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眼睛——一個隱喻的歷史》讀後感
本書的名字來自席勒的詩作《鍾之歌》:「黑暗籠罩著大地,邪惡滋長的黑夜,沒有嚇住安全的公民,因為,法律的眼睛睜著呢!」作者米歇爾·施托萊斯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公法學家曾任梅因河畔法蘭克福約翰·沃爾夫岡·歌德大學教授,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長。他在此書中分為七章介紹了法律的地位變化。
作者先總的介紹了法律的眼睛睜著,一方面替人們對抗不法侵害,保證人們的安全自由,另一方面又發展出「第四階層的告密者」和腐敗等一系列負面影響,到後來眼睛與法律的關聯似乎已經喪失。在第二章作者介紹了最初的宗教中的「眼睛」,即神的眼睛注視著一切。古希臘中出現「正義之眼」。古希臘的「正義之眼」隱喻正直的法官或是他的判決,在更一般的意義上,它也意味著(塵世的)正義之眼洞察一切。也體現出早期律法的宗教背景——至高無上的上帝享有裁判權,因為他知曉一切、洞察一切,所以能夠公正審判。但在羅馬法中沒有「正義之眼」的描述。有作品的引文中,正義的眼睛被描述為嚴肅的、直率的、確定的,還引用了「正義的眼睛關注著一切」。「正義的眼睛是能看見一切的神的眼睛的直接衍生物」,即公正的法官像上帝一樣。專治的君主是塵世的上帝,所以他的法律以相同的方式治理著自然世界和人類世界。據狄奧多魯斯記載,對於從事象形文字研究的希臘人來說,眼睛象徵著「正義的守護者和身體的看護人」。
緊接著,君主獲得了權力,現代國家的主權成為凌駕於所有統治者應有的個體權利之上的新的上位法律概念,至高無上、不可分割。神學形象世俗化,用「主權者」來表述至高無上全知全能的統治者。君主的眼睛注視著臣民。這個時期神位列君主之上,君主由此免除了對人們的責任,君主對神負責和述職。「神的全知全能和關照概念走向世俗的權威,這些世俗的權威反過來妄求與神的相似性」。
由於神學和哲學在真理上無法達成共識,17世紀人們轉向和平與秩序。近代主權者將法律作為統治工具使用,但這一統治工具也不斷限制他的行為的可能性。美國憲法運動以後,法律成為不睡覺的守護人,發展為統治者的角色。法律在去人格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人們將最終轉為法律的統治。
「法律」進行治理的同時,反過來也要自治,於是便有了成文憲法。「民族國家」的出現,使法律步上了最高的位置。「法律的神化」,法律取代君主成為新的統治者,它成了對抗殘餘君主勢力的警惕的牧羊人,並最終成為全國性典章的完美表達,是唯一可見的新的政治層級秩序塑造生活的表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它的有效範圍內從不睡覺,永遠普遍有效,並且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此時,法官繼續把自己定位成「法律的僕人」,直到19世紀下半葉這一觀念才動搖。提出守法的公民不必害怕「監視的眼睛」。
到了19世紀,「法律的眼睛」的圖像消失了,更諷刺的是它成了「警察」、監控與間諜活動的標誌。「法律從19世紀就從根本上轉變了它的角色。它不再用來展現革命的正義理念,而成為掌握在國民議會手中的公民政治的工具。」它成為了社會控制工具。
「法律的眼睛是睜著的」,之前是「上帝的眼睛是睜著的」、「君主的眼睛是睜著的」,這樣的發展過程表現出權力的逐步轉移,從側面表現出歷史的發展脈絡。法律在一方面能夠保障守法公民生活安定,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法律逐漸開始成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因此我們在實現法的價值的時候,一定不要忘記「將權力關進籠子里」,減少公權力對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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