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可能被視為證券?歸根到底還是去中心化的問題

作者:BitBond007

4月24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前主席Gary Gensler在麻省理工學院區塊鏈會議上指出,以太坊可能被視為證券。消息一出,隨即在行業內引起熱議。

投資合同及證券的判斷標準

要把token銷售歸類為投資合同或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需要先進行Howey測試。那麼,什麼是Howey測試呢?

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主審法官創造性地提出了認定投資合同的四大條件,基於這四大條件考察投資合同的規則,被稱為Howey測試。

Howey測試要求投資合同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即是否滿足:

(1)利用錢財進行投資;

(2)投資於一個普通企業;

(3)僅僅依靠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4)期望自己獲得利潤。

鑒於該測試高度依賴於事實,結果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以太坊支持者的回應

對此,以太坊基金會負責人AyaMiyaguchi回應說,該基金會既不控制供應,也不控制ETH數量,且持有量低於全部以太坊的1%,這已經低於許多其他生態系統參與者的水平。因此以太坊不屬於證券。

以太坊支持者普遍認為,現在的以太坊並不是證券。他們認為,2014年的以太坊基金會和如今的以太坊基金會和網路之間是有所區別的。

依靠發起人的努力,這是Howey 測試的關鍵點。在以太坊token預售中,確實是依賴於發行人,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可能符合此特徵。但是,對現在的以太坊網路而言,其價值和功能並不依賴於基金會,而是源於成千上萬獨立的開發人員,礦工和用戶的努力。

Gensler認為比特幣不是證券,其依據是比特幣不依賴任何可辨別的第三方來期望獲取任何利潤。而以太坊支持者認為,以太坊去中心化的特點和比特幣是相同的。因此,以太坊也不應被視為證券。

即使一個有實際用途的、去中心化的token起源於一個符合證券發行特點的預售或ICO,它也不一定就是證券。這裡的混淆是合理的,因為法律是複雜的,社區也一直採用模糊的術語,比如,一個項目是進行過ICO還是屬於ICO?沒有人會去細究。

證券是一種法律關係

證券是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它不是合同或其他法律關係的紙質文件;不是對企業的部分所有權的電子表格條目;不是交易中的任何協議條款;也不是從投資交易中獲得的資產:我們不能因為蘋果公司使用人們的投資來製造iPhone就判定iPhone是證券。

因此,像以太坊這樣的去中心化代幣本身並不是證券,無論它創建時的籌款方式及銷售方式如何。證券是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僅此而已。那麼,圍繞以太坊原始發展和分銷的合同關係,以及今天的關係又如何呢?

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募集資金,並可能(默許或以其它方式)用這筆資金開發軟體。這些資金由礦工管理時,向投資方獎勵新的稀缺數字代幣。這種關係可以描述為:軟體開發和代幣交付的資金依賴於運行該軟體的礦工,這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合同,該合同可能符合美國證券法下的投資合同測試(Howey測試)。所以,預售協議可能符合證券的特徵。

然而,以太坊與那些為自身發展提供資金的協議不同。即使開發和銷售以太坊的最初協議屬於證券,但以太坊本身已成為人們可以使用和持有的真實代幣,因而它不是證券。為什麼這麼說呢?原因如下:

  • 電子數據表VS區塊鏈:

預售權利由以太坊基金會保存的私人記錄來證明;而實際token所有權由去中心化的以太坊區塊鏈來證明。

  • 利潤與使用:

預售權利的唯一用處是對持有人擁有未來價值的標誌;而以太幣一直都具備點對點貨幣式的交易功能,用於支付使用以太坊虛擬機的費用以及對維護該系統的礦工進行獎勵。

  • 依賴人數的區別:

以太坊基金會的預售條款、記錄保存和所承諾的努力都依賴於少數人;目前運行的以太坊網路的持續活力取決於成百上千個獨立軟體開發人員,數千個獨立節點和數百萬用戶。

簡而言之,以太坊誕生之前可能存在投資合同的特徵,但今天的以太坊去中心化程度很高,基本不符合證券測試的特徵。將以太坊的預售和網路運營合在一起分析並不合理,可能會導致對技術或法律的誤解。

以太坊去中心化的質疑

Github

對於去中心化分析來說,Github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中心故障點。Github有一個主要的資源庫,其控制方以及相關性起著重要作用。比特幣也有資源庫,但人們普遍認為比特幣不是投資合同。但是以太坊的背景事實與比特幣有很大的不同:以太坊由管理員控制Github資源庫,在任何情況下,這都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它可能會偏向於支持共同性的裁決,而反對去中心化的裁決。

預售

以太坊是否真正做到了去中心化?或許,它只是看起來有點分散,因為沒有任何個人聲稱可以對它進行支配。必須注意的是,在2014年預售期間,足以推動市場的大量以太幣並沒有出售給足夠多的人(token不夠分散)。或者這麼說,如果系統轉到PoS權益證明,這些以太幣則足以在每個區塊的確定共識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若真的如此,則可能出現少數人能夠操縱市場動向或者共識的情況,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現在,關於以太坊,就存在著這樣的質疑——預售的以太幣實質上可能已經流入一個或者少數幾個與以太坊密切合作的人員手中。這聽起來有點主觀臆斷,但其實這是有事實依據的。下圖顯示了以太坊預售期間BTC流入以太坊錢包的地址:

對比Kickstarter眾籌網站:

或者Tezos的募資(募資規模是以太坊的30倍,參與投資的人非常多):

再看 23y = x^7的圖形:

以太坊的預售和這些ICO是否有相似之處?當然有。但是,還有一個很不同的地方——為期兩周的以太坊預售看起來很完美——這就是值得質疑和仔細分析的原因。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不僅大量湧入以太坊項目的錢包,而且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連續兩周以冪指數的數學精確度流入。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ICO項目傾向於在籌資的前幾天提前完成大部分籌款;相比之下,以太坊似乎到後期才完成大部分籌款。

初步結論是,參與金融投機的人通常不會像以太坊圖表所顯示的那樣行事。考慮到2014年以太坊社區規模還比較小,情況尤其如此。

除非Vitalik巧妙地設法以心靈感應手段攻破每個人的大腦,這樣買家才會以有組織的方式參與預售,否則這個圖表可以表明以太坊預售可能集中在一個或很少的人手中。這取決於這些人所做的事情(營銷或其它推廣),並可能通過垂直共性表明其普通企業的相關性。

這麼說吧,除非我們能夠證明以太坊被預售到更廣闊的市場,否則這張圖就可以說明以太坊不像人們所期望的那樣去中心化。如果這是事實,可能會產生法律後果,而且會削弱以太坊向監管機構提供的「去中心化論據」。

總結

最後,儘管對去中心化有質疑的聲音,也許我們可以用Howey這個案例來作個類比。和以前一樣,Howey先生說服人們對其佛羅里達的土地進行投資;他向這些人承諾擁有這片土地,並且會保留土地上生長的橘子樹。但是,他沒有承諾向投資者提供出售橘子的利潤,而是承諾給他們提供橘子。

這一事實並沒有改變Howey案件的結果——法院仍然會認定Howey售出的是佛羅里達橘園的投資合同——但是,橘子本身永遠不會被證明是證券。如果果園的其中一個橘子最終在一家雜貨店裡進行售賣,你並不需要找經紀商幫忙。

根據本能,人們知道這點:橘子和其它稀有的物品並不是證券。但是許多人還未意識到,現存的稀有數字通證也同樣適用於上述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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