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判決-武穴店主追劫犯致其死傷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

2017年5月4日,武穴刊江某副食店內發生一起搶奪事件,店主馬某為了挽回財產損失,當場駕車追趕,兩嫌犯發生事故一死一傷。近日,武穴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馬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4日下午,黃某來到武穴刊江辦事處某副食店內佯稱買煙,趁店主不備拿著兩條煙奪門而出,同伴呂某駕駛摩托車在外接應。店主馬某見狀驅車追趕二人,當兩車追逐至某下坡路段時,呂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側翻,二人翻出車受傷在地,馬某緊急剎車撞上倒地摩托車。後經鑒定,馬某駕駛的麵包車在事故前瞬時速度達43公里小時,超過案發地30公里/小時的限速。經現場勘驗,麵包車剎車痕長4.9米,二車撞擊點存在於摩托車倒地後而非側翻前,證明呂某所駕摩托車倒地屬於單方事故而非撞擊事故,二人傷亡與馬某追車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馬某在經營的副食店遭到黃某、呂某搶奪後,為了挽回合法權益而駕車追逃,這種行為本身沒有過錯。但馬某在公路上超速駕車的行為不當,會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帶來隱患,侵犯了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因馬某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撥打報警電話與急救電話,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列位看官!看了這個判決,以後您還敢去追壞人嗎?

又是一個扯談的判決!限速30公里/小時,即使達到43公里/小時,也沒有達到超速50%,最多也只是一個行政處罰,現在卻要用刑法來評價,真替這個法官捉急,也是完全不把別人的智商當回事呀!

我們再來看看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照規定,武穴店主是超速被判刑,那麼應該適用這一條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請注意這個規定的用詞。武穴這個店主所駕駛的麵包車並不是校車,也沒有從事旅客運輸,主體是就不符合。

再來說超速,那麼到底超速多少才能被判刑呢?根據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第二條的規定,必須超速50%以上才能刑事立案。

武穴店主即不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也沒有超速50%以上,卻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而且刑期還這麼重(危險駕駛罪最重是六個月拘役),這在量刑上也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關於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原則。

這個判決還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當初一個彭宇案件的判決,就讓「扶老人」成為一個問題。今天這個判決很有可能讓「抓壞人」也成為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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