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資管強監管來襲!6月底非法存量清零 三類平台將受衝擊!
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下發,名稱為《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一下簡稱29號文)對互聯網資管做出了明確規定:資產管理須納入金融監管,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管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資管業務牌照或資管產品代銷牌照,互聯網平台為各類交易所代銷資管產品也被列為違規。
未經許可的須立即停止,否則將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動,存量部分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俗稱「資管新規」)。很多人將29號文視為資管新規的配套文件。
堵住P2P逃避監管的「後門」
由於2015年前後開始的對P2P平台的整治監管,大量P2P平台開始向互聯網資管轉型。據公開信息,2015年10月,上海某P2P平台以800萬美元的價格,買下某網站域名,向基金銷售、理財一站式的財富管理平台轉型,此後越來越多多的平台開始介入這一領域,包括陸金所、宜人財富等大型平台也都紛紛成立了自己的資管平台。
從類型來劃分,互聯網資管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由P2P平台轉化、拆分而來;一類是基金、財富管理銷售平台;一類是地方金交所。此外,一些最早從事金融產品倒流、垂直搜索工具的機構也有演化成互聯網資管平台。
在業內人士看來,一些以資產管理為名成立的公司,同樣也是P2P逃避監管的手段。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說,由於互聯網資管、資產管理公司均無明確邊界,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成為了逃避監管的手段,在網貸整治中也是一大漏洞,給地方監管帶來難度。
「互金整治辦這次整治的用意非常明顯,哪些非法,哪些合法,今後就有了明確的邊界。」方頌說,禁止P2P為金交所引流、壓縮剝離的資管實體,就是要釐清互聯網資管的邊界,同時堵住P2P逃避監管的「後門」。
通知重點如下:
1、監管層明確資產管理屬於特許經營業務,須納入金融監管。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2、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按照通知要求,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3、「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4、未經許可從事互聯網資管需立即停止,且存量業務2018年6月底前壓縮為零。
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個別從業機構情況特別複雜、確有必要適當延長整改時限的,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後續整改監督及驗收。
5、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
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這裡是重述此前64號文的要求。去年7月的一輪金交所(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所)監管風暴讓大批理財平台下架相關產品,陸金所、京東、蘇寧、微金所等幾十個理財平台緊急下架金交所產品。
6、未持牌的機構控制人要承諾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對於仍未持有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牌照,但存量業務已經化解至零、未新增業務的機構,各省整治辦應要求機構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承諾書,並限期辦理工商及ICP備案變更等,確保工商註冊信息及網站內容等不得含有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誤導性陳述。
7、明確未化解存量業務的機構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強調了懲戒措施。即對於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將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採取包括註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
8、明確仍有存量資管業務的網貸機構不得備案登記
《通知》並對網貸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了特別規定。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分開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立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股東資質也要嚴加審核。
嚴格來說,29號文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資管新規」)和銀監會《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銀監會57號文」)3套政策的整合與細化。
29號文對幾類平台影響較大:
一是網貸平台備案衝刺階段,為尋求合規,不少轉型綜合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P2P平台已經完成P2P網貸業務與包括資管業務在內的其他業務的拆分。互金整治辦關於拆分後的實體應當視為原網貸機構組成部分的規定,使得平台的拆分努力付諸東水;
二是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而又主營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的平台;
三是以代銷交易場所資管產品為主的平台。
對於已經清理資管業務的P2P平台或是持牌的資管平台銷售自營產品受到的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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