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帕克之罪

人最大的不幸,在於千方百計用鮮血和歲月換來了人的自我的解放和認知,但是究其一生也無法一窺如何獲取真正的正義和公平。

縱橫歷史五千年,從茹毛飲血到禮義仁智信,人從混沌世界裡野蠻生長的生命站立成主動撥開浩瀚宏宇雲霧遮掩的智慧生靈,人類彷彿從上帝手中接過了摩西之杖,制裁一切泛濫的不公;又宛如忒彌斯蒙住雙眼,情和仇都不能影響懲惡,可是卻永遠找不到那塊正義的蒙眼布。

縱使嚴有法律操柄著審判的天平,寬有道德鞭笞著羞赧的人性,如同無法探知宇宙的極限那樣,人無法獲取真正的公平和正義,無法獲取丈量罪惡的標尺,因為那種東西的存在即是不公。因為製造標準的手不是來源於上帝,而是來源於充滿弱點的人類自己。

題目中講到的查理得帕克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事件,事件的日期是在1884年,一艘叫做「木犀草」號的遊船在茫茫大海中發生了海難,船隻沉沒了,船員逃上了唯一的一艘救生艇。4個人中,有一個名叫查理得帕克的孤兒。在海上漂流的漫長時間裡,環境的極具惡化、食物和淡水的短缺和遙遙無期的生還希望宛如惡魔一樣摧噬著4人的神經。死亡威脅下3人選擇結束了查理得帕克的生命,並分食了屍體。最終倖存者獲救。隨之而來的是艱難的控訴和審判。

從結果和過程中來看,3人侵犯了人最寶貴的生命權,是不可饒恕的謀殺罪。

但是在極端危急的情況下,如果不採取此非常之做法,那麼犧牲掉的可能是4條鮮活的生命,所以為了大部分人利益犧牲掉小部分人利益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原諒。極端危險情況可否成為在法律辯護時的可以被權衡的砝碼?人在極端條件下可否化身為「自然狀態下的人」,用自己的方法儘可能延續自己的生命?

法律宛如石邑深澗,森森鐵面垂視著芸芸眾人,恢恢法網露不去一個狂徒。懲戒人犯的罪。

道德恍若暖色調濾鏡,設身處地,試圖為每一個行為尋求一個合適的動機。感化有罪的人。

法律區別於道德。然而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是什麼?人們對於這個問題卻難有個明晰的答案,人們明白二者的區分,但是只是停留在模糊的感覺上面,描述大概的區別。在這裡,我要消除人們沉痾多年的一大誤解。法律不同於道德,但是追根溯源,法律脫胎於道德。二者的區分和界限曖昧得很。二者的關係如同紅皇后效應,就是在愛麗絲的仙境裡面,你必須全力奔跑,才能停留在原來的位置。道德和法律亦然。昨日種種譬如昨日死,今日種種譬如今日生。新的道德催生新的法律,舊的法律隨著舊的道德被拋進熔爐。

回歸這個案件。

法律上來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已是事實,且不說殘忍分食他人屍體,有意識的情況下殺害他人就是謀殺。

但是從道德上來看,對於海難中僥倖逃生的四人而言,死是最容易的事情,難的是怎麼活下去。當自己的生命受到嚴重的威脅,一起死還是一個死?這是個問題。在極端危險條件下,設法活下來是每個人的最後念頭。難道要把好不容易活下來的生命親手送上絞架?那和四人餓死渴死在海上有何區別?

法律告訴我們殺人就是犯罪,良知讓我們知道殺人食肉是違反人性的,但是同情心讓我們理解殺人者的無奈。易地而處,誰又能做得更好呢?誰又能真得放下一切甘願赴死呢?源於上述的問題,讓我們重演案件,從深層次去剖析一下事件到底是矛盾在哪裡?

