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而降的橫禍,誰來為我的遭遇買單?

小編最近接到朋友電話求助,說他最近比較倒霉,在路過格林星城小區時,被小區的外牆瓷磚所砸傷當場暈過去。

後被好心人送往醫院治療,醫療費花了大幾千,因為手臂受傷工作也被迫停止,無收入而且一日三餐都無人照料,求助我們維權。

其實這樣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下面我們就通過案例來看看,這樣的事件該如何處理吧。

2017年4月13日晚七時許,王鈞在死者賀某居住的銀聚園公寓後院中發現賀某屍體。

次日上午,王鈞後院打掃時發現地面上有兩塊大石頭,遂懷疑賀某死亡系由於高空墜物造成,於是到派出所報警,並要求進行屍檢以確定死亡原因。

《法醫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賀某因頭部遭到鈍性暴力致失血性休克及嚴重顱腦外傷死亡。結合現場有較大混凝塊和房屋建築特點,符合高處掉落的混凝土塊砸擊所致。

死者賀某居住的銀聚園公寓,由錦江公司開發,中建三局公司承建,自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

結合現場照片、《法醫司法鑒定書》等證據認定賀某的死亡原因系由於高空掉落的混凝土塊砸擊所致。

自治物業公司作為銀聚園小區物業管理人,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錦江公司、中建三局公司並不是本案的賠償主體,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自治物業公司認為錦江公司、中建三局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亦應另行追償,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

一審法院未予處理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天而降的事故,有些很難確定具體侵權人,往往維權之路就比較艱辛,在此過程中就更要收集好證據,做好訴訟維權的打算。

一、 保護好第一現場,在第一時間好固定證據,為將來通過訴訟保留好證據。(請人拍照或者攝影攝像)

二、 報警,讓公安機關介入,找到侵權主體。

三、 保留好所有的原始憑證。(住院發票,交通費發票,住宿發票等)

四、 協商不成,直接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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