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性戀是一種疾病

一、概念的定義

關於A是不是B完全是一個語言概念的問題。要回答同性戀是不是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同性戀」和「病」的涵義。說起來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你所說的「同性戀」、「疾病」定義與別人所認為的「同性戀」、「疾病」的定義不一樣,那麼肯定會造成一種雞同鴨講的困境。「同性戀」這個詞即可以指同性性偏好(性取向是生造的概念!),也可以用來指只具有同性性偏好的人,還可以用來指同性性行為。但在這個問題裡面,同性戀應該指的是同性性偏好,即自我認同為某一性別,然後對具有這一性別特徵的對象產生性慾的心理特徵。而「疾病」是指在一定病因作用下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地異常生命活動過程,並引發一系列代謝、功能、結構的變化,表現為癥狀、體征和行為的異常。

疾病是機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受病因損害作用後,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

二、官方/專業定義與民間/自然定義

關於一個詞,既有官方的定義,也有民間或者說是自然的定義。就像「法律」一樣,雖然有立法機構將「法律」專業化,形成「成文法」,但是不能夠排除人們心中的「自然法」。甚至可以說「成文法」是以「自然法」為基礎經過統治階級的修訂而形成的。所以「成文法」雖然大部分跟「自然法」一致,但是也有違反「自然法」的情況。比如婚內出軌(俗稱「通姦」)不是違法行為,而在任何一個有婚姻制度的地區,通姦都是不可饒恕的嚴重敗德行為,而且是要被處以民間刑罰的。雖然法律制定者將其稱之為貶義的「私刑」,但是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如果人民將某項工作交由專業的精英群體去把控,那麼該精英群體就掌握了權力,並將會利用這些權力為自己爭取利益。這就能夠解釋為什麼在絕大多數實行精英統治的地區,通姦都是不違法的行為。這也證實了福柯關於「權力和知識是不可分離的,二者是直接相互連帶的、共生的」說法。(具體可以參考這個回答:在福柯的思想里,知識與權力有著怎樣的關係,掌握知識意味著掌控權力? - Gank的回答 - 知乎zhihu.com/question/3194

三、沉默的大多數問題

在講同性戀是不是病的問題之前,我們還要談談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沉默的大多數。簡單的表述就是,小數的利益群體通過政治運作能夠通過損害大眾利益的手段攫取利益,而大眾由於均分的損失太小而保持沉默的情況。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對於某項產品限制進口的過程。在我國出口其他國家廉價商品經常會遭遇反傾銷調查。根據自由交易理論,交易的雙方都是獲益的。他國之所以不顧普通消費者的利益而限制進口,主要是為了保護當地的產業。因為這些產業家人均通過限制進口能夠獲得的利益更大,更有動力團結起來遊說政府,從而更容易通過反傾銷的議案。而普通的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較小,也不容易團結起來進行反對。這種沉默的大多數的情況在所有的代議制的國家都存在。

四、關於同性戀是不是屬於疾病不能完全訴諸權威

結合以上的兩種情況,我們再來說一說同性戀是不是病的這個問題。在知乎的問答平台上題主提出了這個問題,當然是為了得到答案,而且是有充足論證支持的答案。所以說「美國、北歐等國家以及由其主導的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是一種「訴諸權威」論證,無法令反對者信服。包括題主甚至大眾關於「為什麼同性戀不是病」的疑問其實是來自於官方定義與自然定義的背離。大眾認為同性戀是異常,所以產生「為什麼同性戀不是病」的疑問。但是同性戀支持團體則寄希望於通過「同性戀不是病」的論斷來論證同性戀是正常的,所以他們的最常用的一個論證手法就是「訴諸權威」,即應該以官方定義為準,民間的討論都毫無意義。但是這種論證方法是通過權力強壓式的,完全無法讓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對手信服。所以「同性戀是不是疾病」的問題實際上應該改成「同性戀是不是正常」的問題,只要回答了後者,前者就呼之欲出了。

