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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部分條款的決定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證協發[2016]115號 2016-06-24

現就中國證券業協會2015年1月6日發布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第九條 第(二)項修改為「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時,相關基礎資料、生產經營和財務資料。包括企業稅務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況、組織架構、人員狀況、生產經營數據、設備技術資料、研發情況、管理制度文件、經營計劃與總結報告、發展規劃、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授信情況,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證人在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相關記錄等;」

第二十八條 修改為「證券評級機構開展首次信用評級時,從現場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30個工作日。

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進行連續評級時,從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6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5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連續評級,是指同一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且評級工作開始之日應當在上次評級報告(包括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內。進行連續評級的,如距對該評級對象最近一次進場盡職調查的結束之日超過一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進場開展盡職調查。

證券評級機構對評級對象進行定期跟蹤評級時,從評級工作開始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時間由證券評級機構與委託人在評級業務委託書中自行約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2016年6月修訂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6年6月24日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2016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活動,提高證券評級業務水平,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執業準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本細則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一)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

(二)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

(三)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第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時,盡職調查、出具評級報告、信息披露等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暫行辦法》、《執業準則》和本細則對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證券評級業務的流程管理和質量控制,切實提高證券評級業務水平。

評級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勤勉盡責,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盡職調查

第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時,應當成立專門的評級項目組,負責盡職調查、評級報告出具、檔案資料整理和歸集等工作。

評級項目組應當正確收集和使用評級信息,甄別基礎資料來源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評級報告質量和檔案資料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首次評級時,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方簽署評級業務委託書並全額收取首次評級費用後再進場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跟蹤評級時,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按照評級業務委託書及跟蹤評級業務需要確定是否進場及進場時間。

第八條 評級項目組在評級作業前,應當針對評級對象形成評級現場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工作計劃」)。

工作計劃至少應當包括項目組人員組成及聯繫方式、需收集的資料清單、現場調研計劃、訪談提綱等。

第九條 評級項目組應當根據證券評級業務需要,按照評級對象的類型和特徵確定資料收集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宏觀經濟、區域經濟和行業資料。包括宏觀經濟數據、區域經濟數據、行業運行數據以及政府調控政策等;

(二)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時,相關基礎資料、生產經營和財務資料。包括企業稅務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況、組織架構、人員狀況、生產經營數據、設備技術資料、研發情況、管理制度文件、經營計劃與總結報告、發展規劃、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授信情況,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證人在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相關記錄等;

(三)評級對象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時,除第二項中要求的資料外,還應當包括發行方案、募集資金用途、償債保障措施安排以及償債計劃等;

(四)評級對象為資產支持證券時,除第三項中要求的資料外,還應當包括資產池內基礎資產的相關資料、交易結構設計方案及其涉及主體的資料等;

(五)評級對象具有增信措施的,應當包括增信方案、擔保方相關資料或抵質押資產的相關資料等;

(六)其他相關資料。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外擔保、法律訴訟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等。

第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時,資料收集的渠道主要包括:

(一)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媒體、互聯網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關資料,包括專業資訊和數據提供商、行業協會網站或刊物、學術研究機構論文或刊物、權威統計部門發布的信息以及公共媒體報道等;

(二)委託方或評級對象提供的相關資料。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確保通過公開渠道獲取資料的可靠性,並在引用時註明資料來源。

第十一條 評級項目組應當對自行收集的資料信息進行評估,以保證其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評級項目組在採信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時,應當在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內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現場考察與訪談前,評級項目組應當對初步收集的資料進行認真研究和分析,列出擬考察項目及訪談人員,制定訪談提綱並發送給評級對象,與其溝通、確定現場考察與訪談的具體時間、人員安排,並制定不能實現考察和訪談目的時所採取的補充方案。

第十三條 現場考察與訪談過程中,評級項目組成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提問,並認真做好訪談記錄。

