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與罰的一點思考
[按] 參加BP辯論的同學,提到一下兩個辯題。
This house would only use prison to violent offenders.
This house would pay company to hire ex-convicts.
如何切入呢?我的思考如下:
關於對於暴力嫌犯只使用監禁管制的問題。使用什麼形式的管制,至少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個是犯罪的性質,一個是經由獨立的審判。而審判靠的是證據鏈和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這裡面的主要問題是觸犯法律的行為與接受的懲罰要相匹配。這種匹配要有司法決定,而不是行政決定。
另外,採取什麼樣的管制才會遏制犯罪事件的發生?這又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因為管制的目的至少有兩個,一個是對所犯的罪行的當事人進行懲罰,一個是警示同類的案件不要發生。
這裡面肯定會涉及death penalty 的問題。這個問題也很複雜,因為沒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反而會降低,中國的死刑使用也變得越來越謹慎。
第二個問題對於有前科的人。關鍵要讓他們重新融入社會,融入的方式有多種多樣。關鍵是不要歧視他們。一個人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帶有各種標籤的人。事實上,有前科的人,也是一個受害者,因為,本來很多錯誤是可以避免的,比如:社會、他人如果更寬容的話。
「有前科」隱含的是他們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有前科的人當然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不能向前追溯,只能向後追溯。
給僱主經濟上的鼓勵,比如稅收減免。對特定人群幫助時,政府應該把資源投入到全社會的觀念轉變中去。
政府即便是用付錢給公司的方式,目的是形成一種幫助接納和融入的氛圍。
公司要不要僱傭有前科的人,取決於公司的需要和那個的才能,而不是因為別的什麼原因。
關於罪與罰的問題。還有一個角度是:罪使社會付出了代價,其實罰也需要社會付出成本(比如審判,監獄)。還有,採用這種罰而不採用另一種罰也會有機會成本,就是說相對於死刑來說社會付出的機會成本更多還是監禁會讓社會付出的機會成本更多並沒有定論。哪個效果更好並沒有定論。
但是無差別的尊重人性,保護人權應該是共識,這一點不因這人是offender還是exconvict而有所改變。
對於offender來說如果要剝奪一部分他的權利和自由,要與他的責任相匹配,要經過審判,並且不二審。
對於exconvict來說也是一樣,他是一個無差別的人。採用這種方式對待他還是採用另一種方式對待他也會有機會成本。
希望會有所幫助,單個人的思考都不可能全面,要相互討論、相互激發出要點和深度。所有的問題,一定要跳出問題來思考。盡量考慮到所涉及到的各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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