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央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昨天,央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DUAND地一聲落地,引發了媒體的極大關注。該通知亮點很多,本刊對通知進行解讀,方便讀者了解。
央行為完善信用卡業務市場化機制,滿足社會公眾日益豐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務質量,促進信用卡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內容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關於利率標準
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解讀:1)現行透支利率為透支金額的萬分之五/日,《通知》將變更為萬分之5/日到萬分之3.5/日區間波動,採用哪檔由發卡銀行自行決定,這對於小銀行來說選擇低檔可以增強競爭力;按現行規定10000元額度產生利息,為每天5元,改後為5元-3.5元區間,最多可節省1.5元。
2)信用卡溢繳款由現行的不支付利息,變為有可能由銀行支付利息。信用卡利率市場化改革款款而來。
2、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
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解讀:1)免息還款期由現行的50~56天,變為由銀行自行決定,有可能出現超長免息期的信用卡和銀行;
2)信用卡最低還款額由現行的10%,變為發卡銀行浮動定價,目前實際上有些銀行已經在實行5%的最低還款額,本通知將這種浮動用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
3、違約金和服務費用
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解讀:1)信用卡滯納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情況下,收取滯納金,標準為最低還款額的5%。信用卡滯納金被取消,改為未還款行為由銀行與持卡人協議,自行定立收取違約金的方式和標準;——去年成都那起因「憲法否定滯納金」話題而熱傳的信用卡逾期案,今天就有了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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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超限費也被取消。實際中,很多銀行早已取消信用卡超額授信服務。
3)發卡銀行收取的非信用額度資金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之外的信用卡年費、取現手續費等各種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一次性單獨收取,不得滾入本金部分一起計收利息。如信用額度為10000元,產生了年費100元,取現手續費30元,只能信用額度的10000元可以計息,年費、取現手續費按標準收取,不能與10000元額度資金一起計息。
4、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其中,現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過櫃面和自動櫃員機(ATM)等自助機具,以現鈔形式獲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與持卡人協議約定每卡每日限額。發卡機構不得將持卡人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
解讀:《通知》將預借現金分為三類:提取、轉賬和充值。
1)提取,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提現,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
2)轉賬,《通知》首次允許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儲蓄卡賬戶均為結算賬戶),但不得轉至其他信用卡賬戶和他人銀行結算與支付賬戶。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該條款有信用消費信貸的意思了,對信用卡套現也有「殺傷力」,關鍵要看費用成本。
3)充值,現行政策是不允許使用信用卡向諸如支付寶賬戶充值,《通知》提出由銀行自行確定是否允許預借現金額度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5、信息披露義務
(一)發卡機構應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產品功能、收費項目與標準、安全用卡知識和信用卡標準協議與章程等內容,並及時進行更新。
(二)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標準和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詳細情形和收取標準等與持卡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並確認接受。其中,對於信用卡利率標準,應註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並按照已簽訂的協議償還相關款項。
解讀:《通知》要求發卡機構必須向持卡人詳盡披露信用卡相關信息,並經持卡人獲知與確認。發卡機構需要調整利率標準,必須提前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選擇按原訂協議償還款項後銷戶。
6、非本人授權交易的處理
持卡人提出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時,發卡機構應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並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切實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解讀:首次明文要求發卡銀行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對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權交易(盜刷)予以合理補償,保障持卡人權益。
這次《通知》來得非常突然,但是極為必要,對於之前信用卡業務中應該隨著市場變化而變化的一些規則進行了修訂、補充和完善,這對未來信用卡市場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次信用卡業務監管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充分競爭,推動信用卡服務創新升級,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和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積極作用。不過,我們還是期待信用卡產業儘快立法,而不是在規章制度層級上對規則修修補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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