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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一)——完善健全我國個稅徵收管理制度

(一) 世界各國在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共性和特性做法

個人所得稅征管與其他稅種征管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主要法律依據都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區別於其他稅種之外主要是納稅人是自然人,其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都不同於其他稅種。因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改革的前提在於稅務登記制度的改革,核心在於納稅申報制度的改革,而統一納稅人識別號、全員全額申報、家庭申報、雙向申報、申報激勵等制度的完善與創設也都是改革的重要環節。對此,國外有著較為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

1. 關於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1)美國。1913年,美國通過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綜合稅制。美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主要依據1986年修訂的美國《國內收入法》,採取綜合徵收模式。在美國,除了未成年人外,幾乎每個成年居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只要是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人,美國政府都要對其收入徵稅;即使綠卡持有人不居住在美國,也必須為其海外收入向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稅務登記階段,美國國內收入局建立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識別號把不同來源的同一納稅人的涉稅信息進行歸集,以便通過計算機程序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這個識別號與社會保險號是一致的。在美國,每個公民在出生後就必須申請一個社會保險號碼,在美國工作的外國人和得到美國大學獎學金資助的外國學生也不例外。該社會保險號碼用處非常廣泛,涉及申請工作、發放薪金、填寫納稅申報表、銀行存款開戶、申請信用卡、購買各類保險、購買房產或者汽車、領取駕駛執照、登記犯罪記錄等各個方面,任何人在涉及上述事項時都需要填寫社會保險號碼並被輸入計算機。

(2)瑞典。瑞典公民一出生就被賦予一個有10位數字的終身稅務號碼,用於享受稅收寬免。待其長大後用於稅務申報和一切經濟活動,所有部門都要使用這個號碼,而且管理嚴格。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稅務號碼掌握納稅人的一切經濟活動、收入來源和財產狀況。納稅人去世後,稅務機關還要根據其財產、負債狀況決定是否要徵收遺產與贈與稅,之後再核銷該號碼。同樣,當一個新公司申請成立時,也有一個統一的稅務號碼。每年年底,銀行會將個人和公司的財產、收入情況提供給稅務部門。根據稅務號碼,稅務部門可以隨時查閱納稅繳稅情況。稅務號碼成為個人和企業生存的基礎,銀行開戶、社會保險繳費等日常經濟生活都需要稅務號碼,個人和企業的不良信息也可以通過稅務號碼查詢。

(3)澳大利亞。個人稅號是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徵收得以順利進行的最基本環節。每個澳大利亞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均有一個伴隨自己一生的個人稅號。任何一個進入澳大利亞的外國人,只要在澳大利亞有收入,就應當申請個人稅號。個人稅號準確記錄納稅義務人的所有資信。澳大利亞的數據匹配系統授權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政府機關將公民的個人收入、家庭情況(包括要撫養的未成年人)、信用狀況等內容,根據個人稅號詳細記錄在案。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投資或受雇時應向銀行或僱主提供個人稅號。如果納稅人提供了個人稅號,銀行或僱主在付利息或發工資時,會在稅額額度範圍內按照最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對其扣繳;若未能提供,就會按照最高稅率進行扣繳。

(4)印度。印度與我國同是發展中大國。印度政府強制推行個人永久賬號制度。凡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一個10位數的個人永久賬號。這個賬號伴隨納稅人一生。個人永久賬號幫助稅務部門掌握個人財務往來資信,如汽車交易、醫院記錄、飯店消費、銀行賬戶、電話賬單、股市交易等,這樣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支出一目了然。通過個人永久賬號嚴密監控資金往來頗豐的印度中上流階層和外企職員等。印度稅務機關規定,凡個人年收入達到5萬盧比(目前1人民幣約為10印度盧比)、個人經營公司當年營業額超過50萬盧比,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個人永久賬號;凡是超過50萬盧比的房地產交易、汽車交易、2.5萬盧比以上的飯店賬單、費用在2.5萬盧比以上的國外旅遊信息,都必須記錄在納稅人個人永久賬號上。稅務機關通過個人永久賬號可以從納稅人的收入、消費、資金往來等涉稅信息核查其是否如實申報納稅。

