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大講堂——非法出賣土地與刑事犯罪

法律知識大講堂——非法出賣土地與刑事犯罪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經營、管理,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權,但其是否有權將集體土地進行出賣呢?在很多征地拆過中,存在很多村集體將土地出賣的情形,這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變更應當採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形式與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如有違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規定;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可知,只要達到法律規定條件即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違法責任。如果廣大被徵收人遇到違法出賣集體土地情形,侵害了自己或村集體共同的權益時,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查處,達到法定規定情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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