五、同性戀是異常的,也是一種疾病

我個人的看法是同性戀是異常的。正常和異常是相對的,我們在討論某些性狀屬不屬於異常,心裡其實就有一個「正常人範式」。在正常人範式之外的,都屬於異常的性狀。而「正常人」的範式則是來自於對人類物種整體層面的抽象歸納,這不是一個多數與少數的問題。假設地球上的所有人都被砍掉了一隻左手,我們仍然知道會四肢才是健全的,因為四肢才是人類基因組決定的性狀。所以我們會說在主要肢體數量方面,四肢是正常的,而非四肢是異常的。在性取向的方面,人類物種整體的正確的性取向是異性,因為人類這種兩性動物只有通過異性才繁殖。所以「正常人範式」中的性取向是異性。而同性戀的性取向與異性戀完全相反,只能被歸入異常。那為什麼性取向是同性不能是是一種非正常也非異常的中立特徵呢?因為性取向是極性化的,分為異性、同性及雙性;而不是量化的,比如視力。同性戀與健康的性取向完全相反,所以不屬於中間地帶。如果人類進化到超脫了智人這個物種的血肉之軀,那麼到時候就不存在現在的性別之爭了,同性戀也就不屬於疾病啦。那麼為什麼同性戀不像「左利手」一樣只是一種小眾特徵而非異常呢?因為人類的主要特徵都是左右對稱的,不存在正確的方向,所以「左利手」是正常的。但是性取向明顯不屬於以上的情況。

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廣義上的,包括殘疾)。我的論證過程是這樣的:1、人體所有主要功能的顯著障礙都屬於廣義疾病。2、人體的功能即包括身體機能,也包括心理功能,而且心理功能往往需要配合身體機能的目的。比如人的進食除了需要身體機能的配合之外(吞咽、消化等),還需要心理功能的配合(將可消化的食物、高熱量的食物感覺為好吃,並激起進食的慾望),只有當心理功能(食慾)配合身體機能(進食)的目的(補充營養),我們才能說該心理功能是健康的。而當心理功能(食慾)阻礙身體機能(進食)的目的(補充營養),就可以說該心理功能是一種疾病。比如進食慾望消退或者迅猛增長——厭食或暴食症,比如指向錯誤——異食癖。3、性指向是性交身體機能的心理功能之一,服務於身體機能的目的(繁衍後代)。就像異食癖一樣,如果性指向錯誤(無法服務於繁衍後代)應該也屬於疾病。需要注意的是:(1)進食的第一目的是補充營養,所以進化出食慾以驅動生物積極進食,但是食慾本身也能夠作為個體行為的衍生目的。我們如果要討論食慾是否健康,則不應該將其衍生目的考慮進去。在同性戀問題上,也不能將同性戀能夠獲得性愉悅作為性指向健康的論據。(2)心理功能是一種在神經元以上、但是意識以下的心理機制,所以意識中的意願不能作為該心理功能是否健康的論據。異食癖者也能夠認識到補充營養的重要性,如果意志堅強的話也能夠正常進食,但是並不能夠說明異食癖不屬於疾病。同理,同性戀者的身體機能是健全的,有些人思想上也想生育後代,但這不能作為其性指向健康的論據。4、所有物種都需要通過自然選擇,存在和繁衍是唯二通過自然選擇的手段。生育功能來源於物種繁衍的需要,所以是物種中的個體主要的功能之一。而性指向同性在心理機制上的直接後果就是無法繁育後代,所以屬於生育心理功能的顯著障礙。這裡舉一個例子,近視作為視覺障礙在現代是可以通過戴眼鏡矯正的,但是並不能否認近視是一種功能障礙。同性戀在現代可以通過代孕等手段獲得後代,但不能否認是一種障礙。

對於同性戀是不是病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以下同性戀成因的研究文獻:

[1]於茂河,王栩冬. 男性同性戀成因的研究進展[J].

中國性科學,2015,24(06):119-122.

[2]李佳麗,孫艷,時傑. 同性戀的生物學研究進展[J]. 中國藥物依賴性雜誌,2014,23(05):324-330.

[3]熊明洲,洪福昌,蔡於茂,彭景輿,吳肖冰,藍麗娜,劉愛忠,馮鐵建. 同性戀心理社會學成因研究進展[J].

醫學與哲學(A),2015,36(03):36-38+43.

PS:以下是我對同性戀其他議題的看法

一、嚴格來說,同性戀在我國仍屬於性取向障礙。

在《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中,對於同性戀的是否屬於障礙的診斷是這樣的,首先是認為同性戀屬於性取向障礙,然後開了一個後門,解釋說同性戀「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這是CCMD-3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CCMD-3作為診斷標準,標準首先是從嚴的。而且只要同性戀伴發心理障礙,即可認為是性取向障礙,並沒有要求這個心理障礙是由外界引發的。後面的「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只是一個舉例而已。這樣的後門與其說是對同性戀去病化,不如說是保持著同性戀是病的大體定義,而後開了一個非病的後門。否則表述應該是反過來的——即同性戀不是一種性取向障礙,除非感到焦慮。所以我不能認同目前同性戀宣傳的去病化觀點。

產生這種表述的原因在於我國學術界對於同性戀是否屬於疾病仍然有較大爭議。由於學術共同體中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有很強的趨同壓力。所以個人推測是本來制定CCMD3的部分專家為了跟美國等醫學領域發達國家的診斷標準保持一致,準備將同性戀從從精神障礙中去除,但是其他專家有不同意見,所以才採取了這種妥協的表述。