訪談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受訪談單位名稱、受訪談人員姓名及職務、訪談地點及時間、訪談內容。

訪談記錄應當由負責記錄的評級項目組成員和受訪談人簽字確認,並作為工作底稿統一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現場考察與訪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考察評級對象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或評級對象的主要基礎資產和相關主體的主要生產經營場所等;

(二)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的,訪談評級對象及相關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和管理部門負責人、總資產、銷售收入或凈利潤占公司合併數據20%以上的子公司負責人等;

必要時,可訪談評級對象涉及相關主體的外部關聯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開戶銀行、母公司、行業管理部門、同行業主要競爭對手、主要客戶、稅務部門、工商部門、海關及有關專家等。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與訪談過程中,發生需要評級對象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情況的,評級項目組應當於訪談過程中或訪談結束後至完成評級報告初稿前,向評級對象提交補充資料清單,並督促評級對象在約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首次評級時,評級項目組對評級對象的現場考察與訪談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跟蹤評級時,證券評級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考察與訪談。不進行現場考察和訪談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方式獲取跟蹤評級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十七條 盡職調查工作中,評級項目組不得授意或協同評級對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假造或隱瞞對評級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資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執業中所掌握的評級對象資料和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未經委託方同意,證券評級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漏有關評級資料和信息,但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盡職調查工作中,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避免利益衝突,證券評級機構股東不得兼任評級總監;證券評級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評級對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索取賄賂或其他好處;不得接受評級對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禮物、禮金等形式的饋贈,也不得參與由其組織的可能影響評級結果的活動。

第二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客戶意見反饋制度和評級項目組盡職調查工作評價機制。

第三章 出具評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級項目組以盡職調查取得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根據信用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數據,在對評級對象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撰寫評級報告初稿,初步擬定評級報告和評級對象的建議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評級報告應當包括概述、聲明、正文、跟蹤評級安排和附錄等5個部分。

第二十三條 概述部分為概要介紹評級報告整體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評級結果、評級對象、評級項目組人員姓名、聯繫方式、出具報告時間和報告編號。

評級對象發行債券的,還應當包括受評債券名稱、發行規模、債券期限、債券償還方式、債券擔保方式以及發債主體的主要財務數據等內容。

評級對象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應當包括受評資產支持證券的名稱、發行規模、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方式以及原始權益人的主要財務數據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聲明部分為全面登載證券評級機構關於評級情況的聲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評級報告有效期;

(二)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從業人員與評級對象不存在任何影響評級行為獨立、客觀、公正的關聯關係。存在其他關聯關係的,應當予以說明;

(三)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從業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採信出具評級報告所依據的數據、資料來源,從而保證評級結論的獨立、客觀、公正;

(四)證券評級機構依據內部信用評級標準和程序對評級結果做出獨立判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影響;

(五)評級報告觀點僅為證券評級機構對評級對象、受評證券信用狀況的個體意見,並非事實陳述或購買、出售、持有任何證券的建議。投資者應當審慎使用評級報告,自行對投資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正文部分為完整的評級報告,用於進行詳盡的評級分析。

第二十六條 評級結論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受評證券的信用級別及釋義;評級對象評級展望(如有);授予信用級別的基本觀點;評級對象、受評證券簡要的正面優勢分析和風險關注因素。

受評證券有擔保措施的,應當闡述擔保措施對受評證券的增信作用。

第二十七條 評級分析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概況。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業務及其特點。評級對象發行債券的,還應當包括對受評證券和融資項目的分析;

(二)行業分析。至少應當包括行業概況、行業管理體制、行業政策、市場競爭情況、行業風險關注和說明;

(三)業務運營分析。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業務模式、經營情況、發展戰略、未來三年在建和擬建項目的計劃投資額;

(四)財務分析。至少應當重點分析評級對象的資本實力、盈利能力、現金流情況;