(5)越南。越南政府的稅號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應在所得給付單位或者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核發稅號手續,每個納稅人僅獲核發唯一的稅號,並准予使用於申報及結算稅款。規定有所得的個人必須辦理稅務登記,並領取稅務代碼。僱主可代辦此項登記和領取,並在工薪支出時,扣繳僱員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僱員不通過僱主扣稅,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報繳所得稅。

2.關於代扣代繳制度

從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實踐看,代扣代繳也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於實行全部或部分收入項目的綜合計征,因此代扣代繳更多地是自行申報制度的補充或輔助措施。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以預扣(繳)申報的源泉扣繳為基礎,年度終了後實行彙算清繳,按稅法規定填報申報表實行自行申報納稅,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預扣稅款,僱主向僱員支付所得時預扣個人所得稅,並上繳稅務局;二是預估暫繳,主要適用於事業所得、經營所得;三是申報匯繳。英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走在歐盟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國家的前列,其代扣代繳採用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對工資和薪金所得的從源扣繳,即所得稅預扣法;二是對利息支付的從源扣繳。日本個人所得稅是按年為單位核算,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而分別採用申報徵收法和源泉徵收法,即按納稅人的各項收入先課以一定比例的分類所得稅實行源泉徵收和預定徵收,然後再綜合全年各項所得額,如達到一定的課稅額度標準,再以統一的累進稅率課以綜合所得稅,並對預繳稅款予以扣除。

3.關於自行申報制度

從世界範圍來看,在個人自行申報外,大部分國家都引入了家庭申報制度,美國在建立聯邦個稅時,就考慮了家庭與個人申報的區別特徵,確定以家庭為主的申報方式。其制度一直傳承到今天,充分顯示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德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可以選擇個人單獨申報或家庭聯合申報。相比個人申報,家庭聯合申報更充分地考慮家庭整體的收入和支出,能有效地縮小家庭收入差距,更好體現稅收的公平,但也可能存在隱私權暴露的隱患。而德國採取的是可選擇申報方式的做法,給予納稅人更多的尊重和自由,使納稅人既可以選擇家庭聯合申報以實現稅負最小化的目標,也可以選擇個人申報,捍衛自己的隱私權。與我國近鄰,發展水平相近的印度在50年前就已採用家庭申報方式。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下,一般都是以個人為基本課稅單位,但同時允許納稅人自行選擇家庭為納稅單位。

4.關於彙算清繳、申報退稅和雙向申報制度

國外先進成熟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表明,必須建立健全規範化的彙算清繳和退稅制度。納稅人在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總收入及虧損進行核算,對全年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從國外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設計來看,一方面,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其全年的收入。納稅人自行申報包括兩部分:首先是預繳申報。凡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所得均由納稅人自行估算並分期繳納稅款,如自由職業者,取得轉讓資產所得、退休金所得以及社會保障金所得的納稅人,都應在納稅年度開始時就本年度總所得進行估算,並在一年中按估算額分4期預繳稅款。其次是年終匯總申報。年度終了,不管收入多少,納稅人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匯總申報,將其所有收入填入相應的納稅申報表中,並通過網路申報、郵寄申報、電話申報等多種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在進行年終匯總申報時,對於僱主預扣繳納的稅款和自行預繳的稅款可從全年應繳納的稅款中扣除,實行多退少補。

5.關於申報獎勵機制

我國可以借鑒日本、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的藍色(綠色)申報制度,對財務制度健全、賬簿置備規範、按時申報納稅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綠色)申報待遇,給予這類納稅人以申報納稅程序和稅收上的優惠。對於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曾經有偷逃個稅行為的納稅人,不按時申報的納稅人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納稅人實行白色申報,對其不予以任何稅收實體或程序上的優惠。完善自行申報的激勵或獎勵機制,給予誠信申報的納稅人優惠,鼓勵納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這是個稅申報制度路徑發展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改革環節。

6.關於稅務代理制度

稅務代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稅務代理制度可以進一步降低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成本付出,減輕稅務機關的工作量,提高稅收的征管效率。自行申報要求納稅人自行估稅和填報,而現代個人所得稅法的複雜程度不可能讓納稅人完全依賴個人的力量準確無誤的估算和填報,大量的不正確填報只能給征納雙方帶來更大的征納成本。假如沒有普遍的、社會化的稅收服務中介組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則無法廣泛真正開展納稅人的自我申報。稅務代理制度最早出現在日本,目前日本有稅理士5萬人,僱員22萬人。澳大利亞也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目前有2.4萬家稅務代理機構,80%的個人都是通過稅務代理完成納稅申報和退稅。韓國也十分重視稅務代理制度的發展,早在1961年,韓國便開始實行稅務代理制度,現在韓國的稅務代理業已十分成熟,有95%的企業委託稅務師事務所代理納稅事務。