為什麼我說同性戀去病化在美國及西歐是政治運動的結果。只要考察戀童癖、亂倫等其他與同性戀在生理因素上相同(社會因素不論)的性少數性特徵仍然屬於疾病就可以得知了。

二、關於「同性戀也能生育」、「性行為的主要目的不只是生育」所以「同性戀是正常的,不是疾病」的反駁

首先我也承認,對於種群中的個體,性行為還有追求性愉悅,甚至緩和社交關係等其他目的。但是這些目的是衍生的,來自於性慾。所以在討論「性慾的對象為同性是否為疾病」這個問題時,性慾的其他衍生目的是應該被排除的。

其次,人這個物種為什麼會有性慾,難道就是為了愉悅嗎?相信你也會同意,物種進化出性慾是因為性慾能夠促進個體性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種群的生育率。而如果物種進化出的性慾對象是無法生育的,這種性指向難道不是一種錯誤嗎,畢竟性行為是需要耗費能量的。甚至不能將稱之為一種無關緊要的錯誤,因為生存和繁殖是所有物種最主要的任務。但是我並不是個體說不以生育為目的開展性行為是錯誤,畢竟群體是群體,個體是個體,群體中的個體不一定要肩負起群體的所有任務。就像社會性昆蟲——螞蟻一樣,工蟻就是不育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螞蟻是一種真社會性動物,工蟻的性別角色是基因安排好的,是一種演化的適應策略和種群內的系統性安排,工蟻與蟻后更是不平等的。而人不是真社會性的動物,普遍認為同性戀除了性取向之外與異性戀沒有區別的。人類的性別基因並沒有系統性的安排了同性戀的角色。所以同性戀可以照顧兄弟姐妹可以作為為什麼同性戀沒有被完全自然選擇淘汰的解釋,但不能作為其是正常的佐證。

三、對同性戀的日漸包容,將會導致同性戀的數量增多

1、同性戀的性傾向是先天基因因素和後天社會構建共同影響的。(可以看這個高票回答:同性戀是天生的嗎?zhihu.com/question/2038

2、目前已知同性戀矯正為異性戀的案例極少,絕大部分失敗了,有一個矯正成功的過幾年就自殺了。

從後面的說法可以得知,同性戀的性傾向在形成並自我確認之後是比較穩定的,但並不能單憑此來回答本問題,即社會風氣對同性戀寬容之後同性戀的數量不會增多,因為同性戀在形成後十分穩定並不代表性傾向在形成前不可改變。

用動物的印記行為可以類比說明。印記行為以基因為基礎,但是需要後天環境提供印記的對象,也是典型的先天基因因素和後天社會構建共同影響的固定行為傾向,而且印記在形成之後也十分穩固。但是這並不代表印記的對象是事先確定的,事實上剛好相反,印記對象在形成之前是不確定的,基本上任何物體都能夠成為印記的對象。

關於社會風氣對同性戀傾向的產生如何影響目前還沒有相關研究給出結論,但是可以進行假設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假設1:存在同性戀的決定基因,只要存在這種基因的即為同性戀,但是可能由於社會因素沒有覺醒或者說是沒有認識到自己是一個同性戀。相反的是,沒有這種基因的人絕不可能變為同性戀。如果是如此的話,社會風氣寬容將會讓同性戀覺醒從而使其數量變多。

假設2:存在同性戀的傾向基因,如果存在這種基因的話,個體同性戀傾向會更高,但是也不一定會變成同性戀,外部環境會顯著影響性傾向的形成。如果是如此的話,社會風氣寬容將會讓本來可能是異性戀的人變成同性戀。

由於事實上存在雙性戀群體,故可以猜想假設2會更接近事實。雖然尚不能確定寬容風氣是會增加還是減少同性戀。但是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可以猜測寬容的社會風氣有大可能會導致更多同性戀形成並出現。

1、LGBT平權運動同時也是性別解放運動。同性戀正常化將打破目前對於性別和性取向的認識。兒童在養成自身性別認同和性取向之時將面臨更多選擇(即使不是主動選擇),社會和父母也會提供更多方面的引導。就像是吃飯的口味一樣,雖然可能不是自己的主動選擇,但是在川渝地帶,氣候和周圍環境也會引導多數人形成嗜辣的口味。

2、人的很多特質是自我實現的,比如一個人在小的時候寫作有輕微的優勢,他在初步獲得成功之後認識到這個優勢,然後在又不斷的在寫作這方面進行投入,再獲得成功後形成一個不斷的自我認同、自我實現的正反饋,那麼到最後他在寫作方面就會積累出巨大的特長和優勢,這也是符合大腦成長的生物學特徵。性傾向很有可能也是這樣的。