(五)償債能力分析。至少應當重點分析評級對象長短期償債壓力、EBITDA對債務本息的保障程度、現金流、再融資能力、財務彈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整體抗風險能力和償債保障措施。評級對象發行證券的,還應當分析有關償債保障措施對受評證券風險程度的影響。有擔保安排的,應當特別說明擔保安排對評級結論的影響,並對擔保人信用水平以及擔保物市場價值、變現能力等進行分析。評級對象建立專項償債賬戶等其他保障措施的,應當分析說明有關保障措施的情況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第二十八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首次信用評級時,從現場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30個工作日。

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進行連續評級時,從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6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5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連續評級,是指同一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且評級工作開始之日應當在上次評級報告(包括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內。進行連續評級的,如距對該評級對象最近一次進場盡職調查的結束之日超過一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進場開展盡職調查。

證券評級機構對評級對象進行定期跟蹤評級時,從評級工作開始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時間由證券評級機構與委託人在評級業務委託書中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證券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對評級結論及其標識做出相應的、明確的闡述,避免使用誇大、誘導性用語。

第三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應當進行充分風險揭示。

評級報告應當對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做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當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一條 跟蹤評級部分應當明確說明對評級對象、受評證券在存續期內的跟蹤評級時間、評級範圍、出具評級報告的方式等內容,持續揭示評級對象、受評證券的信用變化情況。評級業務委託書另有約定的,應當作出明確說明。

跟蹤評級安排應當在評級業務委託書中明確說明。

第三十二條 附錄部分收錄其他相關的重要事項,至少應當包括主要相關主體的財務數據概要、財務指標、財務指標計算公式說明、其他由於內容及版面原因不便在正文詳述的股權結構、組織結構、下屬子公司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報告審核是指評級報告至少應當依序經過評級項目組組長、部門負責人或部門指定人員和評級總監三級審核。後一級審核應當建立在前一級審核通過的基礎之上,並對前一級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評級項目組應當及時處理及修正各級審核對評級報告內容及觀點提出的修改意見。

第三十四條 報告上會是指評級項目組將審核通過的評級報告提交信用評級委員會。信用評級委員會對評級報告內容及觀點提出意見並確定評級對象、受評證券的最終信用級別。

第三十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循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擔任本人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的評級項目的評審委員。

第三十六條 定稿是指評級項目組根據信用評級委員會反饋信息進行報告修改,無誤後交由複核人員進行定稿。

證券評級機構的複核人員負責對評級報告會後修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在正式發送評級報告前,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向委託方和評級對象告知評級結果。

委託方或評級對象對評級結果存在異議,並提供可能對評級結果產生影響的補充資料的,評級對象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信用評級委員會提出複評申請,信用評級委員會應當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八條 信用評級委員會接受複評申請後,評級項目組根據評級對象提供的補充資料修改評級報告,並將修改後的評級報告、複評建議、信用等級、補充資料等提交信用評級委員會,由信用評級委員會確認複評等級。複評等級結果為最終信用等級。

第三十九條 委託方或評級對象對評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外聘請其他評級公司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新聘請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其評級體系做出獨立判斷。

原證券評級機構和新聘任證券評級機構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發布評級報告。

第四十條 報告製作是指證券評級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製作評級報告電子版和列印版。根據信用評級委員會意見修改完成後的評級報告只允許進行報告格式調整和財務數據更新調整。評級結論和信用等級等觀點有實質性修改的,應當重新提交信用評級委員會審定。

證券評級機構的合規人員對評級報告出具流程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首次評級報告中根據評級業務委託書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跟蹤評級的事項。跟蹤評級應當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和不定期跟蹤評級。

第四十二條 評級對象、受評證券存續期期間,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發布年度報告後2個月內出具一次定期跟蹤評級報告,且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一年期內的固定收益類產品,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正式發行後第6個月發布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方按照評級業務委託書約定及時支付跟蹤評級費用並提供跟蹤評級相關資料,根據需要對評級對象進行電話訪談或實地調查。

