某(女)感情不和打算離婚,但李某不同意。張某表示願意將婚後兩套房子全部留給李某,只要李某同意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李某諮詢離婚協議是否簽字就生效,是不是簽了字就可以拿到這兩套房?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句話的理解就是,離婚協議只有在辦理離婚登記後或離婚訴訟中雙方均認可的情況下才生效。換言之,只要雙方沒有辦理登記離婚或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即使離婚協議雙方簽字也是沒有用的。
上面案例中張某如果沒有去辦離婚登記或在離婚訴訟中張某反悔了,那麼這個協議就不生效了,李某也就拿不到房子了。
案例二:陳某(男,國家公務員)被季某(女)捉姦在床,季某提出離婚要求,陳某賠償季某10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在離婚協議書中確認財產全部歸季某,否則將陳某包養的事情向單位紀委舉報。陳某後感到有點不公平想反悔,諮詢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是可以撤銷離婚協議的,就本案而言,陳某被季某脅迫,可以認定該離婚協議是可以撤銷的。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看得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趁人之危、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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