3、LGBT常常說性取向是一個連續的光譜(雖然未經證實),假設從-1(同性)到1(異性)好了。在沒有LGBT平權運動之前,可能從-0.5到1之間的個體都會自我認同為異性戀,但是平權運動自後,則只有從0到1之間的個體才會自我認同為異性戀了。這樣將導致異性戀的群體減少,同性戀的群體增加。

四、同性戀平權運動是一個損害異性戀利益的政治運動

同性戀平權運動從一開始就是政治運動,政治運動的特點就是為了目的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者編造事實)以及訴求會不斷升級。

一開始同性戀被當成道德敗壞的時候,同性戀的宣傳口徑就是同性戀是完全先天的。但是後來同性戀被當成是疾病以及不斷有事實反例出現之後,又改口說同性戀是先天和後天共同決定的(這個更接近事實)。但是這樣又會引發一個問題,就是會讓同性戀群體與異性戀群體處於直接競爭關係,畢竟多一個同性戀就少一個異性戀。大膽的猜測一下,同性戀由於社會壓制及數量較少,尋找配偶是比較困難的,這也是一部分同性戀濫交的原因。為了改善自己的處境,所以需要改變風氣,提高同類的數量,但是這個又是直接損害異性戀的利益的,所以才會有這種語焉不詳的說法。

就我個人的觀點,作為異性戀沒有必要支持同性戀運動,甚至可以反對。具體可以看一下我的文章:zhuanlan.zhihu.com/p/30

五、同性戀運動中的的言語霸權

LGBT平權運動起源於西方,在不斷磨練中學到了許多政治鬥爭的伎倆,而佔領輿論高地,掌握言語霸權即是其中之一。

一是LGBT標準的劃分,通過人為從「性偏好」中分離出「性傾向」的概念,從而否認LGBT與戀童癖、戀物癖、人獸戀的可比性。但是經過反思即可得知,對人產生性吸引力的是客體的特徵,而不是客體的性別屬性;或者說性別這一屬性需要通過外表、舉止等特徵才能產生性吸引力。舉一個例子,男異性戀喜歡的是「女性性別」,還是「女性特徵」?喜歡女裝大佬的男性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

所以從「性偏好」中分離出「性傾向」是LGBT群體為了對標異性戀而特意發明的概念。這一概念發明除了為LGBT爭取權益(太麻煩了,以後簡稱「爭權」)之外,沒有提供其他有益的價值,甚至混淆了性吸引來自於特徵的這一事實。LGBT總是喜歡批判傳統語境下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但與此同時又生造概念排斥戀童癖、戀物癖、人獸戀等其他更少數的性偏好群體,且不是既雙標又虛偽?

二是單方面宣布別人的論證為謬誤。LGBT最喜歡做的事情就是抨擊別人將同性戀與亂倫進行類比屬於滑坡謬誤。在這裡我要解釋一下,如果LGBT以「愛」為合理性為同性戀進行辯護,那麼他們實際上也要用「愛」為所有的性少數群體進行辯護。所以提及亂倫、多偶制等其他因素並不是滑坡謬誤,而是一種反證的論證手法。LGBT這時候就要繼續提出其他的論點進行辯護而不是直接將對方劃入滑坡謬誤。經過反對者的不斷指摘,目前關於同性戀的辯護理由多了很多,比如非權力架構下尊重成人的自由意願、同性戀能夠提供美好生活等等,這些論點都很有道理,但是並不是無懈可擊的。

三是LGBT關於不支持不反對LGBT平權就是助紂為虐的強行定義。LGBT最喜歡做的事情就是抨擊別人滑坡謬誤,但是自己也犯了不當類比的謬誤。其用將「在小巷中發現強姦而默默走開」來類比「在生活中不支持不反對LGBT」,從而得出兩者都是助紂為虐的結論。請問兩者的嚴重程度能夠一樣嗎?前面一個是違法、暴力行為,不支持不反對LGBT也是違法暴力嗎?其實保護一個LGBT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將其當做特殊群體一視同仁。當然如果LGBT想要爭取特權就另當別論了。

四是對於「歧視」的污名化。經濟學中「歧視」是一個中性辭彙,代表著區別對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歧視」成為貶義辭彙也至少要有因為「錯誤的觀念」而進行區別對待。而一些出於節省調查資源而對個體的隱形特徵直接套用群體特徵進行區別對待的行為,是一種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是一種理性的經濟行為,不帶有惡意,而且所造成的損失也是結構性的損失。這時候的「歧視」不應該是貶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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