委託方不能及時支付跟蹤評級費用或提供跟蹤評級相關資料的,證券評級機構可以根據自行收集的公開資料進行分析並據此調整信用等級。如無法收集到評級對象相關資料,證券評級機構可以宣布信用等級暫時失效或終止評級。

第四十四條 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當根據評級對象外部經營環境、內部運營及財務狀況等變化情況,以及前次評級報告提及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說明其變化對評級對象、受評證券的影響,並對原有信用級別是否進行調整作出明確說明。

第四十五條 定期跟蹤評級報告不應當重複首次評級和前次評級的一般性內容,而應當重點說明評級對象在跟蹤期間內的變化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密切關注與評級對象有關信息。發生影響前次評級報告結論重大事項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或其發行的債券的,企業名稱、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劃轉或報廢的情況;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發生大額賠償責任或因賠償責任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且難以消除的;發生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一次免除他人債務超過一定金額,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可能影響企業經營狀況的;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可能對企業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二)評級對象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未按計劃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專項計劃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還本金餘額10%以上的損失;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違反合同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管理人、託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發生變更;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不定期跟蹤評級自首次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發生變化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不定期跟蹤評級分析結束後的第2個工作日發布評級結果;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未發生變化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不定期跟蹤評級分析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發布評級報告。

第四十八條 證券評級機構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可以要求委託方或評級對象提供相關資料並就該事項進行必要調查,及時對該事項進行分析,據實確認或調整信用級別,並按照相關規則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可以不採取完整的評級報告格式,但應當明確說明觸發不定期跟蹤評級的原因、調查情況、調查結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體情況對信用狀況的影響。

第五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包括評級信息採集、積累及分析,業務管理等數據在內的資料庫,並根據證券評級業務發展需要,保障資料庫建設的必要投入。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明確不同類別數據更新時間、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數據維護負責人的責任、終止證券評級業務時數據的處理等。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資料庫安全、高效運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盡責,保證披露和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不同媒體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進行公開披露。披露信息至少應當包括:

(一)證券評級機構基本信息;

(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三)評級從業人員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評級業務制度;

(六)評級結果信息;

(七)評級結果質量統計情況;

(八)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九)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需披露事項。

第五十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的基本信息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員代碼;

(二)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稱;

(三)成立時間;

(四)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姓名;

(五)實收資本、凈資產;

(六)業務資格許可證編號;

(七)註冊省市、地址及郵政編碼、辦公地址及郵政編碼、公司網址、聯繫電話、傳真、投訴電話、電子郵箱;

(八)公司組織結構;

(九)員工人數。

(二)、(四)、(七)項內容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程序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五)項內容應當每年度更新一次;(八)、(九)項內容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五十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性別、現任職務、任職起始時間、是否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應當包括證券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號碼。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程序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

第五十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的評級從業人員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性別、現任職務、執業起始時間、是否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執業資格證書號碼、證券從業資格證書號碼、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號碼以及從業經歷。

評級從業人員發生入職、離職或者職務變動情況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程序後每季度通過協會網站披露評級從業人員的入職人數、離職人數及離職率。

第五十七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信息至少應當包括:防火牆制度、迴避制度、合規檢查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評級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資料庫管理制度。

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程序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

第五十八條 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的業務制度信息至少應當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模型、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複評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根據評級對象類型分別披露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證券評級機構開展主動證券評級業務的,還應當說明與委託評級之間的差異。

業務制度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有變更的,還應當同時在證券評級機構網站披露。

第五十九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及時披露證券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披露的信用評級信息至少應當包括首次信用評級信息、跟蹤信用評級信息以及評級有效期內的評級行動和評級決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對證券發行中涉及的證券業務評級信息指定披露媒體的,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及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不得先於該指定媒體。