7.關於風險管理理念及其制度

運用風險管理理論指導稅收征管實踐,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有效防範稅收流失的普遍做法。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開始探索將風險管理理念引入納稅遵從風險管理。許多國家已將其制度化,建立起「信息獲取、風險識別、風險評定、制定應對策略、實施監控評價」的風險管理流程。對納稅遵從度不同的納稅人,採取不同的應對手段,把有限的征管資源用於高風險的納稅人。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或者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對不遵從的納稅人,分為想要遵從卻未能遵從、一般性的不遵從、故意欺詐不遵從三種情況,通過思想教育讓他不想不遵從、通過強化管理讓他不能不遵從、通過打擊威懾讓他不敢不遵從。將納稅評定納入征管程序,並作為風險管理、促進遵從的主要手段。通過配備專業的評稅人員,設置嚴密、科學的評稅流程,開展評稅或評定工作。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後,進行納稅評定,納稅人對申報真實性、準確性負有舉證責任。依據納稅人規模或屬性,由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實行專業化管理,設立專門的評稅機構,開展風險分析應對、應納稅額確認等工作。防範和控制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以較小代價降低稅收流失風險。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經驗

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體系建設最為完善的首推美國,美國國內收入局(簡稱IRS)以個人唯一稅號為基礎,通過廣泛的數據共享,歸集相關涉稅信息,建立個人納稅檔案資料庫,推行電子申報等方便、快捷、安全的申報方式,系統自動對比、分析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查找可疑線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征管效能。美國對信息機構人才培養也非常重視,設有專門信息人才管理辦法和專門的人才引進通道,通過加強信息技術人員引進、培訓等措施培養和聚集了大量的信息化技術人才,以績效考核的方式充分調動技術人員在工作中的積極性,為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的完善、推廣和應用打下了堅實的人才基礎。除美國以外,其他一些國家的先進經驗也值得我們學習。比如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不但在全國稅務機關內部實現了聯網,而且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如證券、金融、海關及一些大型企業實現了無縫對接,為其有效地實時稅源監控以及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評審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撐,此外,保證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安全也是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一大亮點。個人所得稅的信息涉及到許多個人的隱私信息,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少的麻煩,甚至造成財產損失。澳大利亞稅務局制定了嚴格的涉稅信息保密制度,個人涉稅信息獲取、使用、變更都需要通過一定程序的審核,並嚴格限定用途。從軟體建設上,澳大利亞稅務局自行研製安裝了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系統防火牆,具有強大的防禦功能,防止信息被竊取,確保整個系統的安全運行。

1.

美國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

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體系從1960年開始建設,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較為成熟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體系。憑藉其2個全國性、10個地區性的數據處理中心以及分布於全國的信息化網路,通過建立全國個人納稅檔案庫,高效有序地推進佔全美國60%以上申報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1)建立統一、集中的個人納稅檔案庫。美國IRS通過計算機系統,在全國採用統一的納稅代碼對納稅人進行登記,由此建立起集中的個人納稅檔案資料庫,將個人信息詳盡地錄入其中,包括工薪收入、信譽狀況、撫養人口數量、有無配偶等。在美國沒有納稅代碼就不能在銀行開戶,就無法享受社會保險,交易合同也會無效,個人的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提供納稅人代碼,從而形成了嚴密的收入監控體系。

(2)建立完善的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由於納稅代碼的通用性 ,因而稅務部門很容易與第三方部門交換信息,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通過與銀行、外匯、財政等部門的信息實行互聯,建立起第三方信息應用系統,實現了對納稅人各項應稅收入的實時匯總與監控。這些納稅信息在經過計算機進行標準化、程序化處理後將與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系統的涉稅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個人涉稅信息的準確性。

