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要通知: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通知

香港重要通知

從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中,有一項重要規定——凡所有在冊香港公司均需向香港註冊處遞交NR2表格:【即: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Notice of Location of Registers and Company Records】,並將每間在港公司的SCR【即: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在香港地址,且必須指定一名香港「指定代表」作為向執法人員提供資料及相關援助信息的聯絡點。若適用公司沒有履行上述規定, 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將面臨罰款。

法例出台背景:在環球營商活動中,公司擔當不可或缺和合法的角色,但有些人利用公司 (尤其是擁有權和控制權結構複雜的公司 )掩飾和收藏犯罪收益、清洗黑錢,或作避稅、貪污、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等不法用途,令國際社會日益關注。

特別組織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訂國際規管標準,要求各成員司法管轄區 (包括香港在內) 設立機制,以確保主管當局可就法人的實益擁有權和控制權,及時獲取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料。

根據特別組織的要求,凡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均須提供實益擁有權的資料,藉此提升法團擁有權的透明度。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即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 ,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香港重要通知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登記冊。其中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 自然人(須登記人士),屬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須登記法律實體)。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 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公司的主要責任:就遵從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廣義來說,公司負有下述責任: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每名重要控制人,包括發出通知並取得關於他們的所需詳情將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保持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的所需詳情更新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予執法人員查閱,並複製或複印該登記冊。

香港重要通知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 元。

關於虛假陳述的罪行:

(1)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 ;

(2)任何人如在對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覆中,明知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元及監禁2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通惠管理顧問公司可提供以下服務:

1.向香港註冊處遞交NR2表格;

2.提供公司紀錄備存地點及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3.提供公司指定代表人服務。

凡請看到通知的客人們,可以來電諮詢通惠管理顧問:0755-3327 6006,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我們會幫您完成備存重要控制人的相關事宜,也將持續關注最新政策內容,第一時間為您提供最專業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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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惠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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