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記住這個辦法,第一時間去找銀行索賠吧!
居住在上海的賴先生最近把上海某支行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賴先生在該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今年4月23日,賴先生突然收到了幾條銀行簡訊,告知卡內的錢在杭州某地區被異地消費四筆金額共計231873.3元。
隨即賴先生趕緊緻電該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口頭掛失,並果斷在廣州當地就近報警,其後又攜卡到交行列印了該卡的明細賬單。
事後盜刷後的慘重損失,賴先生在與銀行協商未果之下,委託盧律師將該銀行訴至法庭,要求銀行賠償其被盜刷的損失。
法院意見:銀行擔主責,需賠七成
作為該案的原告辯護律師,盧律師分析:一般來說,持卡人在銀行開戶領取銀行卡後,雙方的儲蓄關係即成立,銀行作為發放銀行卡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護用戶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所以一旦出現銀行卡被盜刷案件,只要用戶有被盜刷的證據,完全可以向銀行索賠損失。
盧律師進一步分析,從現實角度來說,在銀行卡被盜刷這類案件中,直接證據往往偏少,尤其是持卡人如果沒能第一時間發現被盜刷,其事後要證明本人以及真卡不在現場往往很難,這也給了後續向銀行索賠帶來了困難。
而在此案中,作為原告的賴先生因為第一時間採取掛失、報警和列印明細等一些方式,留存了本人以及真卡不在盜刷現場的證據,也間接證明了被盜刷的系偽造卡,這也給向銀行索賠提供了有利的證據。
事實上,賴先生通過律師的幫助也挽回了自己的大部分損失。
最終法院認定:銀行方面因未能保障銀行卡有足夠高的安全性,導致賴先生的銀行卡被人偽造支取並致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判定銀行方面需要對資金損失承擔70%的責任,而因為該銀行卡被盜刷是需要提供密碼的,賴先生自己也有泄露密碼的過失,需承擔30%的責任。
芒果的來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被告支行應當對交易時審查過錯所造成原告款項被騙取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誌,只有三者一致時,金融機構才允許交易。在銀行卡被偽造而導致存款被冒領的案件中,不管冒領人是如何獲得持卡人的密碼,金融機構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允許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導致冒領發生,這表明金融機構的交易安全系統存在著重大缺陷。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沒有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對自己發行的銀行卡沒有能力鑒別其真偽,其對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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