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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你怎麼看?

5月17日,孫文麟和胡明亮在長沙舉行婚禮,婚禮現場布滿了媒體的鏡頭,這個畫面似曾相識,這不免讓我想起了2014年上映的美國記錄片《審判8號提案》(The Case Against 8)。

2008年美國加州通過8號提案,這個提案的爭議點在於它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相當於直接否定了同性婚姻,而在此前6個月,加州高等法院裁決同性伴侶享有婚姻權,全州當時有18000對同性伴侶結婚。

這樣一來意味著有18000對同性伴侶一天之間被宣布婚姻無效,加州的同志失去了原本的合法婚姻權。 於是傑夫和保羅、克里斯和桑迪,這兩對同性伴侶提起聯邦訴訟,質疑8號提案的合憲性。《審判8號提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展開了美國同志平權運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2015年6月23日,中國長沙的孫文麟和胡明亮到長沙芙蓉區民政局要求登記結婚,被以「沒有法律規定同性可以結婚」為由拒絕,孫文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媒體稱之為「中國同性婚姻維權第一案」。

除了媒體的大範圍報道之外,此案並沒有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上有實質性的進展,結果也是預料之中,2016年4月13日,芙蓉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一夫一妻即締結婚姻關係的兩人需為一男一女,現行法律沒有為同性戀登記婚姻的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區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駁回了孫文麟的訴訟請求。

訴訟失敗之後,孫文麟和胡明亮在親友見證下舉行婚禮,這樣的氣氛難免顯得有些莫名的悲壯和無力,一則好像只能通過這個方式來表達他們有多渴望擁有與異性戀相同的婚姻權,二則有種以犧牲自我來喚醒廣大同志維權意識的「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之感。他們手裡自製的結婚證就是這樣的產物。

與孫文麟和胡明亮的結果不同,傑夫和保羅,克里斯和桑迪獲得了徹底的勝利。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認定8號提案支持方不具有起訴權,實質上否定了8號提案,使同性婚姻在加州重新合法,這兩對同性伴侶在無數人的見證下,幸福地結為終身伴侶。

到目前為止,還有許多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所有同志都像他們這麼幸運,而對這些同志來說,無非有幾個選擇,但是卻很難有一個選擇通向幸福。

1、形式婚姻:簡稱形婚,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這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個男同性戀者和一個女同性戀者舉行婚禮,組建家庭。 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有意向做這個選擇的人還不少,中國形式婚姻網的註冊人數已經超過39萬。

2、出櫃:出櫃能給同志帶來短暫的愛情自由,卻不能給他們的愛情以保障,因為在接受度還沒有那麼高的社會裡他們要承受更多的壓力,也許他們可以獲得愛情,卻必須忍受各式各樣的眼光,並且無法獲得與異性戀相同的待遇,永遠存在被歧視的可能,選擇出櫃的人需要非同一般的勇氣。

3、妥協:面度社會和家庭的壓力選擇妥協,割捨愛情,找一個異性結婚生子,這樣今後的生活可能會簡單很多,內心的痛苦和掙扎卻不會少,而這個異性伴侶也難以獲得正常的愛情和婚姻,可以說一開始就建立了不幸福的家庭。

4、沉默:對自己的性取向保持沉默,躲在角落嘗試愛情,不敢面對社會的壓力選擇不婚,這樣的選擇恐怕會滋生抑鬱症。

關於同性婚姻,在《審判8號提案》中,律師的陳詞很精彩「8號提案是一堵在憲法婚姻權外建立的圍牆,結婚不是社會權利,而是個人權利,結婚是個人的權利,是隱私權的一部分,是關聯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一部分。」僅僅因為他們的社會身份或者歸類,剝奪他們追求幸福的基本權利,那是不公平的。

金斯伯格大法官在「美國訴弗吉尼亞」做的結案陳詞很重要「我們國家憲法史的重要一部分就在於將憲法權利擴展到那些曾被忽視或排斥的人身上」。 我對同性婚姻的理解很簡單,從法律上講,婚姻是個人權利,禁止同性婚姻剝奪了一部分人的基本權利僅僅因為社會歸類,而允許同性婚姻並沒有侵權任何人的權利。

在道德習俗方面,道德本身是流動的、隨社會變化的,如果社會足夠包容和多元,同性婚姻也並沒有被排除在道德之外,除非是自認為掌握道德的人們將它排除在外。 孫文麟和胡明亮的維權行為是一個小石子,沒有激起千層浪,但是他們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婚姻的決心卻是勇敢和熱情的,我原以為我們的社會已經足夠多元和包容,沒想到網友的評論更多是不堪和辱罵。

借用知乎網友的一句話「如果天空是黑暗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發出聲音是危險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覺無力發光,那就蜷伏於牆角。但不要習慣了黑暗就為黑暗辯護,不要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諷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熱情的人們。我們可以卑微如塵,不可扭曲如蛆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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