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刑事和解不起訴
很多人對刑事和解有誤區,認為和解只能在立案之前進行,一旦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就只能「走程序」不能和解了。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很多輕微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後達成和解,仍然可以達到「私了」的效果。這就是刑事和解制度。
一、什麼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此,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律師應當積極促成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和解,也可以作為調停人主持調解工作,以爭取對雙方有利的雙贏結果,即受害人及時得到應有的、足額賠償金;加害人儘快回歸社會。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和解雖好,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適用,只有部分輕微故意犯罪即過失犯罪,能夠適用該制度。適用範圍在法律中明確劃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內容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以及侵犯財產犯罪。
三、不是所有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都可以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注意,這裡面是「可以」,而不是「應該」,也就是說,達成刑事和解不一定必然實現不起訴。有些人的誤區是:一旦達成刑事和解就案結事了;還有一些人的誤區是:一旦達成刑事和解到檢察院就自動不起訴。這些誤區也往往使得當事人錯過了申請適用不起訴制度的最佳時機,等被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才如夢初醒,追悔莫及。
是否需要起訴要法院要由辦案檢察院作出決定。因此,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要及時向檢察院遞交律師意見或申請,闡述事實理由並建議該案適用和解不起訴制度。一旦案件起訴到法院,即便存在和解情節,也只能作為從輕情節,而不能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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