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布P2P管理新規,P2P借貸信息可能納入徵信系統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辦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浙江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網貸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備案登記細則》)意見的公告。其中,《網貸實施辦法》明確不同政府機構在P2P平台監管上的具體職責:

省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浙江銀監局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12月8日,P2P專項整治辦印發《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提出

各省成立由省(區、市、計劃單列市)金融辦、銀監局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合整改驗收小組,進行交叉核驗,統籌考慮並確定驗收標準和措施。

57號文並未明確不同的監管機構、政府部門在整改驗收過程中的具體職責。浙江省《網貸實施辦法》則在57號文的基礎上,明確了監管職責,確定由省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即機構的准入、審批、備案、取締等工作仍由金融辦監管。浙江銀監局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即由銀監局負責網貸機構經營業務的監管。這種監管模式事實上確立了金融辦、銀監局共同監管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預計網貸行業的監管將真正走向規範。

《網貸實施辦法》同時明確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預計將有部分不符合電信業務管理(如不具備ICP許可證)規定的網貸平台將逐步退出市場。

總體來說,浙江省出台的《網貸實施辦法》是在57號文基礎上出台的整改驗收細則,依此來看,網貸行業的監管將真正落到實處。

有一點需要我們重點關注,《網貸實施辦法》明確提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應當加強業務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為什麼要注意這一條呢,因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實際上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從浙江省的這個要求來看,未來網貸信息平台上的借貸信息也有可能錄入人行徵信系統,在網貸平台借貸時,平台也可能查詢你的徵信記錄,這是監管層面首次提出P2P借貸要上徵信,也是人民銀行參與P2P監管的主要職責定位。

預計未來別的省份在整治P2P行業時,也可能跟進這一措施,所以,大家要注意嘍,以後P2P也不是隨意能借的,借之前要考慮好,在不在會徵信記錄上多一條P2P借貸的信息。


推薦閱讀:

TAG:互聯網金融 | P2P金融 | P2P網路借貸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