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築物消防員改名了,以前證書還能用否?

2018年1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召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消防員》編製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根據會議指出,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建(構)築物消防員」和「滅火救援員」調整為「消防設施操作員」和「消防員」。

2017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將兩個職業納入准入類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範圍。

上述信息告訴大家,證改名字了,教材也要改了,估計將在18年二、三季度的教材將會使用新的《消防設施操作員》和《消防員》初中高級教材。

那麼以前的證還能用么?回答是肯定的:可以繼續用,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的人社部的規定:

「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屬准入類,即現在正在開展「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鑒定。「消防員」職業資格屬於水平評價類,即現在北京鑒定站剛剛開展的「滅火救援員」職業鑒定。其中消防設施操作員准入類必須持證上崗,消防員屬於水平評價類,屬於證明其技術水平的參考。三種消防職業的分級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分為兩級:一級和二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分成五級,初級是五級,中級是四級,高級是三級,技師是二級,高級技師是一級;滅火救援員也是分成五級,分級方法和前面操作員一樣。現在開始發證的有:註冊消防工程師一級開考了,建(構)築物消防員初、中、高級;初級全國開展,中、高級少數省開展。滅火救援員初級部分省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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