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犯罪嫌疑人刑罰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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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鑫傑
近日,「三甲傳真」微信公眾號就「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傳來:「當地檢察院拒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咸陽市市直機關工委幹部)提起公訴,被打醫生羅文平(陝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著名心血管疾病專家、心血管二科主任、中醫心病學科帶頭人、教授、主任醫師)被迫無奈,選擇以刑事自訴的訴訟方式進行維權。屬地法院作出了判決:認定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但情節輕微,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消息。
消息一出,如一枚重磅炸彈在互聯網炸響。網友吐槽公權力囂張跋扈的同時也怒懟屬地法院判決有失公允——
網友1210333:必須重處,這樣的判決誰都不服
網友1705414:這樣飛揚跋扈的官員,可想而知平時是怎麼為人民服務的?正義何在?公平何在?真理何在?
網友3136370:是農民工打的,陣勢就大了,少說也得判三、五年,賠償損失。
老元1246:上面官官相護,下面學上面,相互亂整、亂隱瞞,老百姓誰去護。
網友 波瀾不驚:拭目以待。
網友的憤怒或許是一面之詞,那麼,屬地法院究竟對「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做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當地檢察院拒絕為「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提起公訴是否程序合法?只有依法循證才最有說服力:
一、案情回顧
首先,回顧此案的事情經過: 2017 年 6 月 1 日,陝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著名心血管疾病專家、心血管二科主任、中醫心病學科帶頭人、教授、主任醫師、羅文平醫生正在門診值班期間,陳某(系咸陽市委機關工委工作人員,男性,44歲)在未挂號的情況下,要求向羅文平醫生諮詢,羅文平醫生向他解釋病情後建議做超聲檢查,陳某隨即大罵,態度惡劣,羅文平醫生建議他不要影響其他患者的診治,可以到有關部門去投訴。
陳某隨即揮拳相向,羅文平醫生毫無防備,導致顏面、口腔多處嚴重損傷,身體和精神上遭受極大傷害。經專科醫生診斷羅文平醫生傷情為:鼻外傷,鼻骨骨折,上頜竇前臂骨折,鼻出血,一顆牙齒被打斷( 11 牙折),一顆牙齒( 21 牙 )II度鬆動。同時,陳某還搶奪了前來維持正常醫療秩序、制止暴力犯罪的醫院保衛人員的警棍等器具,並毆打保安人員,致多名保安人員身體多處受傷。
6 月 2 日,陝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向咸陽市市委,市紀委,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市衛計局和學校反應這一傷醫事件,要求嚴肅、公正、依法、依紀處理。
6 月 3 日,陝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再次以書面形式向省衛計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咸陽市市委,市紀委,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市衛計局反映這一傷醫事件中羅文平醫生的傷情和事件進展情況,反映全院幹部職工的呼聲,要求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暴力傷醫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出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
6 月 2 日,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經調查取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 500 元的處罰決定。
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依據羅文平醫生「輕傷二級」傷情鑒定認為,因犯罪嫌疑人陳某可能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故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考慮犯罪嫌疑人陳某系國家公職人員,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9月1日起算。
9 月 11 日,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向當地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移送此案請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當地檢察院在接到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的《起訴意見書》後,根據法院判決拒絕受理此案,理由無從知曉。羅文平醫生求助無果只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二、故意傷害罪是否可有「情節輕微」規定
在「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中,屬地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但情節輕微,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我們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傷害罪的定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2、區分故意傷害的界限
區分故意傷害罪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3、區分故意傷害罪的原則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 (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4、故意傷害罪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三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三、本案分析
1、根據 2014 年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傷二級較輕,是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基本標準。本案羅醫生傷情鑒定為:輕傷二級,由以上法律規定、羅醫生的傷情鑒定以及法院判決都佐證犯罪嫌疑人陳某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有故意傷害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處罰。」規定中,只有輕傷與輕微傷之分,沒有情節輕重之說,而法院卻以「情節輕微」為由,免除犯罪嫌疑人陳某刑事處罰。因此,該判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陳某應該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事處罰。而據了解,犯罪嫌疑人陳某至今逍遙法外,還在其所在政府機關正常上班,充分說明屬地法院在公權力的威懾下,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二款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違法判案、藐視法律、知法犯法的瀆職行為。
3、屬地檢察院拒絕受理此案,同樣涉嫌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一款」之「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之規定,涉嫌「徇私枉法」的瀆職行為。
4、積極支持羅醫生「以刑事自訴的訴訟方式進行維權」。建議羅醫生在上訴時以「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為案由同時刑事附帶民事進行維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的嫌疑人陳某刑罰不可免,涉嫌瀆職的司法機關應該追責。依法治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依法治國永遠在路上。任何公然違背憲法、違背法律的行為都要進行糾正和處置,以彰顯社會主義新時代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4輕傷二級(部分節選)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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