法律如此明確,但是我們卻隱有一絲同情,這是因為什麼呢?是因為如果我們是船上的一員,殺人食肉真的是最後的搏命之舉了。讓我們在簡化一下,為了大部分人的生命去犧牲小部分人的生命從而避免更大程度上的犧牲——這樣的舉措是否合理。如果我們假設這樣的舉措是合理的,很快我們就會發現一個無法行之的地方。就是如何從大部分人中選出來該被犧牲的小部分人。這是需要標準的,然而這個標準的存在和提出本身就是不合理。從誰制定這個標準到標準本身再到執行標準,必然會出現不公。所以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公平問題。

在極端條件下,大家條件各有不同,可能百萬身價可能一貧如洗,可能身強體健可能奄奄一息,可能父慈子孝可能孑然一身,可能年逾古稀可能二八年華,可能善良正直可能窮凶極惡,甚至可能求生意願也有區別,但是大家在活下去的權利上面,都是公平的。

前面所訴種種,關乎自身,都不是在危機關頭能比別人多索要生存可能的砝碼。

拋卻自身的價值,再談到活下去的意義和價值,每個人都有自己生活的意義,一個消防員和一個父親,意義如何比較?誰活下來更好?再去看死去帶來的損失和悲傷,每個人都必然留下痕迹,一位母親的眼淚和一個幼孩的啼哭,誰的難過更多?再不濟就算孑然一身,人之將死的悲傷,又怎麼衡量悲傷的分量?

想到這裡,我終於找到了這件事情之所以讓人同情和憐憫的地方,那就是人力無法逆轉的悲哀,就是要在本就不公的世界裡尋找公平,最後還要自食不公的惡果。被困在絕境的這一群人,他們不是窮凶也並非極惡,災難中能活下來就已經用光了自己的好運氣,但是降臨在他們身上的是人最難忍受的生理折磨——飢餓。真正的飢餓我沒有體驗過,但是我在歷史的書頁中看過人被喻為「二腳羊」和「易子而食」,寥寥幾句,血腥和殘酷至極,飢餓之於人,摧心噬肝。而最關鍵的是並非無力求生,只是求生的方法拷打著每個人的心。殺人食肉,如不是絕地絕境,人何以至此?選擇吃人,那就有被吃的人。一旦進行了第一次選擇,一切都會向不可逆的方向滑坡。這就是一個越陷越深的陷阱,一旦有人選擇抓住這個可能活下去的機會,事情就會存在不公和罪惡。

讓我們看看我們的認為的罪的界限是什麼。

假設4個人在小艇上,救援遙遙無期,食物和淡水耗盡,為了活下去,大家在心裡都知道最後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吃人。

  1. 情況一 1人或幾人在對方不知情情況下擅自殺害1人,並分食。
  2. 情況二 4人民主決定殺死一人,該人知情被殺,其餘人分食。
  3. 情況三 1人自願赴死,其餘人殺死並分食。
  4. 情況四 1人自願赴死並自殺,其餘人分食。

(僅列舉上述四點)這四種情況都有可能,而且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一樣的,都是一人死,剩餘人分食(情況四中為自殺,先按下不表)。但是在感情色彩上,剩餘的人犯的罪過是遞減的(這裡並沒有說在法律中具體量刑的程度)。我們不談罪過,至少從情況1 到情況3 ,我們對待他們的態度是逐漸和緩的,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和寬宥的。到情況4,事情已經從他殺到自殺,雖然剩餘3人有協助自殺或者不去阻止他人自殺的嫌疑,但是剩餘3 人的罪過已經從謀殺的死罪到分食屍體的罪過了。一樣的結果,罪的程度卻有區別,那麼罪和無罪的區別何其模糊。定罪何其複雜和艱難,取證嚴謹,推理嚴密,細節全究。而給一個人在道德上判罪更加無法尋據,無從量度。

其實還有一個疑問像個大大的問號懸在我的眼前。

那就是人到底了不起在哪裡?人肉到底稀罕到了什麼程度?

一方面,世界萬物,同類相殘並不罕見。人可以取食於萬物以求果腹,甚至僅為口腹之慾。而人肉到底特殊在哪裡,就不能或者不被允許吃了呢?另一方面,對於上述極端條件下不是出於本意而啖下人肉的人,內心到底能否安寧。他們的親人眼含熱淚擁抱劫後餘生的他們的時候,內心是否浮上一絲異樣。他們就算能夠回到社會中原來的位置,別人看他的眼神是否有些微的抵觸和恐懼。

有時候遭遇這樣的不幸,命運是在給你一個沒有解的劫,有時候死是死,有的時候,活下來也逃不過那個需要你抉擇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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