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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於2002年的國家司法考試歷經十五年的風風雨雨之後,終於在2017年畫上了句號。從2018年開始,新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替代司法考試,成為那些希望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們的新的夢魘。
早在201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正式的通知,明確將國家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經過這幾年準備,司法部在今年2月份公布了新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與之前的司法考試製度相比,新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報名專業學歷條件、考試方式方法以及特殊政策問題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4月28日,司法部在官網上正式公布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並自公布之日實施。最終的《實施辦法》保留了徵求意見稿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在一些具體的細節上進行了微調。
一、關於國家司法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前身為國家司法考試。2002年3月,司法部將當時施行的「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三項考試合併為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職業證書,即如果某人希望從事以上任何一種法律相關行業,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對參考人員的要求沒有特別限定,只要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滿足其他條件,都可以報名參加,包括非法學相關專業的人員。
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論述試題。各卷科目分別為:
卷一:綜合知識,涉及的科目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涉及的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涉及的科目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論述,涉及的科目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從通過率上來看,滿分600分,只要考生的成績達到360分,即視為通過司法考試。雖然沒有官方確認的通過率,但是除了2007-2009年期間超過20%以外,其餘年份的通過率基本都是10%左右。
儘管如此低的通過率,司法考試依然是國內熱度最高的職業考試之一。據司法部公布的信息,自2002年組織首次司法考試,到2017年實現司法考試的圓滿收官,司法部共組織實施了16次司法考試。全國有619萬餘人次報名,513萬餘人參加考試,截至目前有96萬餘人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還有2萬餘人待申請法律職業資格。
二、關於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根據《實施辦法》,與司法考試相比,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新的規定:
(一)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
在司法考試製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將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准入範圍。
(二)考試報名的專業學歷條件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明確提高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專業學歷門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即原則上只有以下滿足以下學歷條件的人員才能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法本」: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非法本+法碩」: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
「非法本非法碩+三年法律工作經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當然,《實施辦法》在報名人員的學歷問題上也並非完全一刀切的做法,採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靈活原則,在第22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高等院校學籍(考籍)或者已經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人」,適用第22條的規定,這一規定一直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將「學籍」和「學歷」並行納入的靈活原則的範疇,為現在仍然在讀的學生群體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三)不得報名的禁止性條件
順應國家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的思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中增加了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考試內容和方式方法。
在考試方式上,《實施辦法》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以參加當年的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三、關於2018年首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實施辦法》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根據相關工作部署,今年考試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將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
與司法考試類似,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也就是說,考試大綱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和備考的依據。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試大綱,擬近期出版發行。
今年的客觀題考試將在全國各考區全面推行計算機化考試,為方便廣大考生提前適應計算機化考試方式與環境,考試公告發布後,司法部網站等平台將發布計算機化考試答題演示、操作指南、模擬答題操作練習系統視頻資料等材料,廣大考生到時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來熟悉、了解和模擬練習計算機化考試答題系統。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第八條 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管理。
第三章 報名條件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 考試內容和方式
第十一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綜合考查應試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應當具有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
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統一確定合格分數線,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違紀處理
第十六條 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故意犯罪的,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資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司法部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對其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出相應處理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在司法部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規則,由司法部會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其他政策規定,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後,在年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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