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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起草的注意事項

起草股權轉讓協議時除了合同必備條款如標的、價款(轉讓比例、轉讓對價)及其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權利與義務等條款外,股權轉讓協議還有一些特別需要注意的條款。

(一)股權轉讓協議中關於陳述與保證的條款

1. 關於轉讓人出資到位的陳述與保證。因為按照公司法規定,若轉讓人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要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與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2. 如果轉讓人為發起人、董監高人員,須要求對方對其限制轉讓的情形作出陳述與保證。

3. 關於股權的完整性與有效性的陳述與保證。擬出讓的股權是轉讓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權利,股權上沒有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

4. 為防止出現無權處分的情況,如夫妻共有,可單獨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導致受讓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轉讓人應賠償由此給受讓人帶來的損失。損失標準無法計算的,以轉讓款的百分之×作為計算標準。」

(二)股權轉讓期間的紅利分配條款

(三)優先購買權條款

對外轉讓股權給非公司股東的第三人時,優先購買權條款非常重要,一定要有其他股東對優先權的處理。

(四)股權內部登記條款

內部登記的重要性在於它是確認投資者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當受讓人出資受讓股權後,如果其姓名或名稱尚未記載於工商登記中,並不影響其股東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內部登記資料中進行了登記即可。內部登記主要是指:公司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出資證明等。要求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公章,可以作為防範措施。

(五)報批義務條款

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直接後果是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和章程的修改;在股份公司,若因股權轉讓導致董事、監事、經理人員的變動或章程修改,都會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程序。如果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須履行行政機關審批程序

(六)風險轉移與追償

公司經營的利益分配和投資虧損的承擔,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訴、查封財產、追究股東責任等情況下,以什麼時間節點為轉讓人和受讓人權利義務轉移的標準。比如: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為準、以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款和其他轉讓義務時為準、以辦理了公司內部股權變動登記為準、以工商登記為準等。這種約定只具有對內效力。

(七)股權轉讓協議的司法管轄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確定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股權轉讓協議作為合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股權作為一種權利,而非實物,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往往比較困難。鑒於該法第三十四條允許合同雙方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即約定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議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列明管轄法院。

(八)在金額較大的股權轉讓交易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大宗的股權轉讓一般會要求律師做盡職調查,律師會向客戶提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種潛在風險,那麼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就要對比較明顯的風險進行「針對性覆蓋」,做一些特別約定。比如發現可能存在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會產生被權利人索賠的風險,就可以約定在轉讓後一年內被起訴所造成的損失由原股東負責賠償。

起草股權轉讓協議時,需要特別注意上述的這些條款。同時,順帶提醒下大家在股權轉讓具體操作上面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1. 股權轉讓時,若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一個自然人,則存在公司性質變更的問題(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若全部股權轉讓給某一自然人,則公司性質也應該同時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若全部股權轉讓給某一法人,則必須注意該法人是否也是一人公司,若也同時為一人公司,則無法進行轉讓。

2. 股權轉讓時必須注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是否進行相應變更。

3. 股權轉讓前後的兩次股東會決議(新、老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議)。

4. 別忘記公司章程修正案也需要同時遞交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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