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礦權與礦法
一、澳大利亞礦權設置
澳大利亞各地的礦權類型大同小異,主要礦權類型包括普查許可證(Prospecting Licence)、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許可證(Retention Licence)、採礦租約(MiningLease)等。
二、澳大利亞礦業管理
在澳大利亞礦業管理體制中,聯邦政府主要負責國家政策、外資投資指導、公司或個人收入所得稅、 貿易與海關、 公司法產業關係(如註冊公司等)、土著權利等,聯邦政府也負責管理三英里以外海底礦產資源。各地政府負責法律和管理規章制定、礦業政策制定與執行監督、礦業投資管理、礦權許可證放、礦山環境保護、各種稅費和權利金收取、礦山健康與安全、礦業投資促進等。在日常礦業管理中,州級政府承擔主要管理之責。在聯邦層次上,礦業主要管理部門是聯邦資源、能源與旅遊部。相關礦業權許可證的申請和各種礦權運作報告也主要是向這些部門提交。
三、澳大利亞礦業審批流程
在澳大利亞進行礦業投資活動,需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以西澳州為例,最主要的審批管理活動包括兩項:1.土地准入審批;2.環境保護審批。有時在特殊情況下,還包括規劃與開發審批以及土著遺產保護審批,這些都是主要審批管理內容。除主要審批管理外,在許多情況下還需要進行一些次要審批活動,包括:野生動物保護和野草控制、水權、炸藥的儲藏和使用、穿越土著保護區的許可、污水處理、職業安全與健康等的審批工作等。
對非油氣採礦項目,主要的審批管理過程如下:1.申請勘探許可證;2.申請採礦租約,通常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在某些情況下,要申報珍貴野生動物和植物的分布情況,要進行用水許可證申請,要進行場地平整的意向通知等;3.如果有土著問題,則需進行遺產攪動申請,並需獲得批准;如果項目在城鎮規劃方案範圍內,則需地方政府批准;如果項目在區域計劃範圍內,則需西澳計劃委員會批准。4.申請運作許可證;5.申請工程建設許可證;6.進行工程建設。
四、澳大利亞環境保護要求
在澳大利亞,礦業投資的環境保護要求主要各地方政府自己負責管理,但涉及聯邦《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1999》規定的內容,包括:世界遺產地;國家遺產地;國際重要濕地;瀕危物種或生態群落;遷徙物種;聯邦海域;核行動(包括鈾礦山)等,則需要聯邦政府部門的批准。澳大利亞各個地方的法律均有規定,凡可能對環境產生有意義影響的(投資)項目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在各州進行的方式僅略有不同。根據項目工程的複雜程度,環境影響評估通常可分等級。一般情況下,對環境影響小的項目僅作簡單評估;對環境影響大的則製作環境影響報告書。如果項目涉及區域公眾利益,且項目容易管理時,則需製作公共環境報告。
五、澳大利亞礦業法律
5.1 澳大利亞礦權管理
按照澳大利亞國家憲法規定,每個州都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單獨的礦業法規,但是鈾礦例外,鈾礦直接歸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所有,由聯邦政府立法。
總體上來講,澳大利亞實行礦產資源所有權同地表所有權相分離的政策,對土地的所有權並不代表對地下資源的擁有,這一點同許多國家的管理態度是一致的。不過,礦產所有權又分為有公有和私有之分。澳大利亞的礦產資源實行聯邦和州/領地分權管理。聯邦主要負責海上石油立法、環境立法以及對外投資等採礦業政策協調與發展相關的立法、限制礦產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區則管理各自司法管轄區內的礦業活動,包括土地產權,監管礦山運營情況,礦山安全、環境、健康,征繳權利金和稅費等。
對於澳大利亞海上礦產,聯邦和州的立法是分界劃分的。1999年的《海上礦產法》中規定:聯邦海上礦產立法以基線為界,即近海區3海里以外的區域。州海上礦產立法僅就3海里以內區域的礦產進行立法。聯邦和州在規範和管理澳大利亞領基線外的海土礦業時,均儘力保持共同的原則、條例和慣例。現行的聯邦政府海上礦產法是1994年《海仁礦產法》聯邦法。石油也是聯邦和州分別立法。在澳大利亞,近海面3海里以內的海上石油資源歸同這些海面相鄰的各州/領地來立法;3海里以外的聯邦海面則由聯邦和與海面相鄰的州共同管理。陸上石油由各州立法。聯邦政府的《海上石油法》規定領海區域3海里以外範圍為該法管轄,也包括延伸到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海域。
5.2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勘探與開發審批
