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著出書編和著的區別
編:編原指古人用皮條或繩子把竹簡編排起來,引伸而有排比、整理、組織之意,古人的編、編削、編纂、編輯等詞大體上表示同樣的意思。就是系統整理已知的資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編辭典、教科書、年鑒等。著:在於言人之所未曾言,在於能發揮自己的獨到見解,有開創、創新的性質。任何創造性的見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所謂「專著」,指「國內外科學專家所撰寫的學術著作。從內容來說是對某一知識領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它是屬於一(學)派一家之言,並以本專業的研究人員及專家學者為主要讀者對象的。」
編著:編著是一種著作方式,基本上屬於編寫,但有獨自見解的陳述,或補充有部分個人研究、發現的成果。凡無獨特見解陳述的書稿,不應判定為編著。(出自經濟日報出版社柳建明主編的《輿論學達辭典》727頁)將編和著有機地結合起來的工作。各學科的基本知識作品、普及性質的讀物、以不同程度學生為對象的教科書,對某些問題的綜合介紹等,都是編著工作致力的對象。所謂「編著」,指把現成的文字材料經過選擇加工而寫的著作。編著與專著相比,不強調創造性,而強調採用最新的研究成果,採用科學的體例編撰成書,它有一定的理論性、學術性,但更強調應用性。
編與著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在編纂已有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見解,便是編著。古人的作品常常襲用大量他人的作品,但只要作品提出自己的見解,有獨創的體例,就不認為是抄襲。《資治通鑒》是有鑒別地、有選擇地融匯大量史料,可以說它更多的是著作而不是編著。但一般史書大都屬於編著性質。南宋李燾的《續資治通鑒長編》按《通鑒》體例記北宋史事,以詳瞻稱,但它的目的在於搜集、保存史料,內容性質不能與《通鑒》相比,故而稱作《長編》。此《長編》也是有取捨的,並非單純史料的堆砌,所以稱為編著。
著、編著、編都是著作權法確認的創作行為,但獨創性程度和創作結果不同。著的獨創性最高,產生的是絕對的原始作品;編的獨創性最低,產生的是演繹作品;編著則處於二者之間(編譯類似於編著,但獨創性略低於編著)。如果作者的作品不是基於任何已有作品產生的,作者的創作行為就可以視為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適量的引文,但必須指明出處和原作者。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構成對已有作品的實質性使用,或者包含對已有作品的彙集或改寫成份,作者的創作行為應該視為編著。
編著就是書的內容不是由這個人寫的,編著者只是把這些內容整理到一起而已,編著不一定就盜用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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