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代檢探因
體檢代檢探因
用人單位變相體檢乙肝指標 尋找理由拒簽
代檢行業的興起,折射出社會對於乙肝歧視的成見仍未消除,許多人對於乙肝相關知識了解不足,滋生和助長著疾病歧視。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強行檢查乙肝並不符合相關規定,但應徵者為通過體檢而採取作弊的手段也會讓他們頭疼。
據了解,2005年到2008年國內代檢生意最紅火,中介表示,「當年最多每天能接上三四單生意,可以月入幾萬,一年能賺上小几十萬塊錢」。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和衛生部三部門再次聯合下發通知,規定入學、入職不得詢問公民是否為乙肝病毒攜帶者,醫療機構也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一位剛剛離職的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私下告訴記者,公司入職體檢要求是比較全面的。「現在應聘人員不缺,公司當然希望選一個身體各方面指標都更好的人,特別是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我們會格外加以關注。很多人對跟乙肝患者同吃一個食堂會很介意。」對於社會上的乙肝代檢現象,他表示從公司層面而言,防範和杜絕有難度。
該經理還告訴記者,目前的政策和社會環境下,一般公司如果不打算錄用你,不會說「你身體指標不好」,而會找其他的理由,比如說「專業或素質可能跟公司的要求還有點差距」。
除了面臨用人單位歧視壓力外,求職者或還面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不利局面。一般來看,代檢機構都會要求體檢者將個人身份證、准考證等信息交給代檢機構,這樣還可能面臨私人信息泄露的隱患。北青報記者在各類乙肝網路論壇里注意到,有些代檢機構在體檢結束之後,還常常以各種理由要求提價,而此時處於弱勢地位的體檢者因為被對方掌握個人信息,只能被迫接受。
官方
違規查乙肝 拒不改正最高可罰2萬元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實際上,包括人力社保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等都對於乙肝禁入體檢項目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力度最大的當屬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中明令: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之後,2011年1月,衛生部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無論受檢者是否自願,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對非就業體檢,受檢者本人主動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妥善保存好受檢者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外,還應當制發獨立於常規體檢報告的乙肝項目檢測結果報告。體檢報告應當完全密封,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本體檢報告僅限受檢者本人拆閱。
市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有關乙肝歧視,可以通過三種途徑進行維權,一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二是走勞動仲裁;三是經法院走民事訴訟。「目前我們還真有涉及乙肝歧視的案子在辦,是有人舉報在招聘信息中存在拒收乙肝攜帶者字眼兒。」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而要勞動仲裁能受理,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事實存在,「這適用於已經就業,在單位體檢後受到解約的情況。但一般企業都不會直白以乙肝攜帶者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走民事訴訟途徑,則是根據《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能處以怎樣的罰責呢?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而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還專門對此進行了細化:初次違法的,責令改正,罰款500元;再次違法的,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而如果拒不改正,那我們就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置,最高可處罰金2萬元。」市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處相關負責人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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