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文:互聯網規模再大也不能不當獲利

當前,數字經濟的發展正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驅動力。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互聯網平台的作用日益凸顯,競爭也日趨激烈。如何規範互聯網平台競爭行為,是當前需要高度關注的問題。

  互聯網平台是一種促進消費者和企業等兩個或多個用戶群進行價值交換的技術應用,也是一種潛力巨大的商業模式。互聯網平台建立起用戶進行交流、交換的社區和市場,不斷挖掘更大、更具擴展性的交易領域。當前,一些規模較大的互聯網平台以良好信任機製為基礎,吸引眾多市場參與者,為用戶提供了豐富多樣的產品和服務。

  在技術和市場不斷創新的支持下,互聯網平台交易能夠迅速形成規模。對於已經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互聯網平台企業,我們需要思考如何避免其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妨害市場秩序、影響公平競爭。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一定是負面的,只有依靠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才是不被允許的。由於互聯網平台企業大多提供免費服務,常規的反壟斷認定方法如價格高低等,已不足以規範互聯網平台的競爭行為。要讓反壟斷相關法律發揮防止市場壟斷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界定相關市場。傳統反壟斷法中的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或地域範圍,就是相關商品市場或相關地域市場。一般而言,相關商品市場是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是需求者獲取商品的地理區域。與傳統實體單邊市場不同,互聯網平台的屬性決定了它具有雙邊市場或者多邊市場的特點。互聯網平台不一定遵循傳統實體單邊市場的定價法則,因此其價格結構具有不對稱性。此外,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定價時還可能採取交叉補貼行為,即向市場一邊如消費者提供免費服務,而由市場另一邊如廣告用戶、服務提供商等提供補貼。這些做法使得市場領域和互聯網平台經營成本都具有不確定性,在評估市場影響力時需要採用新標準,如用戶使用情況、網路效應、獲得競爭性數據的能力等。

  限制集中趨勢。從實踐來看,今天我們所認識和使用的互聯網,已經逐漸由一些大型互聯網平台所主導。比如在搜索引擎、社交網路等領域已經形成一些超大規模經營者,它們所具有的優勢和網路效應是其他競爭對手短期內難以趕超的。這些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進行收購或者搶佔新的技術制高點,會進一步增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對於具備一定規模的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其收購營業額較低但價值較高的初創企業時,可以考慮適度提高交易門檻。

  防範濫用行為。大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樣的行為理應被法律禁止。比如,通過提供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歧視以及市場擠壓等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排除實際或者潛在的競爭對手等。需要指出的是,妨礙性濫用與剝削性濫用並非截然分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妨礙競爭的行為,往往會同時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而其通過支配地位進行剝削的行為,也會削弱市場競爭。反壟斷法律應當考慮列出相應條款定義,防範這類行為,並設置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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