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幫助他人自殺也有罪嗎?

微博上近日流傳的一則幫助自殺事件吸引了筆者的注意:「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案」一審宣判:兩被告被判緩刑。

根據網上的信息,案件的大致情況如下:

被害人吳某因處於癌症晚期,且術後出現轉移,不堪忍受病痛。吳某多次請求丈夫王某,以及朋友徐某幫助其自殺,以擺脫病痛折磨。經多次請求,徐某最終答應。

2017年6月15日,在約定的地點,由徐某開車對吳某實施撞擊。案發後,吳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但吳某及其家人於6月17日主動要求出院。19日凌晨,吳某死於家中。

隨後,當地檢察院了解到事件經過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徐某和王某進行了起訴。

2018年4月2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鑒於兩名被告人犯罪後,均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誠認罪、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另經社區調查表明,兩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各自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兩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整個案件大致就是以上情形,並不複雜,但仍有一些值得我們討論的問題。

吳某對生命權的放棄,能否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免責理由?

「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是羅馬法上的格言,即被害人請求行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表明被害人放棄該法益,損害被放棄的法益,沒有違法性。

我國刑法同樣承認經被害人承諾或是同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阻卻違法性。

但是,並不意味著經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就一定不構成犯罪,換言之,被害人對侵害自己法益的同意或承諾,應當具有一定限度。

但是生命權應當受到絕對的保護,不因當事人的承諾而得以侵害,所以徐某還是有罪。

安樂死能不能合法化、無罪化?

所謂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就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刑法學界關於幫助自殺是否構成犯罪,贊成和反對皆有,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但在法院實際判決中,幫助自殺行為及安樂死,都會被定罪處罰。

小芒果認為,幫助自殺的行為雖然有責性和違法性均明顯減少,仍然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但安樂死應該排除在外。結合本案,因為我們國家沒有安樂死的規定,被害人飽受病痛折磨,確實「生不如死」,只得求助他人。

反對的人認為,安樂死如果合法化,可能會被人利用,然後用以剝奪其他人的生命,逃脫法律制裁,這些是安樂死一直未能合法化的主要原因。

小芒果認為,安樂死應當合理化、合法化,恰如不能因交通事故頻發就不再生產汽車,不能因長相漂亮怕被強姦就不能出門,不能因怕被搶劫就不開設金融機構等……換言之,不可因噎廢食。

法律的價值追求之一是保障人們的自由,不可否認,這種自由是在一定限制的前提之下,但倘若限制太多,則不利於人們自由的實現和保障。

而對於飽受疾病疼痛等折磨卻又無法醫治和拯救的人來說,選擇生存無望,那麼選擇死亡的權利,就應該成為他們最迫切最寶貴的自由。

針對安樂死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設置嚴格的限制條件和嚴密的施行施行程序並由特定的機構執行來避免和杜絕。這需要各方集思廣益,經過科學論證與立法來實現了。

我們承認法律的滯後性,我們同樣承認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當下,我們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現行法律法規的紅線,更不能再出現礙於哀求幫助自殺的「悲劇」情節。

當然,我們同時相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科技的持續進步,人類社會將會更加紛繁複雜,各類新情況新現象新矛盾,會對立法形成強烈的衝擊,我們的立法也將與時俱進,更加規範、科學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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