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享茂自殺啟示:當離婚遭遇敲詐
「著名免費網路電話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因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被前妻索要1000多萬的離婚補償,一時鬱結於心,憤而跳樓自殺。」這是最近流傳在朋友圈的一則消息。對於蘇享茂的去世不免感到惋惜與同情之外,更多地是讓我們感受到離婚時遭受一方索要巨額補償的無奈。而這樣的事情並不在少數,為了爭奪夫妻財產,不惜一切,暴露出人性的醜惡。今天我們就談談:當離婚遭遇敲詐。
先來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陳某(男)與李某(女)協議離婚。李某聲稱掌握陳某重婚的證據並要求陳某凈身出戶,陳某為了免受牢獄之災,只能同意凈身出戶,最終幾百萬的財產全部歸李某所有。
案例二:王某(男)與張某(女)協議離婚。張某欲佔2/3財產,王某不同意。張某聲稱如不同意,便向王某單位告發,王某在外麵包養情人的事實。王某系公務員,擔心工作丟掉,只能同意王某的主張。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應該是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而不應該是受脅迫,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但事實上由於一方被另一方威脅或要挾,那麼這樣的夫妻財產分割就受影響了。而威脅或要挾方的行為也構成了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在離婚過程中,常見的敲詐勒索主要有:(1)揭發對方隱私,以一方的名譽、 社會地位、公眾形象進行要挾;(2)以對方的違法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舉報、投訴進行要挾;(3)以不給巨額補償就中止妊娠或不撫養子女對另一方進行威脅;(4)以巨額補償金來換取同意離婚或放棄撫養權對另一方進行要挾。
如果出現上述問題應該如何救濟呢?
(1)如果已經達到協議且履行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如果存在脅迫的,是可以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2)未達成協議且一方有明顯敲詐行為的。被敲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聊天記錄、錄音錄像、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近親屬間的敲詐行為,在獲得諒解時,一般不認定是犯罪。怎麼理解獲得諒解?最重要的就是雙方簽訂一份自願、平等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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