信用評級信息原則上應當在非交易時間披露。在信用評級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於監管部門指定用途、評級業務委託書中約定用途、委託方及評級對象外,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信息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泄露評級結果。

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進行證券業務評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按照評級業務委託書的約定,決定是否披露信用評級信息以及披露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通過協會、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評級對象的首次信用評級信息。

評級對象為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其所評級證券發行公告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披露首次信用評級信息。

首次信用評級信息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信用等級、信用評級報告全文、信用評級報告出具時間、信用評級項目組成員等內容。

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加蓋證券評級機構公章。

第六十一條 跟蹤評級對象為非上市公司及其所發行證券的,證券評級機構應??在正式向委託方提交跟蹤信用評級報告的同時報送交易場所,並通過協會、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跟蹤信用評級信息;跟蹤評級對象為上市公司及其所發行證券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正式向委託方提交跟蹤信用評級報告之日起的第3個工作日通過協會、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跟蹤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其它渠道發布跟蹤信用評級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上述指定渠道。

證券評級機構未按照跟蹤評級安排及時披露跟蹤信用評級信息的,應當在協會、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公告並說明原因。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跟蹤信用評級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進行主動信用評級的,披露的信息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信用等級、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出具時間以及信用評級項目組成員。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信用評級報告的顯著位置註明該評級為主動評級。

第六十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及時在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上以公告形式披露開展證券評級業務過程中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所採取的利益衝突管理、控制措施及可能導致的後果。

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證券評級機構與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均達5%以上;

(三)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

(四)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受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

(五)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級證券;

(六)證券評級機構從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處獲得與評級服務不相關的報酬;

(七)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參與評級項目的評級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證券及衍生品達到5%以上;

(八)證券評級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評級項目的評級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為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或者擔任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與受評級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發生其它僱傭關係;

(九)參與評級項目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者項目簽字人;

(十)中國證監會、協會認定的影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在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上披露從單個發行主體、發起人、客戶或訂閱用戶處獲得超過該會計年度證券評級機構收入10%以上報酬的客戶名單。

第六十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採用歷史違約率、等級遷移率、利差等統計方法,對本機構出具的評級結果準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並通過構建量化違約模型和評級結果相互印證。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將評級質量統計結果通過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披露。披露內容應當包括統計結果以及對所採用統計方法的說明等。

第六十六條 發生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起5個工作日內在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進行披露,並說明該事項發生原因以及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證券評級業務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證券評級機構不再符合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條件;

(二)1/3以上的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三)證券評級機構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四)涉及證券評級機構的重大訴訟、仲裁;

(五)證券評級機構就重大傳聞進行澄清或證實;

(六)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評級從業人員違反《暫行辦法》及協會自律規則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處罰並記入誠信檔案;

(七)證券評級機構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協會認定的其他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聯繫人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證券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事項。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向協會告知聯繫人相關信息。聯繫人信息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協會。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八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保留評級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評級業務委託書;

(二)評級業務相關收費憑證;

(三)委託方和評級對象及相關中介機構提供的原始資料和補充資料;

(四)盡職調查工作底稿;

(五)評級報告,包括報告初稿、各級審核意見稿和定稿;

(六)信用評級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表決情況;

(七)跟蹤評級報告和資料(如有);

(八)證券評級機構年度報告;

(九)其他出具評級報告相關的文件或證券評級機構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

第六十九條 協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證券評級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七十條 協會對證券評級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可以包括:

(一)證券評級業務程序是否合規;

(二)盡職調查工作的形式、內容、時間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項目組制度、盡職調查工作評價機制和客戶意見反饋制度等業務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評級報告內容、完成時間、用語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評級體系和評級方法的建立和完善情況;

(六)評級質量控制、信用評級委員會、信息保密、利益衝突防範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七)披露和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八)存檔備查資料的齊備與完整情況;

(九)協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配合協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協會依法移交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查處。

第七十三條 發現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非公開發行證券評級業務比照本細則執行。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金融債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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