澳大利亞依法開展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管理,澳大利亞與陸上固體礦產開發利用有關的法律包括《採礦法》、《原住民土地權法》、《環境保護法》等。海上礦產和能源的勘探和開發,也有專門法律。澳大利亞《採礦法》規定了礦產資源的三種許可權:所有權、勘探(包括初步勘探和詳細勘探)權和開採權,同時,每個州也有各自相應的法律。如西澳《採礦法》(Mining Act 1978)規定,礦產資源歸皇家(聯邦政府)所有,1899 年前轉讓的自有土地上的非貴金屬除外。
在澳大利亞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活動,要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如果暫時不開發,可以申請保留權許可,每個州的審批情況大同小異。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探礦權、採礦權可以合法轉讓。礦業權人出現以下情況時,都可以將礦業權轉讓給出價最高的人。如一個探礦權人發現了一處有經濟價值的礦體,不想開採又想收回勘探投入;大礦業公司認為發現的礦體規模小,不想開採;小礦業公司發現了礦體,不具備開採條件,沒有開採能力。勘查許可證持有人可能希望尋找合資夥伴來分擔勘探風險,可以建立聯合股份公司,將權利轉讓給該公司。礦業權是一種有價的無形資產,投資人如欲以礦山企業的資產及其產品作擔保進行籌資,最基本的條件是他應有權抵押以致最終轉讓礦業權的權益。礦業權轉讓,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政府一般不進行干預。
5.3 澳大利亞礦山環境保護與復墾管理
礦山開發將對植被、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統、生物多樣性等產生較大影響。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依據《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EPBC)的有關規定,對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活動進行環境評估和審批。該法規定的具有全國意義的環境事件包括:海洋環境,
受保護的世界遺產,國家遺產,加入《拉姆薩爾國際公約》的濕地,國家瀕危物種,遷徙物種,涉核活動等。如果涉及到上述內容,就必須經過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環境部長批准後才能開展礦業活動。在澳大利亞,礦業企業均要依法編製礦山環境保護和關閉規劃,將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放在重要位置。澳大利亞還設立了「礦山關閉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礦山企業的上繳,用於礦山關閉後的生態恢復、設施拆除、產業轉型等目的。如果企業按照標準完成了閉坑的相關工作,上繳資金將被返還。
5.4 澳大利亞礦業稅費徵收
在澳大利亞申請初步勘探權、保留權及採礦權許可都要付費,但費用不高。在取得勘探權、採礦權後,企業在開始工作前要賠償地上物品損壞和其它因土地契約終止、通行權受限,損壞的環境改善及合理控制損壞等項費用。在西澳、南澳和新南威爾士,還要賠償土地使用權損失、收入減少以及其它社會危害等費用。在澳大利亞採礦,企業要向聯邦政府、州政府交礦業稅。政府通過法規確定許可證稅收制度。礦業稅率的形式及稅率高低根據礦種、礦山所在地及礦產品分組確定。澳大利亞礦業稅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固定費率的許可證稅收制度,按單位重量收取;
2.從價費率的許可證稅收制度, 按照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稅率;
3.與利潤掛鉤的許可證稅收制度,也稱為資源稅租金;
4.混合許可證稅收制度,按照固定從價制與利潤掛鉤制相結合的辦法徵收。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許可證收稅標準在各州/領地不同,金屬礦產:1.5%-7.5%的從價稅率,或最高為22.5%的利潤稅率,並有稅收抵扣政策;煤炭:2.5%-7.5%的從價稅率,或最高為18%的利潤稅率,或固定稅率0.04-2.34澳元/噸;非金屬礦產(砂石、石灰石等):0.10-1.00澳元/噸,或產值的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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