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的邊界與法律的準繩:簡談武漢鄧玉峰《秘密》引起的軒然大波
背景介紹
青年藝術家鄧玉峰從網上買到武漢34.6萬人的信息,姓名、住址、車牌號、網購記錄等,他將這些信息進行模糊處理後,辦了一場公開的展覽。昨日上午,《秘密——鄧玉峰個展》在武漢美術館開展。
楚天都市報記者在現場看到,這些個人信息之詳盡,令人觸目驚心。如「劉*,男,28歲,電話號碼:*,家庭住址:武昌街道口*;黑色別克牌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2018年3月2日13:54網購了前往南昌的高鐵票;2018年3月4日9:46網購了24寸行李箱;2018年3月4日22:21網購了一個登山包。」(*為展覽和報道時隱去)展覽開展後,鄧玉峰還帶領志願者們向這34.6萬人開始陸續發送簡訊,邀請他們來參觀自己的「秘密」,與全民共同完成這次「社會公共實驗」的藝術行動。鄧玉峰說,「我做這個展覽,是為了引起大家對信息泄露的關注,數字化時代、大數據與每個公民之間的倫理關係,邊界在哪裡?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這次的展覽就是一個實驗,展廳就是實驗室。」有觀眾表示,看完這個展覽很震撼,「在網路信息時代,原來我們毫無隱私可言,但面對隱私曝光,我們常常是無奈。」還有觀眾表示,鄧玉峰辦此個展,初衷雖是在提醒世人,但在展覽材料的準備過程中,他購買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這是否涉嫌違法問題呢?鄧玉峰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為了做成這樣一個公共藝術實驗,他需要這些材料和數據,在整個過程中,他和志願者們一起用隱形藥水對購買到的個人信息中的關鍵部分進行了塗改。為此,楚天都市報記者也採訪了律師,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劍剛表示,藝術家從網上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據來源非法。「公民的信息、隱私受法律保護,法律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方面都有相關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入刑。」
行為藝術?藝術的邊界在哪裡?
首先說,這不是行為藝術,作者不是為了把自己弄進去才辦的展覽。
在採訪中他曾表示:「考慮到(可能違法)這一點,在展覽中都對個人信息的關鍵部分進行了處理」。
認為這是行為藝術,作者被抓能極大提高這件作品藝術性的可以歇歇了。恕我直言這種言論就是在吃人血饅頭。自己捨不得出聲也就罷了,還要等著人家出頭,人家被咔嚓,然後高喊人家有勇氣,推動了社會進步!
反正自己沒收到過簡訊,那被泄露資料的不是自己嘛。
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你用什麼保證自己的沒在其中(只是沒收到簡訊?)
又比如說你真的看見自己的資料擺在博物館裡供人參觀,而且你知道辦展覽的這個人(還有一群幫忙處理數據的志願者)就明確知道你的各種資料,你做何感想?
普通大眾對持有「他不該擁有的信息」的人抱有警惕是非常正當的;你無法確定他在這之外還做了什麼,他是不是還有別的數據(只是他不說),因此有必要持以最大限度的慎重。假如我是三十四萬人之一,我絕對有必要監督他拿著這些數據「還會做什麼」。即使我不是這三十四萬人之一,我也會想要保證他不會再付錢給有能力非法獲取我的數據的人。
這雖然在表象上看起來非常相似,但真的不是一個執法方「捏軟柿子」的問題,也不是「解決提問題的人」的套路:不論鄧的善意多麼充分,表達方式多麼的戲劇化,作為一件作品有多麼成功,鄧的行為實實在在違反了法律,非法且大規模的獲取了公民的個人隱私數據。不能因為賣的人沒有抓到,就說買的人是條漢子,證明了社會的荒謬。
反過來說,我倒是覺得荒謬之處恰恰在於群眾主動給藝術家加戲的地方。
確實我不是學法律的,但以一個藝術生的眼光看來,鄧的此次展覽至少可以說是一次對藝術邊界失敗的挑戰。
合法與非法的邊界:藝術是否有存留其中的特權
藝術家(或者自稱藝術家的人)是否能逼迫公眾在某個點上給他一些超出法律紅線的權利,利用藝術界的背書享受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我認為是不應該的。如果是鄧的展覽本身是行為藝術,其目的就是為了直接挑戰法律,此事還算值得討論;但他試圖偷換「合法」的定義,就是非常令人不安的行為了。
對於執法方來說,他們實在很難因為某人「聲稱」自己是出於善意購買並展出的東西就選擇性執法。我是不是持有數據之後,只要說我不是出於惡意獲得、也沒有惡意使用,就可以脫罪呢?如果這裡可以往非罪的邊界「侵入」一點,那要是鄧買來在藝術展上展出的是一堆盜獵獲取、走私進口的象牙呢?一堆海洛因呢?他在哪個點上才會被判定為違法呢?這個罪與非罪的灰色邊界豈不是要被濫用?法律存在的意義又是什麼?
何況,鄧確確實實向個人數據竊取的產業鏈支付了資金,「資助」了未來更多竊取事件發生。這些數據可不是他白嫖來的:既然入侵詐騙集團的電腦尚且屬於違法行為,同態復仇更是被明確禁止,付錢給人買幾十萬人的隱私(而且不是作為警方卧底)卻想用藝術來當免死金牌就著實難看了。
個人以為,任何擴大法律上灰色地帶、增加法條模糊性的行為都應當引起我們的警惕。既然大家都對某些「口袋罪」深感不滿,那也請至少不要在鄧的問題上雙標,強行讓他無罪吧。
來個極端一點的例子:我自己去資料庫黑了一百萬條信息,質量比較高的九十萬拿出去賣掉,質量比較差的十萬條技術處理辦個展覽,名曰警惕信息泄露。然後警察來找我了,我說我就黑了這十萬條,這是為了藝術,你要是警察你怎麼想。
然後法院按這十萬條出於輿論壓力判了我x個月。
請問我是不是賺大了,又有面子又有錢,還在輿論陣地上拿到了免死金牌。
餘波
談談作品本身:如果這件事真的能引起全國人們對於自己數據安全的重視,作者真進去一趟也不算虧了——至少結果是正義的,程序上的問題法律已經給了他處理——但在具體的表達方式上,個人覺得有點過於簡單粗暴了,明明有其它手段能達成類似效果的。很明顯,這作品的重點應該在於「能買別人的隱私」,而不在於「我買了你的隱私,還把它們處理了一遍」。
在藝術來說,這是對藝術家們行為邊界的一個提醒;在普通人來說,這是一次警告:對所有的數據收集行為,都應該抱有必要的警惕——不論收集方是政府還是民間機構,只要數據還是由人管理,你無法完全避免這些數據被用在於己相當不利的方面,或者說你幾乎避免不了。
比較尷尬的是,按照很多時候「以動靜大小執法」的現狀來說,可能數據來源的源頭查兩天就不了了之,反手一波禁止討論禁止搜索……於是等熱度下去,問題就一勞永逸地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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