(3)建立個人納稅信用庫。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充分應用「數據挖掘」新技術,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數據進行深層次比對、分析,如果有疑點,就會被挑選出來。之後交由專業人員運用系統評估、稽核系統進行相應的處理。對於通過稽核確定的涉稅違法案件,IRS將予以堅決處罰,除了經濟和刑事處罰外,還會將違法行為記錄在個人信用檔案庫內,其他部門均可查詢,使其就業、貸款等活動都將受到影響。對於沒有履行扣繳義務和納稅申報的僱主、機構,則將成為未來重點稽查對象,而且此後其信用評級、銀行貸款、公共業務招投標等相關經濟行為都會受到嚴格限制。

(4)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信息化隊伍。美國十分重視信息化的人才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人才的引進設有專門管理辦法和引進渠道,還通過加強信息技術人員招聘、培訓等措施培養和聚集了大量的信息化技術人才,以績效考核的方式確保技術人員在工作中發揮實效,用提高福利待遇來充分調動信息化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美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打下了堅實的人才基礎。

2.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

澳大利亞地廣人稀,給個人所得稅申報、後續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有力解決了這個問題。經過近年來的不斷發展和創新,澳大利亞已經形成了一套科學、完整、嚴密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系統,個人所得稅的電子化申報已經達到了85%,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局都充分感受到先進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系統帶來的便捷。

在澳大利亞,本國公民在澳大利亞工作的外國人都必須到澳大利亞稅務局申請或在網上登記,將個人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中,獲得一個永久的納稅識別號。納稅人信息登記庫是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基本保障,因為稅號的唯一性,稅務局便可以很容易的識別每個納稅人,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性質及其與收入相關的情況,從而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信息。

按照「電子簽名法案」要求,澳大利亞稅務局2000年起推行「電子稅務」電子報稅系統,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系統的發展和推廣應用也步入快速發展階段。2006年起,澳大利亞稅務局開始改革電子報稅系統,為更加方便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澳大利亞稅務局廣泛推廣電子報稅方式來替代原先傳統的申報方式。在2007年完成對「電子稅務」系統的升級改進後,不但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稅款徵收等稅收征管活動,納稅人也能夠通過系統自動從銀行、金融公司和其他政府部門下載有關數據,通過相互聯通的網路,方便、快捷的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後,其申報數據會導入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系統,該系統會自動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抵免額等涉稅事項進行審核並與往年的申報情況進行對比,篩選出高風險人群。如果納稅人不能證明其納稅申報無誤,就會被認定為不實申報,稅務局將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追繳或給予相應懲罰。澳大利亞稅務局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個人所得稅管理,降低了徵稅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有效保障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相較分類所得稅制而言,對稅收征管水平要求較高,對納稅人自行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對納稅評估有較高的要求,尤其要求有精確的納稅人信息等。建立科學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構建的重要內容。因此,建立優質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是個稅改革成功的關鍵,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徵收模式下征管制度的建立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1. 個人申報與家庭申報相結合

作為經濟社會的主體,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申報主體的確定,要將我國納稅人的家庭結構狀況考慮在內。家庭結構可以充分反映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與以個人為單位課徵個人所得稅相比,以家庭為申報主體的最大優點在於,反映了納稅人的實際支出情況,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和實際的稅收負擔,保證了稅收的公平性。因此,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要合理的設定申報主體。引入家庭作為納稅單位體現了支付能力原則,更能真實地反映個人的納稅能力,並且能夠與現今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從稅收公平的角度講,稅收必須要充分考慮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原則,稅基、稅率的設計一貫秉承這一原則,所以納稅單位的選擇也應該與其他稅制要素保持一致性,才能真實地反映個人的支付能力。如果選擇個人作為納稅單位,單身的個人和家庭中的個人支付能力和費用支出等不在同一水平線上,這就造成了局部不公平。所以,以家庭作為納稅單位既符合稅制設計要素邏輯的一致性,又與稅收公平支付能力原則的理論基礎相匹配。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偷稅的可能性,防止逃稅,保證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能力,另一方面,也對家庭的整體稅負承擔能力有了全面的了解,更能真實地反映個人的納稅能力,與現今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2.

