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徵收中可能遇到的「潛規則」,你一定要知道!
以下徵收中可能遇到的「潛規則」,你一定要知道!
以公共利益為名損害被拆遷人利益
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徵收條例》等法律都規定征地拆遷應該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於「公共利益」,《徵收條例》作出了界定,即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體而言,包括(一)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為了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為了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為了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為了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實踐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遷,拆遷方就會打出「公共利益」的名號。在拆遷方這裡,「公共利益」彷彿就是尚方寶劍,拆遷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況下,就出現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現象,這無疑是違法的,也極大地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只是廣大拆遷戶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面對政府口中的公共利益,自己只能乖乖交出房子,接受政府給的補償。而拆遷戶拿到的補償通常是極低的,根本無法保障今後的生活,或者是另置新房。然而大多數人並不知道應該如何維權。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所謂「公共利益」,雖然無法完全通過法律條文來闡述其確切含義,也無法列舉所有情況,但各地一般都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在征地拆遷時必須遵循,絕不能什麼項目都安上「公共利益」的名號,以公共利益為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行為更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依法維權。
以政策代替法律,強制拆遷
在征地拆遷中,第二大貓膩就是,拆遷方動不動就拿政策搪塞被拆遷人,一旦雙方發生分歧,拆遷方就以「政策如此」為由打發被拆遷人。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而拆遷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保障。
實踐中往往有兩種情況,一是拆遷方口中的「政策」根本不存在,真真假假全憑拆遷人員一張嘴,其目的是通過拿政策唬住不知內情的被拆遷人,畢竟對大多數被拆遷人來說,政策究竟如何,根本不知曉實情。二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門為了整個征地拆遷項目的進程,不顧法律規定,自己出台一些所謂的政策規定,這些所謂的「政策」在制定程序上就是違法的,只是被拆遷人又怎麼會知道?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被拆遷方口中的政策嚇到,如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不合法律要求,我們同樣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因此,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拆遷方妄圖通過口中的「政策」侵害我們的正當權益,被拆遷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補償協議內容模糊,被拆遷人拿不到應有補償
對被拆遷戶來說,最重要還是補償問題。而實踐中更多時候,補償安置最終都是通過補償協議確定的。由於拆遷戶們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又給了拆遷方可乘之機。
現實中,通常是拆遷方擬好合同後,直接拿給被拆遷人簽字。而在這樣一份格式合同中,拆遷方對補償金額、補償期限、違約責任的約定常常都是十分籠統和模糊的,這樣一份協議,對被拆遷人而言其實存在巨大風險。實踐中常常出現的問題包括:被拆遷人拿到的安置房與當初拆遷方承諾的不一樣,面積、戶型等存在問題,回遷遲遲得不到落實,拆遷方對補償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於補償協議本身內容模糊,被拆遷人即使通過法律維權也會顯得很被動。
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對於補償協議,大家一定要嚴格審查。具體而言,補償協議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首先,補償協議應該對補償方式進行約定,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
(2)如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該明確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等內容;
(4)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進行約定;
(5)對停業停產損失作出約定;
(6)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作出約定;
(7)對補助與獎勵、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作出約定;
(8)雙方認可的其他事項。
如果拆遷方提供的補償協議缺少上述事項,或者表述不夠明確,一定要在簽字之前提出來,協商一致後寫入協議中;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不要在協議上簽字,否則以後再想推翻這份協議就會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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