預征與彙算相結合

我國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所有獲得收入的個人,都必須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支付個人收入的有關情況,著力做好對納稅人申報方式優化、申報真實性、準確性監督工作,要鼓勵納稅人採用網路申報方式,並為之提供相應的服務措施:要通過分析評估加強對長期零申報、申報變化異常納稅人的監控管理,未按規定申報的要受到處罰。可以採取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似的辦法,對綜合所得採取源泉扣繳,在支付或取得所得時預扣、預繳稅款,由收入支付單位或個人對應稅項目的收入實行按率預征預繳,扣繳義務人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的預征情況,年終納稅人按年度申報個人的收入情況、應稅項目的收入、納稅情況等,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這樣既可以保證稅款的及時徵收,防止偷逃稅款,又可以公平稅負、提高徵稅效率、減少徵稅成本。此外要簡化退稅手續,納稅人可以直接在稅務局申請退還錯繳或多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選擇多種申請退稅方式,如電子填寫、人工郵寄或者直接在網上申請辦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儘可能快速地將審批通過的退稅款通過銀行直接匯入納稅人戶頭,減少納稅人獲取退稅款的難度,提高彙算效率。對於不按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預繳的個人,年底進行彙算清繳時,可延期辦理退稅,以此來促進公民納稅意識的加強,相應的減少申報中的漏洞。

3.

按年與按次徵收相結合

綜合所得可分為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分類所得可分為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徵收。考慮到高收入者兼有綜合所得項目中的多項收入,如果減除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將會出現化整為零、偷逃預繳稅款的問題,可嘗試對不同應稅項目採用不同預扣預繳辦法。對勞動所得項目,以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勞動報酬等減除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後的餘額,按照稅法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按月預扣和預繳稅款,在年底將不同來源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規定的扣除項目和減免的數額,就其餘額按照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與已扣繳的稅款比較,多退少補。這樣處理,既不會因預繳稅款而影響廣大工薪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又能把大部分靠工薪收入生活的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大大縮小年終彙算清繳的退稅面;對經營所得項目,以當期實際應納稅款數或上年實際繳納稅款數和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它方法按月或按季預繳,年度終了後進行彙算清繳。

(2)對分類所得實行按次徵收。對資本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類項目,即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可實行按次徵收。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4.自行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

(1)日常自行納稅申報的對象和範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採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徵收辦法,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的改革下同樣適用。自行申報將逐漸成為高收入階層個稅征管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國只對年所得超過12萬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制度,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下應擴大自行申報對象的範圍,可以延伸到沒有扣繳稅款的和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人。而且,可以大力推廣例如美國的「納稅人與僱主雙向申報制度」、「家庭聯合申報機制,即家庭聯合申報機制要求納稅人以家庭為申報主體對家庭的各項收入進行年度申報」等,這種申報機制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從分類計征模式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征並存模式的轉變,同時也保證了社會公平。並將全體居民納入年度申報的範圍,採用年度申報制度,分類徵收代扣代繳,年終彙算清繳,憑藉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多退少補。出國移民者需在離境前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清算。增設個人所得稅代征點,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宣傳。對虛假申報、逾期申報和不申報的納稅人一經查出,從嚴處罰;對按照規定誠信申報的納稅人給予一定比例的現金返還,培養整個社會誠信納稅的意識。

(2)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明細申報。源泉徵收法是指納稅人在取得收入時,由其收入的支付者根據稅法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應繳納的稅額,然後將稅後的收入支付給收入的取得者。最典型的如工資、利息、股息的取得者,由公司等支付方支付時,先將應納稅款扣除,再將剩餘的部分支付給納稅人。就源泉扣繳的基本含義來說,這種方法僅適用於對幾種特殊類型的收入的徵收,,即只要有支付個人收入的行為,原則上支付人先行扣繳,如工資和薪金、金融投資的收益等。代扣代繳規定應要求僱主從每個僱員的收入中代扣代繳該所得應納稅額,並及時進行退稅。從開徵至今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表明,個人所得稅征管離不開源泉扣繳,該方法仍然是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大部分個人所得稅徵收的主要手段。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代扣代繳」制度的經驗,改革我國現行的申報制度。同時,擴大現行代扣代繳所得項目的範圍,加強我國稅源的有效控制,細化源泉「代扣代繳」的申報體系,明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四)關於社會配套管理措施的跟進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營造部門之間密切協作的外部你環境。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通過完善相關立法,加強個人所得稅控管,來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度,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1.

法律法規配套

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僅要對《個人所得稅法》等實體法進行修改,並與《企業所得稅法》實現對接,也要修訂《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程序法並制定實施細則,還要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進行綜合考慮、配套設計、整體協調。

(1)完善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一方面,要抓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落地工作,儘快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通過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互通互享。各地應對各類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的軟體進行融合,支持與本級稅務部門的業務協同,及時提供本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另一方面,要在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全面推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個人的存款、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及其與金融機構間的一切金融往來,均應使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從而使稅務機關及時掌握個人的金融資產及資產信息情況,為實行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徵收提供信息支撐。

(2)健全個人收入支出監控機制。通過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個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對自然人購買大額商品或服務強制轉賬、大額存取款上報和保存記錄等出台相關規定,為稅務機關全面掌握個人收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提供製度保障。自然人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單筆交易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應當通過轉賬結算辦理。自然人單筆交易金額超過一定數額,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按規定向銀行報告並保存交易記錄。金融機構辦理單一客戶當日累計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現金交易,應當按規定向銀行報告和保存交易記錄。從國家層面來看,應當加速推進金融與稅務的信息共享,是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收支情況,實現對自然人稅源的有效監控。

2.加強國際協作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增多,依賴程度不斷提高,稅收權益分配領域的矛盾和衝突頻繁發生。針對國際稅收領域出現的稅收問題和不斷加劇的國際稅收競爭,可以通過相互協商和合作的方式來應對稅收現實和潛在威脅,進一步擴大我國國際稅收徵收網路,提高我國對跨境納稅人的稅收征管和服務水平。所得稅國際協調活動需要不斷展開並深入。首先,我國與其他國協調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權,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消除國際重複徵稅。其次,展開國家間的稅務合作,採取針對性的措施並相互提供稅收信息,維護我國權益。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佔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跨國公司對華投資不斷增長的同時,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也有迅猛的發展。加強國際協作,標誌著以稅收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的國際合作進入了新階段,特別是對我國反避稅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既有利於提升稅務機關應對跨境逃避稅收的能力,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同時也有利於稅務機關進一步提高對跨境納稅人的稅收服務水平,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

3.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

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的提升不僅僅只是稅務部門的工作,特別是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作為個人所得稅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更是需要社會各部門的通力協作。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管需要對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職業、各方面的收入來源以及家庭等因素進行全面的掌握,而只靠稅務部門很難對上述信息進行有效的獲取,因此,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1)建立部門協作關係。可以通過聯合發文等形式建立共享機制,即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可以從工商、銀行、住建、海關、電信、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多處獲得稅收信息。委託金融部門對納稅人的賬戶進行監管,如果有涉及個人所得稅資金往來的可以代征個人所得稅。

(2)搭建平台。通過與新聞媒體、銀行、財政、工商等各部門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在嚴格尊重法律、個人合法隱私權利的前提下,全面掌握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可以充分借鑒個人信息中心的經驗,比如可以建立起中央至省一級別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信息庫,將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與納稅人的銀行信息關聯起來,對於在銀行內有著較為頻繁存入活動的納稅人,進行重點征管。稅務部門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個體戶,私營企業主的登記、變更情況,向證券監管部門獲得納稅人的投資收益狀況,向海關部門獲取納稅人的進出關情況,向房管局了解其在房地產市場上的買賣、出租等方面的收益狀況。

4.健全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1)開展信用等級評定,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開展對納稅人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別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的措施,對納稅信用良好的納稅人,優先、預約及上門辦理各項涉稅事宜,使守法、重誠信的納稅模範受到「優待」。對信用低的個人,實施嚴格監控和管理,打擊涉稅違法案件,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2)建立失信懲罰機制,促進誠實守信氛圍的養成。建立失信納稅人公告制度,利用新聞媒體、網路等工具發布失信納稅人「黑名單」,對失信納稅人採取一定的懲罰機制,追繳欠稅款,並處罰納稅人;與工商、海關等政府職能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範圍,在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上進行聯合操作,對失信納稅人採取聯合制約懲罰機制;建立稅收信破產懲罰與商業信用掛鉤機制,多管齊下,進行全方位的信用破產懲罰,使失信懲罰機制的作用範圍在社會上全面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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